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周某某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802刑初293號
案件概述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迎檢刑訴[2023]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理,于2023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顏永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28日晚上(長江禁捕期),被告人張某某邀約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等人到江中捕魚。上述被告人來到長江干流貴池段江口航道局給排站閘口附近水域(禁捕區(qū)),三人合作配合使用三層刺網(wǎng)(禁用工具)進行捕魚,共捕到5條長江野生魚(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399.3元),當即被執(zhí)法人員查獲。
被告人陳某某因先行離開,后經(jīng)電話通知,其主動到現(xiàn)場配合***調查。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接出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歸案經(jīng)過、池州市貴池區(qū)農業(yè)農村局證明、禁漁通告、扣押決定書、指認照片等書證;證人張某證言;現(xiàn)場勘驗、指認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其指控的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周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基本一致。另查明,涉案漁獲物已進行無害化處理。
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司法行政部門對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的社區(qū)影響情況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陳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捕撈水產品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三人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接電話通知后到達現(xiàn)場,系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處罰;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其上述具體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本院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應予采納??垩旱淖靼腹ぞ撸瑧婪ㄓ枰詻]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擬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三、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扣押在案的三重刺網(wǎng)一件,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葉晨
書記員汪妍
裁判附件
附:本判決書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