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對引發(fā)案件有過錯,被告方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充分體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4-1-177-001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有過錯/自首/被害人親屬諒解/從輕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龍某某與妻子石某某及女兒租住湖南省花垣縣城某房屋內。石某某嫌棄龍某某掙不到多少錢,經常講龍某某沒什么用,要和龍某某離婚,龍某某不同意離婚,雙方為此產生矛盾。自2016年11月起,石某某與其同學左某某的關系日漸親密。2017年1月,石某某向左某某表示想離婚后,二人確定情人關系,并于2017年2月19日在花垣縣某賓館開房發(fā)生性關系。龍某某對此事不知情。
因石某某連續(xù)兩個晚上都沒回住處,2017年2月20日20時許,龍某某帶著三歲多的女兒,來到石某某打工的某專賣店找石某某,叫她回來和孩子住一個晚上,講明天就離婚。龍某某事后稱其講這話目的是讓石某某回來,好再求她不要鬧離婚?;氐匠鲎馕莺螅瑑扇藶殡x婚之事發(fā)生爭吵。21日凌晨,龍某某因石某某執(zhí)意離婚,遂生殺死她再自殺之念頭。龍某某在爭吵中將石某某推倒在地,爾后雙手用力掐住其頸部,致其當場死亡。21日早上,龍某某送走女兒后,購回農藥和白酒在出租屋內喝農藥意圖自殺。因藥效尚未完全發(fā)作,龍某某于當日10時許坐車回到其鄉(xiāng)下老家。當日下午,龍某某將在出租屋掐死石某某之事告訴家人,并要求報警。龍某某的家人在確認石某某死亡后報警。當日19時許,公安民警到龍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湘31刑初43號刑事判決:龍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龍某某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龍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出軌有過錯,愿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系初犯、偶犯,請求從輕處罰。二審審理中,龍某某家人自愿代為賠償被害方(石某某的父母)經濟損失,被害方對龍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對龍某某從輕處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湘刑終156號刑事判決:一、維持原判決第一項中對龍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銷原判決第一項中對龍某某的量刑部分。三、龍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害人石某某婚內與他人建立情人關系并執(zhí)意與龍某某離婚,對案件的發(fā)生負有過錯。原判以龍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婚姻家庭糾紛而起,被害人有過錯,對龍某某從輕處罰判處無期徒刑適當。二審期間,龍某某父母積極代為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方對龍某某的諒解,對龍某某可以在一審量刑基礎上再酌情從輕處罰。龍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
裁判要旨
被害人因婚內出軌,引發(fā)丈夫心生怨恨而將其殺害的,可認定被害人對引發(fā)案件有過錯,可作為酌情從輕情節(jié)考慮。被告人作案后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親屬積極代為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的,可作為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考慮。被告人具有多種法定、酌情從處罰情節(jié)的,應充分體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條、第61條、第232條
一審: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31刑初43號刑事判決(2018年3月5日)
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刑終156號刑事判決(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