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魯某某容留賣淫案——正確把握“早認罪優(yōu)于晚認罪”的刑罰評價原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371-001
關鍵詞
刑事/容留賣淫罪/認罪認罰/早認罪/晚認罪/刑罰評價原則
基本案情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魯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向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吳某某、魯某某系被網(wǎng)上追逃后到案。魯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獲,歸案后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吳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但否認自己是涉案茶館的股東。因吳某某不認罪,公訴機關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jù)后,吳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認為,吳某某、魯某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系共同犯罪。根據(jù)二被告人認罪階段的不同,建議對吳某某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之間判處刑罰、對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之間判處刑罰,均并處罰金。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吳某某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當庭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以來,被告人吳某某、魯某某伙同曾某某、劉某(另案處理,已判刑)共同出資經(jīng)營位于廈門市集美區(qū)的某茶館,密謀在該茶館內(nèi)提供房間給賣淫女賣淫。后吳某某、魯某某等人容留二賣淫女在該茶館內(nèi)賣淫,并從中抽成牟利。2015年5月20日零時許,公安機關對上述地點進行突擊檢查時,當場抓獲了正在該茶館內(nèi)賣淫的二賣淫女,并繳獲了手機、記錄本、筆記本等物品。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閩0211刑初49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吳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被告人魯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吳某某提出上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閩02刑終6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魯某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關于吳某某上訴提出其并非股東、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本案其他三同案犯均供稱與吳某某共同出資經(jīng)營涉案茶館,且有查獲在案的合作經(jīng)營協(xié)議印證,故吳某某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其雖自動投案但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均系主犯。吳某某在法院審理階段當庭自愿認罪,且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減讓其基準刑的10%;魯某某歸案后在偵查階段即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減讓其基準刑的25%。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二被告人認罪時間早晚以及認罪作用大小等因素,確定不同的從寬幅度,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認罪越早、從寬越多”的刑罰評價取向有利于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認罪后果的可預測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最直接的內(nèi)心動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認罪換取量刑上的從寬,如果從寬預期不明確,其難以判斷早、晚認罪的區(qū)別,認罪的動力必然大大減弱。
2.“認罪越早、從寬越多”的刑罰評價取向,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qū)別對待的要求,在我國刑法總則、量刑規(guī)范化指導意見及2019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均有體現(xiàn),對于鼓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盡早認罪,與國家和被害人和解,減少控辯對抗,縮短訴訟周期,節(jié)約國家追訴犯罪成本和實現(xiàn)被追訴人自我救贖均具有重要意義。需要注意的是,“認罪越早、從寬越多”是一個原則,具體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仍要根據(jù)案件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結合認罪的價值和意義綜合考量,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
一審: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2017)閩0211刑初493號刑事判決(2017年8月14日)
二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2刑終671號刑事裁定(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