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54-001
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毒品 多次容留他人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董某在撫遠市某小區(qū)自己家中,使用其用礦泉水瓶、吸管、玻璃鍋自制的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毛某德共同吸食冰毒共計0.4克。2022年8月5日,董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黑龍江省撫遠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黑0833刑初4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董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董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裁判要旨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權,屬行為犯,不以牟利為要件。行為人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第67條第3款、第52條、第53條、第65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一審:黑龍江省撫遠市人民法院(2022)黑0833刑初45號刑事判決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