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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祥、熊某義等人拐賣婦女案
——以“介紹婚姻”為名轉(zhuǎn)賣被拐騙的婦女,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
關(guān)鍵詞:刑事 拐賣婦女罪 介紹婚姻 居間介紹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馬某祥等人經(jīng)被告人熊某義介紹,將被拐騙至云南省境內(nèi)的越南籍婦女黃某以6.26萬元的價格賣給安徽省宣城市的高某俊為妻,熊某義分得“介紹費”1萬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馬某祥經(jīng)熊某義介紹,伙同劉某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將被拐騙至云南省境內(nèi)的越南籍婦女崇某某、麻某某、黃某某,以5.6萬元至7.6萬元不等的價格,分別賣給安徽省宣城市的管某、王某、吳某蕾為妻。熊某義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參與介紹拐賣越南籍婦女3人。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錫法少刑初字第0005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馬某祥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被告人熊某義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馬某祥、熊某義等人以出賣為目的,販賣被拐騙的婦女,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在共同犯罪中,馬某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某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義提出,其行為是介紹婚姻,雙方均同意,不是拐賣婦女的辯解。經(jīng)查,熊某義為他人販賣婦女居間介紹,從中牟利,并伙同同案被告人對被拐賣婦女進行看管;被害人因受到威脅、語言不通等不敢反抗,并非出于自愿,熊某義的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其辯解不能成立。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明知系被拐賣的婦女仍以“介紹婚姻”為名謀取非法利益的,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錫法少刑初字第00054號刑事判決(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