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潮某開設賭場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802刑初284號
控辯方主張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潮某以營利為目的,共謀在安慶市迎江區(qū)某廣場某棟某室開設線下棋牌室,招攬參賭人員進入該場所以安慶點炮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并通過收取臺子費的方式抽頭漁利。二人約定由金某某負責日常經(jīng)營,潮某負責提供資金、租賃營業(yè)場所,營業(yè)所得由二人平分。二人開設賭場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人民幣315786元,非法獲利約人民幣70000元。
2022年8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抓獲;次日,被告人潮某主動投案至公安機關(guān)。
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被告人金某某華為手機一部。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500元;被告人潮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0元。
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歸案經(jīng)過、房屋租賃合同、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證人耿某、查某、王某、吳某、林某等證人證言(附相關(guān)辨認筆錄、微信、支付寶交易流水);被告人金某某、潮某的供述和辯解(附微信、支付寶交易流水)等證據(jù)證實指控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金某某、潮某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租賃賭博場所、設立賭博方式、提供賭具和服務,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賭場所涉賭資共計人民幣315786元,二人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潮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潮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被告人潮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潮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暫扣于公訴機關(guān)。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潮某為非法牟利,提供賭博場所、組織賭客進行賭博,二人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潮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潮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分別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二、被告人潮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金某某、潮某已分別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500元、35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由公訴機關(guān)負責處理;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金某某的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145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潘小紅
人民陪審員徐乾婷
人民陪審員高永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潘沈超慧
裁判附件
附:本判決書適用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款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