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峰、詹某霞、甘某珍強奸案-女性可構成強奸罪共犯
2024-02-1-182-013
關鍵詞:刑事 強奸罪 犯罪主體 女性 共犯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古某峰通過被告人甘某珍的介紹與被告人詹某 霞的大女兒劉某甲(系化名,時年14歲)相親,古某峰支付了詹某霞、甘某珍 聘金及媒介費。同月28日劉某甲反悔。詹某霞、甘某珍因已將聘金和媒介費用 于還債無法歸還,遂通過自殺等言語威脅的手段,逼迫詹某霞的小女兒劉某乙 (系化名,時年12歲)嫁給古某峰,并于當晚將劉某乙送到古某峰家。當晚,古某峰在明知劉某乙不滿十四周歲且表示拒絕發(fā)生性關系的情況下,仍強行 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后二人在古某峰家共同居住期間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在案件審 理過程中,劉某乙對古某峰表示諒解。
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以(2022)粵1424刑初206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告人古某峰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詹某霞犯強奸 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甘某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 ,被告人古某峰提出上訴。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以(2023)粵14刑終3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害人劉某乙的母親被告人詹某霞、媒人甘某珍是否 構成強奸罪。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古某峰明知被害人劉某乙不滿十四周 歲,仍按農(nóng)村風俗與其“結婚”,并強行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詹某霞、甘某珍 明知劉某乙不滿十四周歲仍脅迫其與古某峰“結婚”,對古某峰的奸淫行為起 幫助作用,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古某峰、詹某霞 、甘某珍均屬主犯,其中古某峰所起作用最大,甘某珍、詹某霞作用相當。綜合各被告人犯罪行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節(jié),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上 述裁判。
裁判要旨
強奸罪的主體一般為年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女性不可單獨構成強奸罪,但女性在強奸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作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5條、第26條
一審: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2022)粵1424刑初206號刑事判決(2022年 12月26日)
二審: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14刑終33號刑事裁定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