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2刑初85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一部刑訴[2020]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XX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中止審理,于2020年8月26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XX及其辯護人李蕊、趙乃琛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己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胡XX在上海市巧印實業(yè)公司工作期間,以該公司直播間講師的身份使用直播間,利用沒有港股通業(yè)務資格的“雪鷹資本”期貨交易平臺,誘使被害人到“雪鷹資本”開戶投資,誘導客戶“入金”使客戶虧損,騙取被害人陳某1等人共計人民幣900余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XX被公安機關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出示同伙郭某2、蔣某、吳某的證言,證人呂某、陳某4、張某4的證言,被害人陳某1、黃某、孟某、王某1、許某、劉某1、郭某1、段某、林某、甘某、李某1、周XX、顧某、張某1、王某2、岳某、劉某2、陳某2、廖某、張某2、程某、周某、謝某、任某、汪某、陽某、趙某、陳某3、李某2等人的陳述及銀行流水,同伙聊天記錄,電子證據(jù),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微信號截圖、轉帳單,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員工提成表,前科材料,戶籍證明,資質證明函,電子材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XX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本案系共同犯,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胡XX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胡XX予以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胡XX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胡XX在上海市巧印實業(yè)公司工作期間,以該公司直播間講師的身份使用直播間,利用沒有港股通業(yè)務資格的“雪鷹資本”期貨交易平臺,誘使被害人到“雪鷹資本”開戶投資,誘導客戶“入金”使客戶虧損,騙取被害人陳某1等人共計人民幣900余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XX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實:其于2018年10月份,通過王X介紹進入巧印公司,在公司直播間做講師。公司先在網(wǎng)上推出某股票高手(老師)的信息,然后其和業(yè)務員以該股票高手身份跟客戶談,引入直播間聽課。直播間講師先講股票大約一個月左右,然后安排講師故意漏出有大量資金的恒生指數(shù)賬戶,所在平臺是雪鷹資本平臺,這個賬戶內(nèi)資金是假的是模擬的,讓客戶看到有大量的資金支持,其和業(yè)務員也會用各種虛擬身份烘托賺錢氣氛,引導客戶入金到雪鷹平臺的賬戶,然后讓客戶虧損,公司賺取客戶虧損的錢。
直播間一共五個人,其與胡XX、吳某三個人是講師,其是主講,董X1和胡X1負責在直播間互動和后期的開戶。其在直播間是主講,帶領另兩名講師通過多做單,反做單,業(yè)務員帶單等方式讓客戶認為是真正的虧損,騙取客戶的真金白銀。巧印公司使用的雪鷹資本軟件炒恒指的平臺,這個平臺是假的,就是模擬的。公司有一個充值的QQ群,模擬盤需要充值,就進入QQ群發(fā)出我的模擬盤編號及簽署,對方就給充值了。直播間講師和業(yè)務員都有模擬盤。
2、證人蔣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年底到的公司,是其男朋友馬X介紹過去的,當時馬X在巧印公司,巧印公司就是做股票的,以前公司名稱叫偉以投資有限公司。今年5、6月份改為巧印公司的。公司有三個老板,王XX,李XX,馬X;直播間有五個人,三個講師,胡XX,郭某2,吳某,兩個業(yè)務員胡X1,董X1;其是2018年8、9月份提的主管,管著下面的經(jīng)理,還有平時老板不在的時候就是負責人客戶登錄雪鷹資本的網(wǎng)址,跟著網(wǎng)址的提示就能開戶,一般是要客戶的身份證,電話號碼,銀行卡卡號,開戶成功后會生成一個賬號和密碼??蛻舴志€上和線下入金,線上入金就是客戶在雪鷹資本的平臺上有一個充值的鏈接,客戶按照上面的提示就能充錢,線上入金一次最多五萬,線下入金就是把錢打到雪鷹資本指定的一個叫董X2的賬戶里,客戶把打錢的截圖發(fā)給開戶經(jīng)理,然后開戶經(jīng)理再把截圖發(fā)給雪鷹資本的客服。直播間一共五個人,有三個老師,郭某2、吳某、胡XX,他們?nèi)齻€負責在直播間講課,就是講股票的內(nèi)容,怎么炒股,一些自己的經(jīng)驗和大家分享。還有兩個業(yè)務員,胡X1和董X1。她倆就是拿自己老師號和直播間講師的主播號,和直播間聽課的股民聊天,具體業(yè)務和公司其他業(yè)務員是一樣的。公司每個人和直播間的每個人都有一個模擬盤,直播間的老師就是用模擬盤在直播間講課。其在QQ群里發(fā)公司業(yè)務員的賬號和要充的錢數(shù),雪鷹資本的客服就給公司的業(yè)務員充模擬資金。客戶操作的大盤和公司業(yè)務員的模擬盤沒什么區(qū)別,就是客戶用自己的身份證開的戶,業(yè)務員不用身份證就直接有模擬賬戶,客戶是充錢才有資金,業(yè)務員是不用充錢直接就有模擬資金。
公司靠客戶買賣恒指的手續(xù)費和客戶的虧損錢盈利,客戶大部分是按照講師的操作來進行買賣的,講師的操作也是猜的,不準確,有一定的偶然性。講師在雪鷹平臺都是用模擬盤進行操作的,賺錢的截圖都是模擬資金操作的,為了讓客戶相信講師的操作是準確的,讓客戶跟著講師做。
3、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其在直播間用郭某2和胡XX給的一些資料和股票知識講課。上班之后聽郭某2和胡XX董X1聊天說,客戶損失的錢都到公司了,其才知道公司是掙客戶虧損的錢。其當時和王X說過這不正常,王X說風險都在他自己,讓我們干好自己的事,當時其和郭某2、胡XX都在。
4、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其男朋友是胡XX。公司直播間有三個講師,郭某2、吳某、胡XX,還有胡X1和董X1兩個業(yè)務員,胡XX是胡X1的哥哥。
5、證人陳某4、張某4的證言,證實:直播間有郭某2、胡XX、吳某三個講師,他們的賬戶沒錢了會直接和雪鷹資本的客服說。
6、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其手機上網(wǎng)當中彈出炒股大師可以幫助散戶賺錢的微信號,就加了他的zxlc211李尚明這個微信號,二人聊一些股票知識。然后推薦了一個微信名叫“佳佳”的微信,這個號給發(fā)的直播間的鏈接和課程表,其添加后進入直播間學習。直播間一開始講股市行情,后來聽課過程中老師不經(jīng)意間露出炒恒生指數(shù)的賬戶,直播間的人就希望老師講講如何操作,老師說這個恒指比股市賺錢快。然后介紹了一位開戶經(jīng)理,是雪鷹資本的開戶經(jīng)理“張經(jīng)理”,開完戶之后,老師讓大家盡快入金,并且建議線下入金,線下入金到賬快,而且可以免手續(xù)費。其是通過線下入金的,2018年11月19日時入金150000元,11月21日時入金130000元,都轉到董X2的銀行卡(6236681420020381695),自因為直播間的老師平時都會預測恒生指數(shù)的漲跌情況并且附帶己的交易賬戶流水。他們預測的很準,不會出錯。其第一筆入金之后,按照直播間老師推薦買恒指,但一直在賠錢,老師說虧了也不要怕,推薦其補倉,但還是一直虧損。截止12月份,虧損掉了很多錢,還有10萬余額在雪鷹資本賬戶里無法體現(xiàn),我多次聯(lián)系雪鷹客服,但他們不回復我。
7、被害人黃某、孟某、王某1、許某、劉某1、郭某1、段某、林某、甘某、李某1、周XX、顧某、張某1、王某2、岳某、劉某2、陳某2、廖某、張某2、程某、周某、謝某、任某、汪某、陽某、趙某、陳某3、李某2、張某3等人的陳述及銀行流水,證實:內(nèi)容與陳某1證實內(nèi)容基本相同,僅在入金數(shù)額、方式、具體時間等方面有所差異。
8、微信號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胡XX讓公司客服向模擬盤充值虛假資金的情況。
9、員工提成表,證實:被告人胡XX的提成收入與客戶投資虧損數(shù)額相關。
10、轉帳單,證實:被害人陳某1向董X2轉賬的情況。
11、資質證明函,證實:經(jīng)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jiān)管局鑒定,“雪鷹資本”平臺無證券期貨經(jīng)營資質,無港股通業(yè)務資格。
12、前科材料,證實:被告人胡XX因犯盜竊罪,2014年6月被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5年3月9日刑滿釋放。
13、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9年間被害人陳某1、陳某2、王某1、陸某等人陸續(xù)報警稱通過雪鷹資本平臺炒恒生指數(shù)被騙,公安機關依法立為刑事案件。2019年11月29日1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塘橋派出所根據(jù)線索,將被告人胡XX抓獲,并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將其移交天津警方帶走。
14、戶籍證明,證實:涉案當事人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出示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調(diào)取程序合法,具客觀性,關聯(lián)性,應作為本案的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胡XX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胡XX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胡XX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 珺
審 判 員 馮中婷
人民陪審員 白秀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