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木民初字第22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5-03-23
法 官: 周世蘭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天清訴被告陳杰股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周世蘭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砹吮景?。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天清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陳天清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予原告陳天清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925.00元,減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陳天清負擔。經(jīng)原告陳天清申請本院決定予以免交。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世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蘇志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