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山東省大同宏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3]第63號 2003年5月21日)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山東省大同宏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請示》(局函[2003]8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借、貸業(yè)務是金融行為,依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文所指股東 與公司之間合法借貸關系,是以出借方必須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或 財 務公司)為前提的。非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yè)借貸自有資金只能委托金融機構進行,否則,就是違法借貸行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如以借貸為名,抽逃出資,可依法查處。
二、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yè)務。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義,以委托人資產進行的投資屬于信托投資的范疇。從事信托業(yè)務應經人民銀行或證監(jiān)會批準,未經批準、未經登記注冊,不得以各種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在其股東未取得信托投資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公司以委托其股東從事投資業(yè)務的名義,將股東的出資全額劃入股東帳戶,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變相抽逃出資行為。
(工商企字[2003]第63號 2003年5月21日)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山東省大同宏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請示》(局函[2003]8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借、貸業(yè)務是金融行為,依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文所指股東 與公司之間合法借貸關系,是以出借方必須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或 財 務公司)為前提的。非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yè)借貸自有資金只能委托金融機構進行,否則,就是違法借貸行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如以借貸為名,抽逃出資,可依法查處。
二、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yè)務。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義,以委托人資產進行的投資屬于信托投資的范疇。從事信托業(yè)務應經人民銀行或證監(jiān)會批準,未經批準、未經登記注冊,不得以各種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在其股東未取得信托投資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公司以委托其股東從事投資業(yè)務的名義,將股東的出資全額劃入股東帳戶,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變相抽逃出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