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2刑初435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河東檢三部刑訴[2020]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祁X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祁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己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祁X在疫情期間,隱瞞沒有口罩的事實,通過閑魚平臺發(fā)布售賣口罩信息,采用添加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天津河東、上海等地被害人劉某人民幣640元、陸某人民幣800元、李某1人民幣800元、李某2人民幣1630元,共計人民幣3870元。贓款全部揮霍。
經(jīng)被害人報警,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祁X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祁X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庭審中,被告人祁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劉某、陸某、李某1、李某2的陳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閑魚、微信帳號截圖、身份證復印件,照片,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天津站區(qū)治安派出所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微信號、閑魚號信息,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X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手段實施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祁X能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祁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