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強奸、猥褻兒童案-關于強奸犯罪中是否明知感染艾滋病的審查及對死刑政策的把握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82-006
關鍵詞
刑事/強奸罪/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人員/未滿十四周歲/明知/艾滋病/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與喪偶的王某(系化名,女)于2008年開始在湖南省澧縣王某家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0年7月5日王某孫女朱某(系化名,被害人)出生后由二人撫養(yǎng)。自2016年下半年朱某上小學后不久,黃某利用撫養(yǎng)朱某的便利條件,稱與朱某獨處之機,在家中長期多次對朱某實施猥褻和奸淫行為。2018年8月,王某因意外受傷住院期間發(fā)現(xiàn)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指責黃某致其感染并陪同黃某前往醫(yī)院驗血,黃某拿到艾滋病抗體數(shù)值遠大于參考值的化驗報告后,繼續(xù)對朱某多次實施猥褻和奸淫行為,且不采取防范措施。2022年2月14日,王某發(fā)現(xiàn)朱某下體異常后帶其就醫(yī),醫(yī)生報警。經檢測,朱某、黃某均為艾滋病抗體陽性,且均患有尖銳濕疣性病。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以(2022)湘07刑初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黃某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以(2022)湘刑終4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被告人黃某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本案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黃某對自己感染艾滋病系明知。一是在偵查階段和法院審理過程中,黃某均供認知道艾滋病通過性行為傳播,自己曾有無防護嫖娼行為,王某及被害人朱某感染艾滋病均是自己傳染的。二是與黃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王某證實,其感染艾滋病后質問黃某,黃某沒有否認并配合采血,檢驗結果提示黃某指標異常。三是檢驗報告單顯示黃某艾滋病抗體數(shù)值﹥50(正常值為0-1),黃某自供聽說艾滋病發(fā)病期約20年,自己即使感染待發(fā)病時也已70歲左右,因確診程序較多等待時間較長未進行復檢,也未進行治療。四是黃某和王某均證明,黃某得知王某感染艾滋病后,二人仍保持無防護性行為。
被告人黃某與王某以夫妻名義同居后,與王某孫女形成事實上的繼祖孫關系,對被害人朱某具有照顧、保護職責。黃某利用共同生活關系,明知被害人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農村留守兒童,從被害人六歲起即對其長期、多次實施強奸、猥褻行為,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后仍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朱某感染艾滋病、尖銳濕疣,進而輟學、無法正常融入社會,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對黃某從嚴懲處。
裁判要旨
對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審查,應當綜合被告人認知水平、供述情況、與被告人有性關系人員的證言、是否進行過相關醫(yī)學檢查、發(fā)生性行為時是否主動采取防范措施等加以判斷,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可以依法認定。
對于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強奸幼女的,應當依法嚴懲;對于具有造成幼女重傷等加重情節(jié)的,更要予以依法嚴厲懲治,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7刑初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2年10月26日)
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湘刑終449號刑事裁定(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