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可以對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責任依法調解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1-1-347-006
關鍵詞
刑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生態(tài)修復/調解
基本案情
云南省瀾滄縣人民檢察院以瀾檢一部刑訴〔2020〕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歪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日,該院以瀾檢三部民公訴〔2020〕1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以歪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砍伐集體林木種植茶樹,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瀾滄縣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歪某按照瀾滄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瀾滄縣惠民鎮(zhèn)歪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森林植被恢復建議》相關要求進行補植、補種并保證補植、補種樹木成活率85%以上或者判令其承擔森林植被恢復費用3392元。
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歪某在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xù)及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位于瀾滄縣惠民鎮(zhèn)芒景村民委會芒洪小組的國有林內砍伐、圍割林木種植茶樹。經測算,歪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積為10.6畝,砍伐、圍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歪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瀾滄縣森林公安局景邁芒景古茶林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歪某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瀾滄縣人民檢察院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歪某賠償森林植被恢復費用3392元,并已當庭履行。
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0828刑初207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予以確認,歪某當庭付清森林植被恢復費用3392元。該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云0828刑初207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歪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經該院組織,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由歪某賠償森林植被恢復費用3392元,并已當庭履行。該調解協(xié)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就刑事部分,歪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在未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xù)及林木采伐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木,改變林地用途,面積達10.6畝,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屬于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歪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予以判決。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破壞自然資源犯罪案件時,可以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積極促成調解,通過“刑罰+修復”的責任方式,有效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引導社會公眾保護和可持續(xù)利用自然資源。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
一審: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云0828刑初207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2020年6月23日)、(2020)云0828刑初207號刑事判決(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