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某騙取貸款案-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屬于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12-001
關鍵詞
刑事/騙取貸款罪/信用卡詐騙罪/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龔某某冒用同名同姓“龔某某”的身份號碼,制作虛假的身份證、離婚證、戶口簿等證件的復印件,于2015年3月4日在某銀行江西省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房屋裝修的名義辦理了30萬元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業(yè)務,騙領一張卡號為62*****25的信用卡(以下稱為直客式消費付款業(yè)務卡)。該銀行于2015年3月17日將該筆30萬元貸款放款到被告人龔某某以真實身份信息辦理的卡號62*****47的某銀行借記卡上。截至2016年6月30日,該筆貸款共計本金240045.83元、利息3957.31元未歸還。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龔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龔某某主動歸還了258898.22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贛050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并騙取了銀行貸款30萬元,數額巨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龔某某提出上訴。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贛05刑終34號刑事判決:一、撤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7)贛050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二、被告人龔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龔某某以欺騙的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應構成騙取貸款罪。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龔某某犯罪事實清楚,但認定罪名不當,應予以更正。被告人龔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于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能主動歸還某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的貸款,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業(yè)務與信用卡透支業(yè)務在是否具有透支功能、額度用完后能否自動恢復、是否需要明確用途等方面具有明顯區(qū)別。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業(yè)務在審批程序、用途限制、使用額度使用、能否循環(huán)使用等方面與貸款業(yè)務一致,應屬于貸款業(yè)務。
2.行為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通過辦理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業(yè)務騙取金融機構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如無證據證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對其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之一、第196條第1款
一審: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7)贛050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2017年12月15日)
二審: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5刑終34號刑事判決(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