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先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因存疑而不能認定的,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070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79-021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因果關系存疑/無罪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先發(fā)現(xiàn)自己的合作醫(yī)療站牌子被損壞、丟失,便四處找尋。12月27日17時許,李某先懷疑其醫(yī)療站牌子被李某貴(被害人,歿年43歲)毀壞,便跟隨李某貴到李某貴家中,并發(fā)現(xiàn)被損壞的部分站牌。李某先遂在李某貴家地壩中打李某貴一耳光,后抓住李某貴的衣服將李某貴仰面摔倒在地,還亂踢李某貴的身體。李某貴被打后站起來,李某先再次踢李某貴,致李某貴再次仰面倒地。李某先繼續(xù)踢李某貴時,被群眾勸開。約一小時后,李某貴到鄰居家吃晚飯,隨后返回家中。12月28日17時許,李某貴被發(fā)現(xiàn)死于自家樓梯口處,尸體呈仰臥狀。經鑒定,李某貴系顱腦損傷死亡。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先無罪。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原判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07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實2011年12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先毆打李某貴,亦能證實次日17時許,李某貴被發(fā)現(xiàn)仰面倒地死于自己家中樓梯口處,且系顱腦損傷死亡。但是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李某先的毆打行為與李某貴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體理由如下:
1.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告人李某先的毆打行為必然造成李某貴的顱腦損傷。李某貴被打后無明顯顱腦損傷傷痕,亦未送醫(yī)檢查,無法判斷李某先的毆打行為是否造成李某貴顱腦損傷以及損傷的程度。且證人證明,李某貴被毆打后在其家吃晚飯時,僅提及下身很痛,未提及頭痛、頭暈癥狀。
2.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李某貴顱腦損傷的可能性。第一,有證人證明,李某貴于2011年12月27日中午飲酒后曾躺在路邊,處于半昏迷狀態(tài),身上有泥巴,不能排除李某貴酒后曾摔倒致顱腦損傷的可能性。第二,李某貴尸體被發(fā)現(xiàn)時,現(xiàn)場地面雜亂,尸體頭部下方有半塊砂磚,不能排除其在現(xiàn)場摔倒造成顱腦損傷的可能性。第三,李某貴于2011年12月27日17時許被李某先毆打后,到他人家中正常吃飯,20時許離開他人家至28日17時許被發(fā)現(xiàn)死于自家樓梯口,時間長達20多小時,無充分證據(jù)排除李某貴在此期間因其他原因造成顱腦損傷的可能性。
綜上,被告人李某先的毆打行為與李某貴的死亡結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存疑,因而不能認定李某先致死李某貴,故宣告李某先無罪。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先無罪。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原判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07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對被告人定罪的前提。當無法排除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可能性,而導致因果關系認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25條
一審: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1號 刑事判決(2013年12月18日)
二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070號 刑事裁定(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