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1995]第7號
【發(fā)布日期】 1995.01.09 【實施日期】 1995.01.09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歷史遺留問題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辦法
(合政[1995]第7號 1995年1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推動住房制度的改革,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安徽省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合肥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郊區(qū)、蜀山鎮(zhèn)、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房屋的信托管理。
第三條 信托管理(以下簡稱托管)是指房屋產權人(以下簡稱委托方)將房屋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受托方)代為經營管理的行為。托管內容包括代管理、代修繕和代收租金。
第四條 被托管的房屋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仍屬委托方。
第五條 房屋托管應遵循“專業(yè)經營、統管統修、合理負擔、方便用戶、自愿托管”的原則。
第六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局)是本市房屋托管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托管
第七條 單位大院內的各類房屋,單位有條件的可成立托管管理機構,并報市房地產局備案;無條件的應委托社會托管管理機構管理。
住宅小區(qū)內的各類房屋,實行物業(yè)管理(管理辦法另定)。
一幢房屋有多家產權的,應委托托管機構管理。
第八條 托管的房屋必須產權清楚無糾紛,委托方應填寫《房屋信托管理委托書》,并向受托方提供托管房屋檔案資料。
第九條 受托方接受《房屋信托管理委托書》后,須會同委托方對擬托管的房屋進行查勘和技術鑒定。對存在危及安全、影響使用功能等問題,由委托方負責修繕后托管;委托方無修繕能力,可委托受托方修繕。
第十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雙方須簽訂《房屋信托管理合同書》,并報市房地產局備案。
第十一條 代收租金:
(一)托管出租房屋的租金,按出租方與受租方雙方簽訂契約的租金標準收取;
(二)房屋托管前因承租方與委托方存在糾紛,造成托管后拒交租金,或因調配、換房發(fā)生空閑房,其租金由委托方負責;
(三)房屋托管后,因管理或小修養(yǎng)護不當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而發(fā)生拒交租金的,由受托方負責;
(四)所收的租金扣除托管管理經費、小修養(yǎng)護費后為委托方所有。
第十二條 代維修:
(一)托管房屋按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進行維修;
(二)托管的房屋因原房屋施工質量或設計原因造成的結構破壞,由委托方負責;
(三)托管期間因維修或養(yǎng)護不善,影響房屋使用,由受托方負責;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和其他損失的,受托方不承擔責任;
(五)托管期間房屋及其內部設備因承租方人為損壞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三條 托管房屋,如需大修、中修、綜合維修、翻改建或裝修,由受托方提出修繕和預算方案,征得委托方同意后,維修費用由委托方按實支付;公用設施部分的維修費用按產權面積分攤。
第十四條 托管房屋發(fā)生調配、換房、分戶、過戶,委托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受托方。
第十五條 托管費用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商定,市房地產局和市物價部門根據情況制定指導性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托管期間,委托方要求退管、出賣、轉讓和改變房屋用途,按《房屋信托管理合同書》有關條款辦理手續(xù)。
第十七條 托管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托管房屋或房屋自然滅失,合同自然終止。
委托方應定期對托管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屬危房的,受托方有權解除托管合同。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局對房屋托管經營管理單位實行歸口管理。
第十九條 凡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房地產局申請登記,由市房地產局,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房屋信托資質證)和《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許可證》(以下簡稱房屋信托許可證),凡無《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托管業(yè)務。
第二十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單位按其人員素質、專業(yè)管理能力和資金分為三個資質等級(具體標準附后)。
第二十一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單位申請晉升資質等級須在資質審定二年后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賣《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撤銷或變更,均須在變更之日后十五日內報市房地產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信托管理委托書》、《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由市房地產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開展經營活動,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托管經營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局予以警告、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一)未辦理《房屋信托許可證》而進行房屋托管業(yè)務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托管業(yè)務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賣《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的;
(四)分立、合并、撤銷的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xù)的;
(五)托管期間內因經營不善造成房屋嚴重損壞和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 委托方不得將房屋委托給無《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托管。
第二十七條 凡降低資質等級的房屋托管經營管理單位,二年后方可申請恢復資質等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轄三縣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資質等級標準
(一)一級資質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單位所有上崗的查勘員、房管員、施工員、預算員、財務會計員、安全員和質量檢查員全部持有本專業(yè)崗位合格證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
一級資質單位可承接各類房屋的托管業(yè)務。
(二)二級資質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單位所有上崗的查勘員、房管員、施工員、預算員、財務會計員、安全員和質量檢查員全部持有本專業(yè)崗位合格證書,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
二級資質單位可承接12層以下、21米跨度以內的各類房屋的托管業(yè)務。
(三)三級資質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單位所有上崗的查勘員、房管員、施工員、預算員、財務會計員、安全員和質量檢查員全部持有本專業(yè)崗位合格證書,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
三級資質單位可承接7層以下、15米跨度以內的各類房屋的托管業(yè)務。
【發(fā)布日期】 1995.01.09 【實施日期】 1995.01.09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歷史遺留問題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辦法
(合政[1995]第7號 1995年1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推動住房制度的改革,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安徽省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合肥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郊區(qū)、蜀山鎮(zhèn)、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房屋的信托管理。
第三條 信托管理(以下簡稱托管)是指房屋產權人(以下簡稱委托方)將房屋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受托方)代為經營管理的行為。托管內容包括代管理、代修繕和代收租金。
第四條 被托管的房屋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仍屬委托方。
第五條 房屋托管應遵循“專業(yè)經營、統管統修、合理負擔、方便用戶、自愿托管”的原則。
第六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局)是本市房屋托管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托管
第七條 單位大院內的各類房屋,單位有條件的可成立托管管理機構,并報市房地產局備案;無條件的應委托社會托管管理機構管理。
住宅小區(qū)內的各類房屋,實行物業(yè)管理(管理辦法另定)。
一幢房屋有多家產權的,應委托托管機構管理。
第八條 托管的房屋必須產權清楚無糾紛,委托方應填寫《房屋信托管理委托書》,并向受托方提供托管房屋檔案資料。
第九條 受托方接受《房屋信托管理委托書》后,須會同委托方對擬托管的房屋進行查勘和技術鑒定。對存在危及安全、影響使用功能等問題,由委托方負責修繕后托管;委托方無修繕能力,可委托受托方修繕。
第十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雙方須簽訂《房屋信托管理合同書》,并報市房地產局備案。
第十一條 代收租金:
(一)托管出租房屋的租金,按出租方與受租方雙方簽訂契約的租金標準收取;
(二)房屋托管前因承租方與委托方存在糾紛,造成托管后拒交租金,或因調配、換房發(fā)生空閑房,其租金由委托方負責;
(三)房屋托管后,因管理或小修養(yǎng)護不當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而發(fā)生拒交租金的,由受托方負責;
(四)所收的租金扣除托管管理經費、小修養(yǎng)護費后為委托方所有。
第十二條 代維修:
(一)托管房屋按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進行維修;
(二)托管的房屋因原房屋施工質量或設計原因造成的結構破壞,由委托方負責;
(三)托管期間因維修或養(yǎng)護不善,影響房屋使用,由受托方負責;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和其他損失的,受托方不承擔責任;
(五)托管期間房屋及其內部設備因承租方人為損壞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三條 托管房屋,如需大修、中修、綜合維修、翻改建或裝修,由受托方提出修繕和預算方案,征得委托方同意后,維修費用由委托方按實支付;公用設施部分的維修費用按產權面積分攤。
第十四條 托管房屋發(fā)生調配、換房、分戶、過戶,委托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受托方。
第十五條 托管費用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商定,市房地產局和市物價部門根據情況制定指導性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托管期間,委托方要求退管、出賣、轉讓和改變房屋用途,按《房屋信托管理合同書》有關條款辦理手續(xù)。
第十七條 托管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托管房屋或房屋自然滅失,合同自然終止。
委托方應定期對托管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屬危房的,受托方有權解除托管合同。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局對房屋托管經營管理單位實行歸口管理。
第十九條 凡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房地產局申請登記,由市房地產局,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房屋信托資質證)和《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許可證》(以下簡稱房屋信托許可證),凡無《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托管業(yè)務。
第二十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單位按其人員素質、專業(yè)管理能力和資金分為三個資質等級(具體標準附后)。
第二十一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單位申請晉升資質等級須在資質審定二年后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賣《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撤銷或變更,均須在變更之日后十五日內報市房地產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信托管理委托書》、《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由市房地產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從事房屋托管業(yè)務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開展經營活動,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托管經營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局予以警告、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一)未辦理《房屋信托許可證》而進行房屋托管業(yè)務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托管業(yè)務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賣《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的;
(四)分立、合并、撤銷的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xù)的;
(五)托管期間內因經營不善造成房屋嚴重損壞和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 委托方不得將房屋委托給無《房屋信托資質證》和《房屋信托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托管。
第二十七條 凡降低資質等級的房屋托管經營管理單位,二年后方可申請恢復資質等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轄三縣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資質等級標準
(一)一級資質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單位所有上崗的查勘員、房管員、施工員、預算員、財務會計員、安全員和質量檢查員全部持有本專業(yè)崗位合格證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
一級資質單位可承接各類房屋的托管業(yè)務。
(二)二級資質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單位所有上崗的查勘員、房管員、施工員、預算員、財務會計員、安全員和質量檢查員全部持有本專業(yè)崗位合格證書,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
二級資質單位可承接12層以下、21米跨度以內的各類房屋的托管業(yè)務。
(三)三級資質單位。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單位所有上崗的查勘員、房管員、施工員、預算員、財務會計員、安全員和質量檢查員全部持有本專業(yè)崗位合格證書,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
三級資質單位可承接7層以下、15米跨度以內的各類房屋的托管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