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08刑終271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審理望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皖0827刑初23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胡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責令被告人胡某某繼續(xù)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二千二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胡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胡某1撤回上訴不損害其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胡某1撤回上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7某第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慶華
審判員錢丹青
審判員王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