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695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韓某虛構可以為被害人李海博辦理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輔警工作的事實,先后在武清區(qū)××鎮(zhèn)等地以交服裝費、培訓費、保險費、辦學歷、送禮等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海博人民幣共計5700元,贓款均已揮霍消費。
被害人李海博報警后,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被告人韓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已全部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收條及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韓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坦白、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賠償諒解及適用速裁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