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濟民一初字第00336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5-05-25
法 官: 李瑞清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趙本全與被告衛(wèi)小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東、呂建濤及被告衛(wèi)小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因股權轉讓糾紛,其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其股份轉讓款102500元及利息,經(jīng)(2010)濟民一初字第2073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支付其股份轉讓款1025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08年8月31日計算至2010年5月31日共36900元。因2010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未計算,故其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從2010年6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原告扣留其鋸床就是為抵102500元債務,當時未約定利息,不應支付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2010)濟民一初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被告應歸還其股份轉讓款102500元及利息。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2012)濟民一初字第1488號、(2014)濟中民二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證明原告扣留其鋸床就是為抵102500元的債務。
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認證意見:原、被告均對對方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雙方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8年8月31日,原告將其在濟源市三陽鍛造有限公司投入的205000元股份轉讓給被告及陳四清,由被告與陳四清各承擔一半,即102500元。同日,被告與陳四清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趙本全現(xiàn)金貳拾萬零伍仟元整(205000元)利息按現(xiàn)有銀行利息結算,月息壹分貳厘,壹年內還完本息,否則加倍借款人:衛(wèi)小三陳四清08.8.31號”。后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衛(wèi)小三、陳四清、濟源市三陽鍛造有限公司共同歸還205000元及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5月份的利息73800元。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判決衛(wèi)小三、陳四清各自歸還原告102500元及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利息36900元。后衛(wèi)小三稱其的鋸床租給濟源市三陽鍛造有限公司使用期間被趙本全扣留,并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趙本全賠償其鋸床損失98000元、租金損失72000元。(2014)濟中民二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本全賠償衛(wèi)小三鋸床損失75000元及因鋸床被扣留未能正常使用的經(jīng)濟損失(以75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8年12月1日計算至實際歸還鋸床之日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102500元股份轉讓款,有(2010)濟民一初字第2073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為證,予以確認。借條上雖約定“利息按現(xiàn)有銀行利息結算,月息壹分貳厘,壹年內還完本息,否則加倍”,但該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被告辯稱原告扣留其鋸床就是為抵102500元債務。因被告就原告扣其鋸床一事已另案起訴,法院已作出處理。故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衛(wèi)小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趙本全102500元借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0年6月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3106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瑞清
人民陪審員孫亭亭
人民陪審員楊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