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77-018
王某梓故意殺人案
——親屬主動報案并帶領民警抓獲被告人的如何量刑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親屬主動報案 自首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王某梓與被害人何某圣(男,歿年20歲)相識并成為朋友,后二人因瑣事產生矛盾。2013年1月17日上午,王某梓以王某的名字承租一套房屋。當日17時許,王某梓將何某圣約至該房,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梓用腰帶勒何某圣頸部,致何某圣機械性窒息死亡。次日,王某梓購買電鋸、手鋸、尖刀等工具,在租房內將何某圣的尸體肢解,后將裝有尸塊的三個拉桿箱等物掩埋。經(jīng)王某梓親屬主動報案,并帶領公安人員于2013年1月21日在雙城市將王某梓抓獲。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哈刑二初字第8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梓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黑刑一終字第8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王某梓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重新開庭審理,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 (2016)黑刑終242號刑事判決:撤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哈刑二初字第89號刑事判決;王某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梓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jié)、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王某梓的母親舉報并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王某梓,對王某梓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裁判要旨
1.親屬主動報案并帶領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并非被告人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2.親屬主動報案并帶領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的,可據(jù)此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采用這種方法“送子歸案”雖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但其價值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量刑上應予以充分考慮,尤其在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問題上,需要特別慎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57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6條
一審: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哈刑二初字第89號刑事判決(2013年4月27日)
二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黑刑一終字第89號刑事裁定
(2014年8月18日)
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刑終242號刑事判決(2017年4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