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應慎用緩刑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3
關鍵詞
刑事/交通肇事罪/逃逸/賠償諒解/緩刑適用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8日16時14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無牌黃色翻斗車逆向行駛至207國道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歐廟鎮(zhèn)黃龍觀村路段時,與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無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某當場死亡,周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公安機關于2011年7月13日將其網(wǎng)上追逃,在此過程中,周某某隱匿、變賣肇事車輛。2019年9月11日,周某某在其位于襄陽市樊城區(qū)王寨居委會的出租屋內被公安人員抓獲。次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及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萬元,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后被害人親屬反悔,雙方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達成和解,被告人親屬另行賠償4.5萬元,被害人親屬重新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周某某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
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鄂0602刑初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周某某提出上訴。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鄂06刑終15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訴機關對其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對其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全部經(jīng)濟損失,自愿認罪,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信,但對于請求判處周某某緩刑的量刑建議,因周某某駕駛無牌證的機動車逆向行駛,交通肇事后不顧他人阻攔逃逸,逃逸后又隱匿、變賣肇事車輛,且外逃多年一直不主動歸案,不宜認定周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悔罪態(tài)度好,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罪屬過失犯罪,案發(fā)后,被告人撥打報警電話、積極搶救傷者是其應盡的責任,同時對被害人及親屬進行賠償也是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案件處理,應根據(jù)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行為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從而對其適用相應的刑罰,以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無真誠認罪悔罪表現(xiàn)的被告人,應慎重適用緩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
一審: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鄂0602刑初2號刑事判決(2020年3月26日)
二審: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刑終156號刑事裁定(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