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4刑初81號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辯護人溫新軍,被害人杜某1到庭參加訴訟。案經依法延長審理期限,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佟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害人杜某1結識后,向杜某1謊稱可以合作承攬中國移動武清區(qū)龍灣城小區(qū)光纖覆蓋的工程項目,杜某1信以為真,表示愿意出資,而該項目已經由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承包并施工。佟某某偽造了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以該公司名義與杜某1在本市南開區(qū)長江道與南豐路交口假意簽訂了《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由杜某1負責出資,佟某某負責施工,雙方合作共同承攬?zhí)旖蛞苿游淝鍏^(qū)龍灣城的施工工程。合同簽訂后,佟某某以該項目需要購買施工材料、支付施工隊工資和施工費等名義,騙取杜某1349504元。2014年6、7月間,佟某某繼續(xù)虛構進入本市河北區(qū)仁恒河濱花園小區(qū)施工光纖覆蓋工程需要向物業(yè)公司交納協(xié)調費的事實,向杜某1騙取錢款。杜某1通過佟某某向中間人王某給付105000元,后佟某某以退出施工為由從王某處將錢款要回,并未還給杜某1,將錢款占為己有。2014年8月,佟某某以進駐本市武清區(qū)君利花園、君利景瑞花園、君利靜湖花園小區(qū)接入中國移動寬帶需要交納協(xié)調費為由,騙取杜某1145000元。后佟某某擔心詐騙一事敗露,虛構因資金緊張需要辦理貸款的事實,騙取杜某156000元后逃匿。佟某某共計騙取杜某1655504元,并將上述贓款揮霍。2019年5月1日,佟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佟某某,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佟某某詐騙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佟某某辯稱:1.第一起事實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且騙取錢款的數(shù)額為22萬元;2.第二起事實中的項目是真實存在的,因故未能實際進行,且其只獲得5.5萬元,另外5萬元交給了杜某2;3.第三起事實是其編造的,但其只獲得3萬元,其余錢款系杜某2所騙;4.第四起事實是其以辦理信用卡為名向杜某1的借款,但未償還。
被告人佟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佟某某開始詐騙是根據雙方簽訂的《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來實施的,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且指控數(shù)額不實;2.本案為共同犯罪,遺漏犯罪主體杜某2;3.在仁恒河濱花園小區(qū)一起事實中,工程項目真實存在,因資金問題未進行,佟某某通過借款方式從王某處取得10.5萬元,且分給杜某25萬元,該起事實不應認定為犯罪;4.關于指控的武清區(qū)君利花園等項目14.5萬元,事實不清,應以佟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認的3萬元認定;5.關于指控的5.6萬元,屬于雙方的借款,與本案事實無關,應另案處理;6.佟某某與杜某1之間存在高息借貸的可能。綜上,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佟某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罪名錯誤,且遺漏共同犯罪人,建議法庭將本案退回公訴機關。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通過他人介紹與被害人杜某1相識。佟某某為騙取杜某1錢款,編造合作承攬中國移動公司光纖覆蓋工程的事實,以交納材料費、施工費、協(xié)調費及辦理銀行貸款等為由,多次騙取杜某1錢款共計655504元。2019年5月1日,佟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佟某某向杜某1謊稱可以合作承攬中國移動天津公司武清區(qū)龍灣城小區(qū)光纖覆蓋的工程項目,該項目實際已由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佳公司”)承包并施工。佟某某偽造了世佳公司的公章,并以世佳公司的名義與杜某1簽訂《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以騙取杜某1的信任,約定由杜某1負責出資,佟某某負責施工,雙方合作承攬龍灣城小區(qū)的施工工程。后佟某某以該項目需要購買施工材料、支付施工隊工資和施工費等名義,騙取杜某1349504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示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杜某1的陳述:其與佟某某于2014年2月22日在本市南開區(qū)長江道與南豐路交口處簽訂《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簽合同時佟某某帶著世佳公司的公章,但沒說與該公司是何關系。佟某某說龍灣城項目是中建二局從中國移動公司承包,佟某某從中建二局承包,中建二局將該項目分包給世佳公司,項目完工后佟某某通過個人關系讓中建二局直接將錢結算給他。其問佟某某中建二局是否同意該結算方式,佟某某說他會處理好。2014年6月,佟某某告訴其龍灣城項目已經被中國移動公司審批,可以開始施工,后其與佟某某開始為龍灣城一期、二期接入中國移動寬帶施工。2014年10月,龍灣城項目完工,但遲遲結不了工程款,2014年10月底其就找不到佟某某了。后其到中國移動公司了解情況、找中建二局要工程款,中建二局以項目存在糾紛為由拒絕向世佳公司結款,世佳公司以其妨礙中建二局結款為由起訴至河北區(qū)法院。河北區(qū)法院對世佳公司的公章及其和佟某某簽的協(xié)議上的公章進行了司法鑒定,結果不是同一公章,而且世佳公司稱佟某某也不是該公司員工。
經過統(tǒng)計單據,其為龍灣城項目一共墊資了559185元,部分是給的佟某某現(xiàn)金,部分是匯到佟某某的銀行賬戶內,還有一部分是施工材料費,佟某某拿著材料送貨單找其報銷的。具體如下:2014年6月9日,佟某某給其寫的收到龍灣城工程款22萬元的單子,還有施工隊李某手寫的兩張收取預付款12萬元的單子,佟某某介紹李某是龍灣城項目施工隊的隊長,2014年6月9日其給佟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7月18日給佟某某2萬元現(xiàn)金,由佟某某付給李某施工款,當時佟某某沒給其收據,后來佟某某拿來兩張李某寫的收條作為憑證,其沒有向李某核實結算工程款的事。2014年6月29日,佟某某寫的5000元的借款單,是支付給工人的拉管費;2014年7月28日,馬某出具的拉管工程款35000元的單據,是佟某某帶著馬某和其見的面,其將35000元交給馬某,馬某現(xiàn)場開具的收據,收據上沒有佟某某的簽字,但他是經手人。后續(xù),其又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給施工隊28695元,是佟某某讓其通過網上銀行匯給施工隊的,這個單子其現(xiàn)在沒拿過來。其支付的工人拉管費一共是68695元。此外,還有用于龍灣城項目施工的沙子、水泥、磚等材料單據16張,金額共計91555元,是佟某某拿著材料送貨單找其報賬,其根據送貨單上的金額給的佟某某現(xiàn)金,佟某某沒有給其寫收條。施工隊報賬表14069元;2014年7月8日用車費770元的單子;2014年7月19日用于龍灣城項目的開支11596元的清單;2014年8月15日龍灣城項目開支32500元的清單。
其對佟某某不放心,讓其弟弟杜某2給佟某某幫忙,并幫其監(jiān)督佟某某。佟某某說項目施工需要用車,其也讓杜某2給佟某某開車,杜某2也幫著佟某某去中國移動公司領材料和現(xiàn)場接沙子、石子等施工材料。其給佟某某、馬某工程款時杜某2沒有在場。龍灣城項目結算工程款時都是佟某某給其打電話要錢,杜某2沒有說過結工程款的事,只有一次杜某2給其打電話,說佟某某因欠別人的錢被扣留,不還錢就不放人,其在2014年10月5日給杜某2轉賬2萬元,把佟某某贖回來了。在龍灣城項目中,都是佟某某與其、杜某2一起確認后才能走賬報銷,杜某2一般是找其報銷加油費、過路費,杜某2先墊錢,后再找其報銷。其提供的施工隊報賬表上都有其和杜某2、佟某某三人的簽字。
2.證人楊某的證言:其在中國移動武清分公司工作,職務是建維協(xié)辦員,龍灣城寬帶接入工程是其公司的工程項目,由其負責。該項目由中國移動公司委托中建第二工程局進行施工。在進行寬帶接入施工項目時,施工單位會和有寬帶接入需求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談,如物業(yè)公司同意本小區(qū)接入寬帶,就會在合作協(xié)議上蓋章,施工單位拿著合作協(xié)議到其公司進行立項,其公司報天津公司審批,審批后由公司客服中心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委托施工,材料領取、結款。龍灣城項目已經完工,其公司已驗收。
上述內容,亦有武清區(qū)龍灣城小區(qū)全業(yè)務接入合作協(xié)議等證據予以印證。
3.證人李某的證言:其個體承包施工工程。武清區(qū)龍灣城一期、二期的中國移動寬帶接入項目工程是其施工的。2014年6月,其受世佳公司負責人王某的委托施工,有施工合同,只有其一個施工隊,其負責具體施工、安排工人干活,2014年10月完工后世佳公司一直沒給其結工程款。工程款一共40多萬元,都是其墊資的,其聽說中建二局把工程款扣住了,沒有給世佳公司結款。其不認識佟某某,佟某某也沒有參加龍灣城中國移動寬帶接入施工,王某安排世佳公司的員工佟某、戴某在現(xiàn)場管理其施工。用于施工的中國移動電纜等材料,在其進場前大部分都已經在工地了,后續(xù)差什么材料都是由佟某、戴某提供,其只負責施工,不清楚這些材料在何處購買、貨款是否結清。公安機關向其出示的《中國移動寬帶接入龍灣城駐地網工程施工協(xié)議》、龍灣城工程預付款收據、兩張送貨單上的簽字都不是其簽的,其名字叫李某,協(xié)議和收據上簽的是“李某”,其不會在送貨單上簽字,只負責施工。
4.證人宋某的證言:其在中國通信建設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駐中國移動天津公司擔任管線建設項目經理,其公司是中國移動天津公司的中標單位,與中國移動天津公司簽有管線傳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是施工單位,負責技術方面的施工,土建方面的施工其公司委托給當?shù)赜匈Y質的公司進行。其公司將龍灣城一期、二期的中國移動寬帶接入項目的土建委托給世佳公司施工。2014年10月,該項目完工并驗收,中國移動天津公司按照合同將工程款付給其公司,但其公司還未給世佳公司付款時,有一個叫杜某1的男子到公司說武清區(qū)龍灣城一期、二期管線傳輸土建是他干的,讓其公司將工程款結算給他,其公司認為有問題,讓世佳公司說明情況,一直未給世佳公司付款。其公司未對杜某1有任何授權,不清楚杜某1與世佳公司是否有糾紛。其公司不知道具體的施工人員,只針對世佳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王某和戴某。土建過程中需要的管道、電纜都從中國移動天津公司領取,中國移動天津公司會給其公司領料單,其公司再將領料單交給世佳公司。其公司沒有叫佟某某的人,沒有委托佟某某代表中通建二局簽署合同。項目開始施工前,中國移動天津公司向其公司出具委托施工函,有這個委托施工函后就可以施工了。
上述內容,亦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管線傳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予以印證。
5.證人佟某的證言:其和佟某某是親兄弟,與世佳公司的王某是朋友。2014年,王某說世家公司在武清區(qū)龍灣城有中國移動寬帶接入土建項目,想和其一起做,由其出資,王某找施工隊伍,完工后雙方平分利潤,其表示同意。大概2014年5月開始施工,同年10月完工,中國移動公司已驗收。在武清區(qū)龍灣城一期、二期中國移動寬帶接入土建項目中,其投資約14萬元,都是其自己的錢,進材料花了4萬多元,都有票據,還給了龍灣城物業(yè)公司9萬元左右的協(xié)調費。施工過程中,管線、電纜等由中國移動公司提供,其和戴某拿單子去中國移動公司倉庫領取材料。龍灣城項目的施工隊伍是王某找的李某帶人施工,世佳公司還沒有給施工隊結工程款。龍灣城項目現(xiàn)場是其和戴某負責,但其還有別的生意,其哥哥佟某某剛好住在武清區(qū),其就讓佟某某有時間替其去工地看看工程進展,但佟某某不實際參與龍灣城項目的施工。其之前不認識杜某1,后來其找不到佟某某了,杜某1找其和世佳公司追要龍灣城項目的施工款。其不知道佟某某收取杜某1施工款及土建的材料費,佟某某在該項目中沒有投資,與世佳公司也沒有關系。其和世佳公司都不知道佟某某以世佳公司的名義與杜某1簽訂合作協(xié)議。世佳公司因為這件事將杜某1起訴到法院,不承認佟某某與杜某1簽訂的協(xié)議。
上述內容,亦有龍灣城項目的供貨企業(yè)的收款收據、送貨單、物業(yè)證明、監(jiān)理證明、實際施工工程量、考勤記錄表等證據予以印證。
6.證人馬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至2016年,其在武清區(qū)用私家車跑客運。2014年,佟某某坐其車去過武清區(qū)龍灣城,說在武清區(qū)龍灣城干工程。佟某某前后打了十多次車,現(xiàn)在還欠其300多元車費。佟某某一個人的時候多,偶爾也有一名男子和他一起。公安機關出示的署名為馬某的35000元的收據不是其寫的,字體與其本人簽名不一樣,其沒有做過龍灣城移動駐地網拉管工程,也沒有收到錢。
7.證人杜某2的證言:佟某某與其堂兄杜某1合作中國移動公司武清區(qū)龍灣城小區(qū)光纖覆蓋項目,杜某1讓其去該項目幫忙,其主要給佟某某開車,一起為龍灣城小區(qū)施工,杜某1給其開工資。龍灣城項目施工的事都是佟某某在干,其不懂也沒參與,具體佟某某與杜某1怎么合作的其不清楚。其工資都是杜某1給的。其開車帶著佟某某去看施工進度,武清區(qū)龍灣城項目的施工頭是李某,現(xiàn)場還有一個人叫“東子”,有時佟某某的弟弟也去現(xiàn)場,有時佟某某去現(xiàn)場還問李某施工進度,其當時覺得龍灣城項目就是佟某某在干,沒有向李某、“東子”、佟某某的弟弟核實過該項目是不是佟某某的。龍灣城項目施工的沙子、石子、磚基本上都是佟某某去采購的,一開始是其開車帶佟某某去武清區(qū)高架橋下的一個沙場采購,后來就是佟某某電話聯(lián)系,沙場直接送到工地,采購材料的送貨單都是后找沙場開的。公安機關出示的16張送貨單和4張報賬單,其中有其簽字的其認可,沒有其簽字的其不清楚。兩張送貨單是李某、劉某給送的施工材料,其簽收先墊付的錢,后李某、劉某給其送貨單,其拿著送貨單再去找杜某1報銷。其簽字一直使用“杜威”。一筆35069元確實是其找杜某1報銷的錢,具體對應的報銷是什么錢記不清楚了。
8.《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證明:該協(xié)議中,甲方為佟某某,并加蓋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印章,乙方為杜某1,簽訂日期為2014年2月22日。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對甲方承攬的移動頤安花園、平安里小區(qū)、翠亨花園、龍灣城等項目共同投資施工,甲方重點負責承攬移動工程、合同簽訂和驗收回款等工作,乙方負責工程施工管理,雙方共同對工程進行管理,乙方前期投入資金為10萬元,2014年2月22日付給甲方。雙方平均分配利益。
9.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委托書、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證明:經鑒定,《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中“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印章與樣本中“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10.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6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起訴杜某1,要求杜某1停止阻止其與中國通信建設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國通信建設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結算天津市武清區(qū)龍灣城項目的工程款,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判決杜某1不得阻止天津世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國通信建設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國通信建設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結算天津市武清區(qū)龍灣城項目的工程款。
11.《龍灣城駐地網工程施工協(xié)議》證明:該協(xié)議中,甲方為中通建二局,甲方代表為佟某某,乙方為“李某”,簽訂日期為2014年6月9日。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龍灣城駐地網工程分包給乙方,甲方負責前期的啟動資金,乙方具體施工項目施工費的20%即10萬元核物業(yè)的協(xié)調工作。此外,該份協(xié)議反面的手寫內容為:龍灣城工程預付款20%,15萬元,已付10萬元;穿線15萬元,未付。
12.杜某1名下中國銀行、哈爾濱銀行、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交易憑證,支出憑單等票據,杜某1制作的轉賬金額的明細和支付寶轉賬的明細,杜某1向佟某某支付寶轉賬截屏等證據證明:(1)杜某1于2014年6月9日前付給佟某某龍灣城工程款22萬元,其中6月9日當日付給5萬元,此前已付17萬元;(2)杜某1于6月20日向佟某某支付寶轉賬3000元;(3)杜某1于6月29日、7月28日付給佟某某拉管費4萬元,其中7月28日35000元收款人為“馬某”;(4)杜某1支付施工隊報賬共計24069元;(5)杜某1于7月8日支付叉車、拉料車、打車等費用共計770元;(6)杜某1于7月18日支付工程款2萬元,收款人為“李某”。(7)杜某1于7月19日支付加油費、飯費、存車費、材料費等共11596元;(8)杜某1于8月15日支付施工工資、車費等共19069元;(9)杜某1于9月3日向佟某某銀行轉賬5000元;(10)杜某1于9月6日支付6張超市購物卡費用6000元。上述款項共計349504元。
1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其和弟弟佟某聊天時得知,佟某和世佳公司的老板準備做中國移動公司武清區(qū)龍灣城小區(qū)的光纖覆蓋項目。其和這個項目沒有關系,當時就想以這個項目騙杜某1的錢去做自己的項目,等賺錢后再還給杜某1。于是其告訴杜某1,可以從中國移動公司承攬來龍灣城小區(qū)的光纖覆蓋項目,讓杜某1出資一起干,其還帶著杜某1到龍灣城小區(qū)看過。2014年2月,其以世佳公司的名義與佟某某簽訂了一份《通信工程項目施工合作協(xié)議》,當時合同上沒有蓋世佳公司的公章,后其開始以該項目需要資金為由找杜某1要錢。后來杜某1讓其在上述協(xié)議上蓋章,其私刻了一枚世佳公司的公章蓋在了協(xié)議上,其與世佳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當佟某要開工的時候,杜某1不放心,讓他弟弟杜某2來幫其,實際是監(jiān)視其。杜某2來了之后發(fā)現(xiàn)其是在騙杜某1,就與其商量一起騙杜某1的錢。在龍灣城這個項目中,其與杜某2一共騙了杜某140多萬元,這些錢二人賭博輸了?!洱垶吵邱v地網工程施工協(xié)議》是其與杜某2簽訂的,杜某2冒充李某在合同上簽的字,駐地網工程真實存在,但是其弟弟佟某與世佳公司做的工程,與其沒有關系。公安機關出示的5張報價單,是其與杜某2虛構的支出找杜某1騙錢,這些錢都給杜某2了。其與杜某1商定,有其、杜某2和杜某1三人簽字的支出,即視為認可,因為其與杜某2一起騙杜某1的錢,所以其在報價單上簽字。在收條中,有其簽字的是其本人寫的。對于杜某1向佟某某的轉賬明細表,杜某1銀行轉賬給其12.9萬元,支付寶轉賬給其61600元,以辦理貸款為由轉賬5.6萬元,共計351600元,其沒有異議。龍灣城小區(qū)的施工頭是李某,馬某是武清區(qū)一個干出租客運的,該二人簽字的收條都是杜某2簽的。有一次杜某2要以拉管費騙杜某1的錢,正好馬某開車拉著二人,杜某2就讓馬某接杜某1的電話,讓馬某冒充拉管人員找杜某1結算款項,其與杜某2又商定由杜某2冒充馬某的簽字寫了一個收據。
(二)2014年6、7月間,被告人佟某某繼續(xù)虛構進入本市河北區(qū)仁恒河濱花園小區(qū)施工光纖覆蓋工程需要向物業(yè)公司交納協(xié)調費的事實,向被害人杜某1騙取錢款。杜某1通過佟某某向中間人王某給付105000元,后佟某某以退出施工為由從王某處將錢款要回并占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示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杜某1的陳述:2014年6月,龍灣城項目正在施工,佟某某告訴其他現(xiàn)在還有個河北區(qū)仁恒河濱花園項目,也是為中國移動接入寬帶,現(xiàn)在可以開始準備,等龍灣城項目結束后接著再干這個項目。佟某某讓其付給物業(yè)公司一部分選址費,其按照佟某某的要求向王某的銀行卡內匯了85000元,又給了佟某某20000元現(xiàn)金,佟某某說這20000元現(xiàn)金由他轉交給王某,王某是負責去物業(yè)公司具體辦理選址的,然后就等著王某辦理的結果。
2.證人王某的證言:佟某某想讓其協(xié)調進入河北區(qū)仁恒河濱花園小區(qū)做中國移動寬帶接入項目,其從中賺取居間協(xié)調費。2014年6月26日之前,佟某某說公司不給他錢了,先以其名義從公司拿協(xié)調費,其同意了。2014年6月26日,佟某某讓其用農業(yè)銀行卡接收協(xié)調費,其在農業(yè)銀行開立了一張銀行卡,當天收到了50000元,后佟某某就聯(lián)系其要該50000元,和其一起到銀行將該50000元轉到安某的銀行卡內,安某與佟某某是什么關系其不清楚。2014年7月7日,該銀行卡又收到35000元。2014年7月7日,佟某某帶著杜某1給其20000元現(xiàn)金,這時其才知道是杜某1出的錢,其收到該20000元后,佟某某就找其要該20000元。2014年7月8日,佟某某與杜某2一起開車去找其,杜某2沒下車,佟某某上其車后,其將20000元現(xiàn)金、銀行卡和密碼給了佟某某,讓佟某某寫了一個105000元的收條。佟某某當時說想先以其名義將協(xié)調費從公司拿出來,他家里有事需要用錢,讓其配合他從公司拿錢,其不知道佟某某將這105000元干什么用了,其沒有從中獲利。杜某2是杜某1的親戚,給佟某某開車,其不清楚杜某2當時是否知情,其與杜某2很少接觸。
上述內容,亦有王某、安某名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佟某某出具的收條等證據予以印證。
3.證人杜某2的證言:龍灣城項目完成后,佟某某跟杜某1說想進駐某小區(qū)光纖覆蓋項目,說得給王某協(xié)調費,杜某1給王某轉賬了一部分錢,其與佟某某、杜某1在河北區(qū)一起給王某一部分現(xiàn)金,具體多少錢記不清了,這個工程干沒干其不知道。后來佟某某背著其又找王某將交的協(xié)調費退回來了,如何找王某退的其不知道。
4.證人王某的辨認筆錄證明:王某辨認出杜某2是與佟某某一起找其退還20000元現(xiàn)金的男子。
5.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龍灣城小區(qū)工程要結束的時候,其和杜某2商量再以進其他小區(qū)施工為由繼續(xù)騙杜某1的錢。后其找到王某,說想進駐某小區(qū)做中國電信光纖覆蓋項目,但是沒有資金,于是其和王某商量先以協(xié)調費的名義找杜某1把錢要出來,其自己有事先用一下。后其騙杜某1向王某分三次交了105000元協(xié)調費,王某每次收到錢后馬上就給了其,其取出現(xiàn)金后與杜某2將該105000元分了。后其還帶人去施工了,施工了一小部分就不干了。安某是其母親,安某名下的農業(yè)銀行卡由其使用,其讓王某將50000元轉入該卡中。
(三)2014年8月,被告人佟某某以進駐本市武清區(qū)君利花園、君利瑞景花園、君利靜湖花園小區(qū)接入中國移動寬帶需要交納協(xié)調費為由,騙取被害人杜某114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示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杜某1的陳述:2014年8月,佟某某又說其現(xiàn)在還有武清區(qū)君利花園、君利景瑞花園、君利靜湖花園等項目,也是為中國移動接入寬帶,需要給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選址費。其向杜某2的中國銀行卡內轉賬,由杜某2跟著佟某某一起去物業(yè)公司交協(xié)調費。因為其擔心直接將錢轉給佟某某,佟某某不給物業(yè)公司其也不知道,其轉賬給杜某2,目的是想讓杜某2跟佟某某一起去交錢,這樣也能監(jiān)督佟某某用款。君利花園、君利景瑞花園等小區(qū)協(xié)調費的明細表是杜某2寫的。其一共向杜某2的銀行卡轉了264900元的協(xié)調費,可以提供轉賬明細。杜某2說他在收到協(xié)調費后都取成了現(xiàn)金,與佟某某一起去物業(yè)公司,在物業(yè)公司樓下將現(xiàn)金交給佟某某,由佟某某一人去物業(yè)公司交錢,交錢時杜某2不在場。杜某2沒有以給物業(yè)協(xié)調費為由找其要過錢,都是佟某某一個人找其要的。其沒有提醒杜某2讓佟某某寫收據。
2.證人趙某的證言:其系天津市武清區(qū)君利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其公司主要管理君利集團開發(fā)的小區(qū),其中有君利花園、君利景瑞花園、君利靜湖花園等小區(qū)。其中君利花園在2017年前后進駐的中國移動寬帶項目,君利景瑞花園、君利靜湖花園都沒有進駐中國移動寬帶項目。君利集團指定了一家武清區(qū)當?shù)氐钠髽I(yè)專門負責集團下屬小區(qū)的接入寬帶業(yè)務,集團向該公司支付配套費,其和物業(yè)公司都沒有收取任何人錢款。
3.證人杜某2證言:后來佟某某又說進駐武清區(qū)君利花園、君利靜湖花園等小區(qū)得給物業(yè)好處費,杜某1將錢直接匯到其中國銀行卡內,其取出現(xiàn)金后再給佟某某,沒有給其寫收條,佟某某給誰不清楚,其個人沒有使用這些錢。協(xié)調費的明細表是其寫的,因為其與佟某某一起去這些小區(qū)物業(yè)公司交的錢,所以杜某1讓其寫一個交款的明細表,其按照佟某某告訴其的情況寫的。
4.杜某1給佟某某的支付寶轉賬截圖證明:杜某1于2014年9月3日向佟某某支付寶轉賬10000元,轉賬說明為“君利花園一萬元”。
5.杜某1轉賬給杜某2的轉賬記錄及杜某1整理的明細材料證明:根據杜某1出具的明細,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9月4日,杜某2持杜某1的銀行卡取現(xiàn)129900元,杜某2的中國銀行卡收到杜某1轉賬135000元,共計264900元系杜某1支付的武清區(qū)小區(qū)選址費。根據杜某2的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杜某2的中國銀行賬戶在2014年8月24日至9月4日期間,收到杜某1銀行轉賬共計135000元。
6.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后來其與杜某2賭博輸了不少錢,二人商議繼續(xù)騙杜某1的錢。二人一起到武清區(qū)轉了幾個小區(qū),就以這幾個小區(qū)建設中國移動光纖覆蓋項目給物業(yè)公司協(xié)調費為由,繼續(xù)騙杜某1的錢。杜某1直接將錢轉到杜某2的銀行賬戶內,杜某2取現(xiàn)后二人一起去賭博。庭審中,其供稱自己獲贓3萬元,表格是其與杜某2共同制定的。
(四)2014年10月,被告人佟某某編造因資金緊張需要辦理貸款的事實,以辦理貸款需要相關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杜某156000元后逃匿。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示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杜某1的陳述:2014年l0月資金就比較緊張了,佟某某說他可以去廊坊辦理貸款,但是得交一些費用,于是其匯給佟某某56000元,讓佟某某辦理貸款。10月底這個幾個項目也沒有開始施工,貸款也沒有辦下來,其就找不到佟某某了。
2.杜某1制作的匯款明細,佟某某名下郵政儲蓄銀行卡、建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自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杜某1共向佟某某轉賬56000元。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后來其與杜某2賭博越輸越多,而且杜某2背著其騙杜某1的錢,二人之間產生矛盾,后二人打了一架就分開了。最后其看事情馬上就要敗露,于是以辦理貸款為由騙了杜某1約5萬元后就跑了。該起事實杜某2沒有參與。在其跑之前,杜某1給其打電話,其告訴了杜某1項目是假的,騙錢也有杜某2的事。杜某1讓其回來說清楚,其沒有去找杜某1就跑了。
此外,本案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綜合性證據: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材料證明:2015年12月24日,杜某1到公安機關報案,稱佟某某涉嫌合同詐騙。公安機關經調查,于2016年2月20日立案偵查,后于2019年5月1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將佟某某抓獲歸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材料證明:本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證人的自然身份情況。
3.被害人杜某1的陳述:其與佟某某在2014年1月通過朋友介紹相識,佟某某說他可以從中國移動公司承攬小區(qū)寬帶接入工程,想和其一起做,由其出資,佟某某負責承攬工程和施工,完工后二人平分利潤。其與佟某某合作承攬中國移動公司武清區(qū)頤安花園、平安里、翠亨花園、龍灣城等小區(qū)項目施工,佟某某負責招攬工程、施工,其負責出資購買施工材料、支付工人工資。其一共出資了約107萬余元,約70萬元通過現(xiàn)金和銀行轉賬給了佟某某,約30萬元打到了佟某某司機的卡里。被騙的1079599元中,其二姨趙景榮大概投資了50多萬元,其投資了50多萬元。其個人有20多萬元,找同學借了20多萬元,找杜某2的母親借了10萬元。被騙后,其二姨的錢還了大部分,還欠2萬元,借同學的錢都還了,借杜某2母親的錢還沒還。其聽杜某2說,佟某某和他一起去玩賭博游戲機。
4.證人杜某2的證言:其與佟某某在武清區(qū)玩捕魚游戲機,其一共輸了2萬多元,不知道佟某某輸了多少錢。佟某某一共給了其招待父母的錢、過節(jié)費、零花錢等共4萬元左右,這4萬元不包含工資,是單獨給其的錢。其不知道佟某某的錢從哪來的,有時佟某某還找其借錢,借款后都還了,多還的算給其的零花錢。其找杜某1報銷過加油費和過路費等。有一次佟某某借的小額貸還不上被扣了,其先拿自己的2萬元還給了對方,后找杜某1報銷了。
5.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其通過朋友介紹與杜某1相識。其想做個項目掙點錢,但自己手里沒有錢。其和弟弟佟某聊天時得知,佟某和世佳公司的老板準備做中國移動公司武清區(qū)龍灣城小區(qū)的光纖覆蓋項目。其和這個項目沒有關系,當時就想以這個項目騙杜某1的錢去做自己的項目,等賺錢后再還給杜某1。于是其告訴杜某1,可以從中國移動公司承攬來龍灣城小區(qū)的光纖覆蓋項目,讓杜某1出資一起干。杜某1不放心其,讓弟弟杜某2幫其一起干,杜某2和其在一起后就發(fā)現(xiàn)其是在騙杜某1的錢,但是沒有告訴杜某1,因為杜某2剛從監(jiān)獄出來不久,也沒有錢,二人沒有固定收入,生活花銷再加上賭博,錢不夠用,于是一起商量如何騙杜某1的錢。后來由于賭博越輸越多,所以騙得越來越多。其與杜某2一共騙了杜某190萬元左右,二人各騙了約40萬元,杜某2比其要多。其將所得錢款用于生活和賭博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編造謊言,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65萬余元,核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佟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應予支持;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酌情予以考慮。關于佟某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佟某某雖以簽訂虛假的合同為手段,以材料費、施工費、協(xié)調費等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但其并無進行項目合作施工的資質、能力和意圖,在實質上亦未進行市場經濟行為,侵害對象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此后,佟某某繼續(xù)虛構其他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詐騙行為和詐騙對象具有一慣性、連續(xù)性,綜合判斷其行為性質及侵犯的法益,應認定為詐騙罪。本案中,公訴機關在被害人陳述的基礎上,結合銀行轉賬記錄、佟某某簽署的單據等客觀性證據綜合進行認定為655504元,證據確實、充分,杜某2是否參與犯罪,不影響案件性質及數(shù)額的認定。綜上,佟某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佟某某多次實施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無法挽回,應酌情從重處罰。本院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佟某某退賠被害人杜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655504元。
(退賠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之圣
人民陪審員 劉 津
人民陪審員 劉春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焦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