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某甲等假冒注冊商標案-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1-156-001
關鍵詞
刑事/假冒注冊商標罪/同一種商品/商標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認定
基本案情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甲于2008年3月18日與被告人謝某某乙共同成立廣州市某某精密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某公司),招收被告人羅某等人,在沒有獲得英國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按各自職能分工共同研發(fā)、生產(chǎn)、銷售假冒“某諾”商標的噴碼機、零配件及耗材等,犯罪金額巨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甲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謝某某甲等人均否認自己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主要辯護意見如下:1.英國某某公司在涉案噴碼機上不享有注冊商標權,其不能以其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在第7類商品上主張注冊商標專用權;2.廣州某某公司生產(chǎn)并銷售的仿某諾A200型噴碼機未出現(xiàn)某諾商標及“某諾”字眼,某諾商標標識在涉案機器屏幕上顯示是屬于軟件著作權的范疇;3.改造墨路系統(tǒng)后再銷售的某諾E50型號的噴碼機符合商標權用盡原則,英國某某公司不能因此再主張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間,廣州某某公司在沒有獲取英國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生產(chǎn)、銷售假冒英國某某公司第G70988*號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某諾商標)的A200型和E50型噴碼機。2012年3月21日,謝某某甲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在廣州某某公司繳獲假冒某諾商標的噴碼機、零配件一批及相應的合同、單據(jù)等。經(jīng)查,繳獲假冒某諾商標的噴碼機34臺,價值為人民幣1054000元;在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3月14日期間,某某公司銷售假冒某諾商標的噴碼機134臺,銷售金額為人民幣4175700元。
某諾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類的“噴墨標識裝置”。根據(jù)商標局出具的商標函字【2014】10號復函,“噴墨標識裝置”包括符合第9類分類標準的“噴碼機”,證明“噴碼機”并非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所列商品名稱,其所及的商品較為寬泛,根據(jù)該復函,“噴碼機”的功能、用途等和“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類似的,屬于第9類;功能、用途等和“塑料導線印字機”“工業(yè)打標機”類似的,屬于第7類。某諾噴碼機的主板分為三層,每層都有一個中央處理器(CPU),此外主板上還有儲存、輸入輸出裝置,有外部接口可與其它計算機相連,故英國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噴碼機在機器結(jié)構和功能上均可以與計算機連用,其屬于第9類注冊商標的商品?,F(xiàn)階段,“噴碼機”商品有在7類注冊的情形,也有在9類注冊的情形,因此,噴碼機產(chǎn)品在7類和9類并存的情形有其特定的現(xiàn)實原因。各被告人也當庭確認噴碼機就公眾所理解之范疇均用于工業(yè)用途,而不存在辦公用途的噴碼機。因此,功能、用途等與“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類似的在9類注冊的噴碼機也同樣適用于工業(yè)用途。某諾A200型和E50型噴碼機在功能、用途和“與計算機連用的打印機”類似,是符合第9類分類標準的噴碼機。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A200型噴碼機,據(jù)被告人供稱該機型是仿制英國某某公司A200型噴碼機,而E50型噴碼機只是對墨路系統(tǒng)進行改造,某某公司涉案的上述兩種型號噴碼機不但在外形上與某諾原廠生產(chǎn)的基本一致,最關鍵的是在功能和用途上是完全一致的,且均用于工業(yè)用途。綜上,可以認定某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涉案噴碼機與某諾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穗越法知刑重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謝某某甲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二、被告人淡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三、被告人謝某某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四、被告人羅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五、被告人謝某某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七、被告人孔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八、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九、被告人艾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被告人蘇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三、被告人劉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四、被告人鄭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某諾商標噴碼機34臺予以沒收。謝某某甲等14名被告人均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上訴人謝某某甲等人無罪。
裁判理由
本案應根據(jù)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分析某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噴碼機與某諾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
第一,廣州某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噴碼機應屬于工業(yè)用機械設備。首先,某諾A200型噴碼機、E50型噴碼機及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噴碼機屬于工業(yè)用途,且上述噴碼機屬于連續(xù)式噴碼機,英國某某公司與各上訴人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其次,根據(jù)上訴人一方提交的《連續(xù)式噴碼機(Continuousinkjetprinter)》的國家標準,該標準是由全國包裝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且該標準的起草單位包括了某諾標識科技有限公司,該標準引用的文件中包括了《工業(yè)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而包裝機械屬于工業(yè)用機械設備,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屬于第七類商品中的0721群組。再次,從涉案噴碼機的功能、噴印速度、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看,其不屬于家用或普通商業(yè)用的電子設備。故涉案噴碼機應屬于第七類商品。
第二,根據(jù)商標局2014年118號復函,最早一批在“噴碼機”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以及在某諾商標申請國際注冊的同一時期其他在“噴碼機”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均申請注冊在第七類商品上;含“噴碼機”商品的商標大多數(shù)在第七類申請注冊,較少在第九類申請注冊??梢?,從最早在“噴碼機”商品上申請商標注冊至今,噴碼機行業(yè)的傾向性意見是噴碼機屬于第七類商品。
第三,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某諾商標核定使用的第九類商品中具體哪一個商品包括了廣州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噴碼機。商標局認為某諾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噴墨標示裝置”(inkjetmarkingapparatus)包括符合第九類分類標準的“噴碼機”,而英國某某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噴碼機”對應的英文名稱有時為“inkjetmarkingapparatus”,有時為“inkjetprinters”??梢姡瑱嗬?、商標局對于涉案噴碼機應屬于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九類商品中的具體哪一個商品,意見不一致。
第四,從英國某某公司的商標注冊情況看,其最初在噴碼機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申請注冊在第七類商品上的。
第五,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于第684405*號某諾商標的異議復審裁定書”以及“關于第684405*號**NO商標的異議復審裁定書”中認為,第七類的印刷機器、噴墨印刷機、噴碼機(印刷工業(yè)用)等商品與第九類的噴墨打印裝置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中,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應當從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相關公眾的意見等方面分析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刑重字第3號刑事判決(2014年4月22日)
二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