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王某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07刑終128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張某某犯盜竊罪,原審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皖0706刑初24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并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單獨及伙同張某某多次在銅陵市多個在建小區(qū)工地,盜竊工程項目部存放的鐵質彎管(配電配件)、電纜線、銅排等材料,后銷贓獲利。具體事實如下:
1.2022年12月中旬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張某某兩次到恒大綠洲小區(qū)四期工地53、54棟樓地庫,盜竊2根4*70規(guī)格電纜線,共計長約45米。經銅陵市義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價格8322元。
2.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2月下旬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張某某三次到義安區(qū)江山郡小區(qū)工地,盜竊12棟、13棟、15棟樓所有42個電表箱內10mm規(guī)格電纜線,共計長約3780米,以及電表箱內所有42個銅排,后將少數電纜線銷贓賣給周某,多數銷贓賣給銅陵學柱廢品回收站被告人蔡某某及流動個體回收攤販;后王某又將銅排銷贓賣給蔡某某,得贓款500元。經認定,被盜電纜線價格26006元,銅排價格268元,合計26274元。
3.2022年12月下旬至2023年1月中下旬期間,被告人王某又伙同張某某共計十余次到銅官區(qū)恒大御府小區(qū)工地地下車庫一簡易倉庫內,盜竊存放的2*1.5規(guī)格電纜,長約5400米;2*4規(guī)格電纜,長約3000米;3*1.5規(guī)格電纜,長約2500米,后將少數電纜線銷贓賣給周某,多數銷贓賣給蔡某某。經認定,被盜3種規(guī)格電纜線價格合計43364元。
4.2023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期間,被告人王某共計八次到恒大御府小區(qū)工地車庫簡易倉庫內,盜竊存放的G三通150、側大三通50*25*40規(guī)格鐵質彎管(配電配件)各941個,后多次銷贓賣給蔡某某,得贓款11298元。經認定,被盜2種規(guī)格彎管價格合計59490元。
5.2023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共計五次到江山郡小區(qū)工地未交付的13棟、15棟樓內,盜竊電梯井、強電井4*35規(guī)格電纜線,長約383米;4*50規(guī)格電纜線,長約160米,后多次銷贓賣給蔡某某,得贓款32721元。經認定,被盜2種規(guī)格電纜線價格合計67653元。
2023年2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王某多次向其銷售的大量鐵質彎管(配電配件)、電纜線是違法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購、轉賣,非法獲利3000元,后蔡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蔡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物價值127143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4月18日經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被告人張某某于2023年6月19日主動投案,但是其投案后未供述本案基本事實,在公安機關掌握全部犯罪事實后才供述本案主要事實;被告人蔡某某于2023年4月18日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基本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77960元、預繳納罰金1萬元,被告人蔡某某退出違法所得3000元、預繳納罰金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法院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供述稱其在2022年10月份左右認識張某某,在去年12月中下旬左右,張某某知道其缺錢問其愿不愿意搞點外快(意思就是偷東西)。隨后一天晚上六七點,張某某帶著其駕駛蘇K紅色福特兩廂車到恒大綠洲58棟、59棟附近的地下車庫偷電纜,規(guī)格是4*70的,剛開始不敢搞太多,就搞了十來米,賣給了立新方向鐵道口邊上的廢品收購點,共賣了一千多元,其分到530元,恒大綠洲一共盜竊了兩次,兩次間隔就幾天,第二次約偷了三十米,好像是銷給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站。2022年12月9日當晚覺得賺的有點少,其就提議去江山郡小區(qū)偷電線,當晚八九點,我們去了江山郡12棟,大概偷了14個電表箱里的電線,然后原路返回到了立新方向鐵道口邊上的那個廢品收購點,一部分賣給了這個收購點的男老板,剩下的賣給了流動攤販,反正當天偷的細電線賣了約2000元,其分得一半。在那幾天后,張某某喊其出去搞外快,他開車帶其到恒大御府小區(qū)地下車庫里,里面由七八卷圓木卷,規(guī)格有1.5方、2.5方還有4方的,當晚大概偷了一百多斤,賣給了立新方向鐵道口邊上一個廢品收購點,男老板轉給張某某1340元,張某某分給其670元。后來每隔兩三天,其和張某某就駕駛著車子到恒大御府地下車庫偷電纜線,大概偷了十來次,頭兩三次時賣給立新方向鐵道口邊上那個廢品收購點,后面都賣到時代名門小區(qū)附近的廢品收購點,最后到了今年一月份,恒大御府地下車庫里的七八卷電纜線都被我們兩偷完了,其中三卷是未拆封的,還有三四卷是用了一半左右,未拆封的型號分別是2*1.5、2*4、3*1.5,另外三四卷的型號記不住了,每次賣的錢都是對半分的,總共賣了四五萬元,其分得約兩萬三千元,這些銷贓的錢大部分都是轉給張某某的,只有一兩次是轉給其的,根據流水,是從去年12月22日到今年1月19日左右偷恒大御府地下車庫的電線,開始賣給周老板,后來賣給蔡老板,也有幾次賣給流動攤販,第一次賣給周老板,是1340元,其分得670元,第二天賣了2800元,其分得1400元,后面都是賣給蔡老板,12月27日賣了2146元,其分給張某某約1000元,12月30日2320元,1月1日2300元,1月2日兩次分別是2000元、2073元,1月10日2522元,1月16日兩次分別4056元、5670元,1月19日2046元,還有一部分是1月15日賣給了流動攤販,分別是3900元、5150元,有的錢是張某某現(xiàn)金給其的,應該就是1月1日、1月2日這三次。今年2月份,其到江山郡偷13棟14個電表箱里的電線,還沒偷完的時候,其打電話喊張某某過來接其,后來因為太晚了,當天沒有賣,電纜線放在張某某的車子上,第二次才賣給時代名門的廢品收購點,賣了3000多元,其分得1800元左右。過了兩三天,其和張某某采用同樣的方法又到江山郡15棟偷了14個電表箱里的電線,賣給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老板轉給張某某4000余元,其分得2500元左右。每個電表箱里都有銅牌(排),其和張某某也都偷了,賣給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老板微信轉賬給其五六百元。前期因為其沒有交通工具只能和張某某一起偷。到了今年三月底的時候,因工作原因,合作單位的一輛銀灰色五菱面包車臨時在其這用。4月4日,其到江山郡15棟偷電梯井里的電纜線,規(guī)格是100方,共偷了約63米,分兩次銷贓給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老板分別給其轉賬2550元、1911元。4月8日,其再次到江山郡13棟偷強電井里的電纜,共偷了約90米,賣給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老板給其轉賬7110元。4月9日,其用同樣的方法偷江山郡13棟強電井里的電纜,偷了約150米,賣給時代名門的那個廢品收購點,轉賬給其9220元。4月12日其到江山郡13棟偷強電井里的電纜,共偷了約150米,賣給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老板給其轉賬11930元。其獨自在江山郡偷的粗電纜有兩種型號,一種是4*50,一種是4*35,4*50型號的電纜偷了約400米,4*35型號的電纜偷了100米。其在恒大御府地下車庫還偷了大量固定管道的彎管,有兩種型號,一種是紅色外表三接口的彎管,一種是銀灰色外表三接口的彎管,兩種型號的大概數量均是941個,偷了約十次,都是賣給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回收站,獲利11000多元。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的老板沒有問財物來源,但是她肯定知道是偷的,但是她不問我不說。其和張某某偷恒大綠洲4*70型號的電纜的時候,是一起剪一起搬的;偷恒大御府地下車庫細電纜線的時候,其負責剪,張某某在旁邊看著,然后一起搬上車;偷江山郡10mm電線的時候,第一次是一起上樓剪一起搬,后面兩次是其剪完之后讓他過來運,其電話明說了是偷電纜,偷江山郡15棟電線的時候其還提前跟他說了,張某某到時候過來接其。其總共獲利六萬四千元,張某某獲利約兩萬六千元;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最開始供述稱其沒有在恒大御府小區(qū)盜竊過,賣的東西是張某說水電工程做完了,讓其把恒大御府地下車庫臨時倉庫邊的廢舊電纜線、廢圖紙、廢塑料處理掉,這些電線都是張某的,其和王某一起大概六七次去恒大御府小區(qū)地下車庫臨時倉庫將廢舊電纜線賣給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站,總共賣了一萬二千元,錢其和王某均分了。其去過江山郡小區(qū),但是是王某喊其去接他,其看到王某拎著一個行李箱,里面有不少細電線,但是王某說這是廢電線,第二天其和王某到時代名門附件的廢品收購點將電線賣了,其分得一半。后其供述2022年9月份,其在張某手下干活,去年12月中下旬知道恒大御府地下車庫有個簡易倉庫,是別的其他公司的,倉庫里面有不少細電線,這些電線不屬于其、也不屬于王某、也不屬于張某,其就喊了王某,2022年12月中下旬至2023年1月中下旬,兩人經常下午16、17點到簡易倉庫偷細電纜,電線主要是2*1.5、2*4之類型號的,偷了七八次,最開始賣給立新鐵道口的廢品收購點,大概就賣了一兩次,后面都是賣給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其和王某獲利均約一萬四千元,另外還賣過一部分給了流動攤販。之前說是張某喊其搞的,是因為害怕公安機關追責所以編的理由。義安區(qū)江山郡小區(qū)其和王某偷過兩次,第一次是今年的2月20日晚上,王某打電話讓其去接他,接到他后看到行李箱里不少10mm電線,而且比較新,其就知道是偷的,這些電線第二天早上賣給了時代名門附近廢品店,當時賣了2600多元,錢是其微信收款,后其轉給王某約1600元。第二次去江山郡接王某,其就知道王某肯定又是在偷電線,接到王某后就去了時代名門附近的廢品店,老板轉給王某3900多元,其分得1700元。江山郡兩次獲利2740元。恒大御府和江山郡盜竊一共獲利一萬六千七百元左右;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供述稱王某系去年年底開始在其家的廢品店賣東西,剛開始是和張某某一起來的,賣很細的銅線,去年12月27日是第一次來賣黑皮子的細電纜,其轉賬給張某某2146元,后面陸陸續(xù)續(xù)賣了6、7次,其印象中都是掃張某某的微信二維碼付款的,大部分他們兩是一起來的,有約兩次是張某某自己來賣的,分別是去年12月30日轉給張某某2320元,今年1月10日轉給王某2522元,1月16日兩次分別是4056元、5670元,還有三次是張某某一個人來的,分別是1月1日1次2300元、1月2日2次2000元、2073元,有一次是王某一個人來的,是1月19日2046元,加起來賣了25133元。今年2月份,他們兩一起過來賣過紅色、黃色外皮的10mm電線,賣了兩次,一次其轉賬給張某某2640元,當晚他們又來了,其轉賬給王某3960元。王某還過來賣過銅牌,其轉給他500元。王某、張某某兩人還過來賣過小線頭、廢管子之類的,量都不大,分別是1月1日其轉給張某某740元,還有一次是1月2日6300元,那次也是賣廢舊圖紙或廢管子之類的。到了年后,王某就自己開著一輛面包車來,買的都是廢鐵,就是一種紅色的彎管還有一種是銀灰色的彎管,量很大,共8次,分別是2月24日360元、3月1日1570元、3月2日1780元、3月3日1800元、3月4日1480元、3月13日1728元、3月15日1680元、3月21日900元,總共賣了11298元。到了今年4月份,王某又開始賣電纜線,剪成一截截的,都是上午來的,大概5次左右,分別是4月5日2550元、4月6日1911元、4月8日7110元、4月9日9220元、4月12日11930元,總共賣了32721元左右。他們過來賣東西的時候說自己是工地上的,但是他們賣了太多了,后期其明知來路不正也因存在僥幸心理收下來了。我們交易都是微信掃碼給他的,有時候是其微信掃碼給他錢,有時候是其老公微信掃碼給他錢,他們之間沒有正常的交易往來,轉賬記錄都是賣廢品的錢。其老公手機都是放在店里,他不管這個事。其大概獲利3000元左右;
4.證人周某的證言,其證實王某是去年年底由張某某帶到其店里的賣廢品,王某來過兩次,都是和張某某一起來的。張某某剛開始的三四次是自己一個人來其店里,后來還來過好幾次,其中有兩次帶著王某,后面還有幾次是自己一個人來的,根據轉賬記錄,共有13次轉賬記錄,一共轉賬8990元。張某某自稱是恒大御府工地上的水電工,賣的東西都是工地上不要的。去年的12月9日是張某某第一次來其店里,當時王某在不在不記得了,賣的是4*70型號的電纜,其微信掃了二維碼給張某某付了1053元,付完錢后張某某說還有一些廢電線需要賣,過了幾分鐘張某某就回來了,拎著一個口袋里面是10mm的藍皮、黃皮電線,我付了260元給張文敘。當月22日張某某和王某一起來賣兩芯4mm等型號的細電纜,其轉給張某某1340元,12月23日其轉給張某某2800元,這個也是賣細電纜的。后面張某某還過來賣過碎線頭子、廢鐵架子,其中并沒有發(fā)現(xiàn)異常;
5.被害人時某、吳某的陳述,被害人時某證實去年12月10日發(fā)現(xiàn)恒大綠洲四期工地的電纜被人偷了,銅芯電纜30米,90多元一米,前一天下午5點看到還在,早上七點半發(fā)現(xiàn)被偷了;被害人吳某證實去年12月份恒大綠洲四期電纜線被偷,被偷的電纜線為4*70(銅芯)型號電纜,被盜的米數大概30米,當時的采購單價是212.5元。在那次被盜的那幾天中,四期工地地下車庫還有一根約15米的同款電纜被盜,因為當時忙沒有報警了;
6.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其證實在2023年1月12日其將恒大御府2期地下車庫房間整理好,就回家了,放假回來后發(fā)現(xiàn)里面的電纜線被偷了。具體是去年12月份期間,因為工期暫時停了,但是其還是會去簡易倉庫檢查,倉庫沒有什么異常,放在外面的2*1.5、2*4型號的電纜還有,但是能看出來被人偷走一部分,因為價值不是很大,而且其他施工材料被偷報警也沒有結果,所以就沒有報警處理。去年1月份我們公司訂的另外一部分的電纜到貨了,在1月12日之前(具體哪天不記得),其和工人將新到的電纜放到恒大御府2期地下車庫簡易倉庫里面,但是之前剩下的電纜和新到的使用了一部分的電纜因為放不下就放在了倉庫外面,將電纜放進倉庫后其就和工人回家過年了。1月30日回來上班后發(fā)現(xiàn)倉庫里的電線都被偷完了,外面使用過約一半的2*1.5、2*4型號的電纜也被偷完了。被盜的電纜有三盤未拆封的,分別是2*1.5、2*4、3*1.5各一盤,還有三盤使用過約一半,分別是2*1.5型號的兩盤、2*4型號的一盤。2*1.5型號的電纜每卷2700米長,共被盜了5400米,2*4型號的電纜每卷2000米長,共被盜了3000米,3*1.5型號的電纜每卷2500米長,共被盜了2500米。被盜電纜價值約51293元。后來三月的一天發(fā)現(xiàn)倉庫里面的彎管也被盜了,被盜彎管有兩種型號,分別是紅色外表的G三通150和銀灰色外表的側大三通50*25*40,被盜的兩種彎管數量大概五五分,總重大概三四噸;
7.被害人史某、章某的陳述,被害人史某證實今年2月8日接電力施工章總(章某)電話被告知12棟部分電纜線被盜,其表示要報警處理。2月25日章總再次打電話說,12棟、13棟、15棟這三棟高層住宅的電表線纜全部被盜,當時其就報警了,被盜線纜規(guī)格為多股銅芯線10mm,每棟14個電表箱,共計42個電表箱體內線纜被盜。被害人章某證實12棟、13棟、15棟電表箱內共計3780米BV10mm電線被盜,因為12棟是去年12月份就已經施工好了,后續(xù)因為過年的原因一直沒有查看,直到今年2月8日發(fā)現(xiàn)12棟電表箱內線纜被盜,當時還檢查了13棟和15棟發(fā)現(xiàn)電表箱內線纜還在,到了2月25日發(fā)現(xiàn)13棟和15棟里面的電線被盜了,電表箱里的總共42個銅牌也被偷了;4月5日發(fā)現(xiàn)15棟西單元強電井電纜被盜,長度約63米,規(guī)格為3*25+2*16五芯電梯電纜,后續(xù)檢查發(fā)現(xiàn)西單元還有一根4*35型號的電纜被盜走,長度約80米。4月13日發(fā)現(xiàn)13棟強電井里的電線被人剪走,目前發(fā)現(xiàn)有12根電纜被盜,4*50型號的電纜被盜了約320米,4*35型號的電纜被盜了約80米。江山郡小區(qū)被盜財物損失共116126元;
8.證人胡某的證言,其系拾光婚禮的老板,系銀灰色面包車的車主,其證實王某經常給其店里送音響,其不知道王某偷開了銀灰色的面包車,也沒有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異常;
9.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實王某辨認出盜竊的彎管并辨認出張某某,蔡某某辨認出王某、張某某并辨認出王某銷賬的兩種彎管,周某辨認出王某、張某某。王某指認出恒大綠洲、江山郡、恒大御府的地點,以及銷贓的時代名門附近廢品回收點和立新鐵道口的廢品回收點;
10.手機提取筆錄,偵查機關提出王某、蔡某某、周某的微信交易流水,證明銷贓情況;
11.中標通知書、電表箱電線造價、送貨清單、材料驗收單、定作(承攬)合同、送貨單、價格認定結論,證明被盜財物情況;
1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等書證,證明各被告人前科情況以及歸案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共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77960元,數額巨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單獨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27143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蔡某某明知電纜線、銅牌、彎管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價值人民幣127143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張某某盜竊財物價值分別為人民幣205103元、77960元。被告人王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張某某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本案主要事實,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且偵查機關已掌握案件基本事實后如實供述本案主要事實,不宜認定為自首,可認定為坦白。被告人王某無前科、系初犯,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羈押期間表現(xiàn)優(yōu)秀,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無前科、系初犯,能坦白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預繳納罰金,羈押期間表現(xiàn)優(yōu)秀,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蔡某某無前科、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預繳納罰金,依法減輕、從寬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含變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被害人127143元損失依法責令退賠,被告人張某某退賠的77960元依法返還被害人,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二、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四、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被害人損失人民幣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三元依法責令退賠;被告人張某某退賠款人民幣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元依法返還被害人;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1.銅陵市義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財物價值依據的是被害人單方不確定陳述,一審法院基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相關書證三方面相互印證證明被盜電線長度,系認定事實錯誤。在依據現(xiàn)有證據不能準確確定被盜電線長度的情況下,應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按照兩被告人銷贓獲利總金額確定被盜電線價值。2.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系坦白而非自首的認定錯誤,上訴人自動投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主要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其編造了在恒大御府盜竊中獲得項目經理授權的情況,系對自己占有處分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3.上訴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且系初犯,已退賠被害人損失,案發(fā)前自動終止犯罪,從事正當工作,社會危害性及再犯可能小,可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被盜財物的價值認定問題。上訴人張某某對自己與原審被告人王某多次共同盜竊恒大綠洲、恒大御府、江山郡小區(qū)電纜線的事實沒有異議。2022年12月中旬,恒大綠洲小區(qū)53棟、54棟樓地庫被盜電纜線長度、規(guī)格有原審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被害人時某、吳某陳述相互印證,電纜線價格有材料驗收單證明。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2月下旬,江山郡小區(qū)12棟、13棟、15棟被盜電纜線規(guī)格、長度、價格和銅排數量,有原審被告人王某和上訴人張某某供述,被害人史某、章某陳述,證人周某證言以及銅陵拓基皖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江山郡12#、13#、15#樓電表箱電線造價、送貨清單等予以證明。被告人王某雖未直接供述盜竊電纜線的長度,但其供述其和張某某在12棟、13棟、15棟分別盜竊了14個電表箱內的電纜,同被害人章某的陳述以及12#、13#、15#樓電表箱電線造價上載明的數量一致,由此可計算出被盜電纜線長度。2022年12月中下旬至2023年1月中下旬,恒大御府小區(qū)地下車庫簡易倉庫內被盜電纜線規(guī)格有原審被告人王某、上訴人張某某供述,被害人陳某陳述,證人周某證言證實,電纜線的長度有定作(承攬)合同、送貨單證明。原審被告人王某雖沒有直接供述盜竊的電纜線長度,但其供述的“其中三卷是未拆封的,還有三四卷是用了一半左右,未拆封的型號分別為2*1.5、2*4、3*1.5”,與被害人陳某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上述被盜電纜線長度。銅陵市義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電纜線價格進行折舊認定,最終確定被盜電纜線的價值,有事實依據,且程序合法。上訴人張某某及辯護人的該節(jié)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2.關于上訴人張某某能否認定自首的問題。上訴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系自動投案,但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謊稱其受張某指示處理廢舊電纜線,未如實供述。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編造事實的行為系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屬于主觀認識問題,上訴人在前三次訊問中,編造虛假的事實供述以掩蓋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告知其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依然堅持虛假供述,是對其盜竊事實的否認,而非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故不應認定為自首。上訴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故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原審被告人王某多次共同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原判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羈押期間表現(xiàn)等情況,對各被告人所處刑罰并無不當。上訴人張某某多次盜竊,數額巨大,且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不宜適用緩刑。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要求改判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某、原審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原審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冬松
審判員王薇
審判員王**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書記員張越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