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青鋒
“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yè)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青島市法院最近一份關于山東菏澤人韓某某先后兩次在某批發(fā)超市購買12瓶進口紅酒,因“沒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到法院主張自己權利,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予以支持,并公開釋法,引發(fā)一輪網(wǎng)絡熱議。
這份判決能引發(fā)熱議,在于其依法認定職業(yè)打假者知假買假,同樣是消費者,而不是像某些地方,在處理同樣案件時,把職業(yè)打假者排除在消費者之外。作出此認定,據(jù)法院公開釋法,是依據(j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不是給消費者下定義而是明確調整范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之有關規(guī)定,認為購買紅酒的職業(yè)打假者為消費者。
青島兩級法院支持職業(yè)打假者知假買假,并判被告十倍賠償,其意義除了認定知假買假者為消費者外,還廓清了某些人認為的職業(yè)打假者是為了獲利這個誤區(qū)。法院認為,若“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與制假、售假者一個立場”,同時表明,“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打假也需要專業(yè),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yè)打假者,那么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青鋒認為,青島兩級法院公開認定“打假也需要專業(yè)”“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這將對制假售假者起到強大的震懾??陀^地說,一般的消費者大多數(shù)缺乏知假、辨假的知識,更缺乏打假的能力,以及為某次因購買交易錢款沒有多少的商品投入訴訟的時間和意識等。比如,前段西安一人為超市以四舍五入的慣例少找其幾分錢,到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就有不少人認為是小題大作,甚至質疑“現(xiàn)在還有分幣嗎”來嘲笑起訴者。由此可見,職業(yè)打假者在如此情況下,完全可以成為社會打假的重要力量。
青島兩級法院支持知假打假,并判決被告十倍賠償,具有示范性的意義。據(jù)有關人員在替銷售紅酒的批發(fā)超市辯護時,以“原告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被告,這些判決書都是以所購產(chǎn)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法院在上述民事判決中均駁回了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為由,要求青島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這表明,其他地方的有關人員,并未真正吃透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精神,而青島兩級法院作出支持知假打假者,判被告十倍賠償,將對今后相關訴訟,有著典型示范。
青島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盡管被公認為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是否屬于消費者,二則涉案紅酒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三則原告主張十倍賠償金應否支持。當青鋒看了有關報道發(fā)現(xiàn),這個案件證據(jù)十分確鑿,且只需適用一條法律,就可以判被告敗訴。
知假打假者提交給法庭購買的紅酒,沒有中文標簽,這點已被認定。因此,僅憑這一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沒有中文標簽,禁止進口”等相關規(guī)定,就可以認定,“其來路不正,而且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因此,依法判處銷售沒有中文標簽的批發(fā)超市敗訴足矣。
“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青島兩級法院如此公開支持社會力量打假,公開表明“不能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是對法律精神的進一步彰顯。愿有更多的后來者緊隨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