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8刑初618號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振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以“王孟”虛假身份與劉某某交往并確定戀愛關系。期間,張某虛構發(fā)生交通事故、投資、被他人起訴等事實,騙取劉某某錢款89萬余元。2020年6月9日,劉某某報警。2020年7月22日,張某被民警抓獲。
在法庭主持下,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出示了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辨認筆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截圖照片、支付寶轉賬記錄、支付寶截圖照片、銀行卡交易明細、取款記錄、借條、結婚證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以證明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張某在已結婚的情況下,虛構“王孟”單身身份后與微信網友劉某某交往并確定戀愛關系。期間,張某謊稱自己或家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創(chuàng)業(yè)投資、被他人起訴需要錢等,多次騙取劉某某共計952872元。
2020年6月9日,劉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警。2020年7月22日,張某被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2、劉某3、劉某4、韓某、陳某、姚某、郝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及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辨認筆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截圖照片、支付寶轉賬記錄、支付寶截圖照片、銀行卡交易明細、取款記錄、借條、結婚證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內容客觀真實,形式、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3月22日止。罰金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劉某某9528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軍
人民陪審員 于富榮
人民陪審員 劉振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明海榮
書記員商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