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23-003
張某建等11人盜掘古墓葬案
——盜掘古墓葬團伙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盜掘古墓葬罪 團伙犯罪 主犯 從犯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張某建等11人形成盜掘古墓葬團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xiāng)陶寺村北等地盜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銅鼎、青銅簋、青銅編鐘、青銅鬲、青銅匜、青銅魚片、青銅方盤等,上述文物倒賣后共獲利834余萬元。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墓葬系東周時期墓葬,均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
另,被告人張某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四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9)晉10刑初2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建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被告人段某杰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三、被告人張某斌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四、被告人閆某峰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五、被告人郭某強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六、被告人張某東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七、被告人狄某彥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八、被告人祁某業(yè)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九、被告人王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被告人張某賓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十一、被告人段某民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十二、追繳被告人張某建的違法所得一百五十七萬二千元;追繳被告人段某杰的違法所得一百一十四萬元;追繳被告人張某斌的違法所得八十二萬二千元;追繳被告人閆某峰的違法所得十七萬八千元;追繳被告人郭某強的違法所得十二萬三千元;追繳被告人張某東的違法所得六萬七千五百元,其中責令退賠被害人伊某平四萬元;追繳被告人狄某彥的違法所得一萬一千元;追繳被告人祁某業(yè)的違法所得一萬元;追繳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五千五百元;追繳被告人張某賓的違法所得一萬元;追繳被告人段某民的違法所得五千元。追繳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十三、扣押在案的探桿、探桿附件、挖土工具、洛陽鏟頭等犯罪工具,砍刀、匕首、彈簧槍等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財物,予以沒收;其余涉案財物、涉案文物,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張某建等7人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晉刑終6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建等11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guī),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張某建在盜墓活動中,策劃預謀、安排分工、發(fā)揮組織、領導作用,依法應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杰、張某斌既組織預謀又積極參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系主犯;被告人閆某峰、郭某強探墓、盜墓并監(jiān)督“出貨 ”,系作用較小的主犯;被告人張某東等6人系從犯。
裁判要旨
盜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負責策劃預謀、安排分工,發(fā)揮組織、領導作用的,系主犯;既組織預謀又積極參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8條第1款第3項、第26條、第27條
一審: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10刑初23號刑事判決(2020年2月7日)
二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晉刑終69號刑事裁定(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