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5刑初580號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qū)殭z刑訴﹝2020﹞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紅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為圖財,謊稱在寶坻區(qū)××鎮(zhèn)××村村××路××路西側(cè)的楊樹是其所有,以將該楊樹賣給薛某等人需要交定金為由騙取薛某、黎某、楊某等人人民幣20000元。
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為圖財,謊稱在寶坻區(qū)××鎮(zhèn)××村村北水渠兩側(cè)的楊樹是其所有,以將該楊樹賣給薛某等人需要交定金為由騙取薛某、黎某、楊某等人人民幣50000元。
202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安某某為圖財謊稱自己需要用錢,讓薛某等人給其轉(zhuǎn)款,以該款折抵薛某等人買樹尾款為由騙取薛某、黎某等人人民幣15000元。
被告人安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guān),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已退賠了被害人薛某等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薛某、黎某、楊某、李某1、張某1、率某某、宋某的陳述筆錄,證人李某2、吳某、張某2、張某3、閆某、王某、劉某、馬某、張某4、李某3、葉某、董某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薛某提交的樹木買賣協(xié)議、欠條、微信截圖,張某2提交的名下農(nóng)商銀行明細賬,吳某提交的名下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轉(zhuǎn)賬截圖,林木采伐許可證,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賠償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登記表,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從輕處罰情節(jié);另其退賠被害人薛某等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被告人亦認罪認罰,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旭鵬
人民陪審員 榮翠芹
人民陪審員 佟淑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潘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