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722刑初323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及相關證據(jù)
2023年11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乘車至樅陽縣鎮(zhèn)小區(qū)棟附近,趁被害人胡某外出之際,通過翻墻溜窗方式進入被害人家中,將其室內(nèi)2800余元現(xiàn)金盜走。案發(fā)后,楊某某退贓人民幣2800元返回給被害人胡某。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胡某的陳述;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及辨認現(xiàn)場筆錄。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及判決理由
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且具有入戶盜竊情節(ji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主動退出贓款,依法又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新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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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朱霞萍
書記員(代)李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