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447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審判程序,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變更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微信內(nèi)向不特定人群發(fā)布有能力銷售口罩的虛假信息。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莊街××號樓其住處內(nèi),獲悉被告人趙某某能夠銷口罩后,添加被告人趙某某為微信好友,被告人趙某某編造虛假的身份信息,以手中有口罩現(xiàn)貨出售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向其微信轉賬4000元購買口罩2000只。被告人趙某某將取得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在其寧河家中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方面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趙某某取得被害人諒解。
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予以供認,未辯解,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微信內(nèi)向不特定人群發(fā)布有能力銷售口罩的虛假信息。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莊街××號樓其住處內(nèi),獲悉被告人趙某某能夠銷口罩后,添加被告人趙某某為微信好友,被告人趙某某編造虛假的身份信息,以手中有口罩現(xiàn)貨出售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向其微信轉賬4000元購買口罩2000只。被告人趙某某將取得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在其寧河家中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方面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趙某某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與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苗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搜查筆錄,扣押材料,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趙某某身份、無前科的情況,相關人員的身份情況材料、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其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他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審判程序,可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趙某某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二、案繳OPPO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告人趙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德山
審 判 員 寇春蕊
人民陪審員 任學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唐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