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6刑初255號
公訴機關以津紅檢一部刑訴〔2020〕76號起訴書指控,2019年2月初,被告人張某某虛構能幫被害人姜某、史某某辦地鐵工作的事實,先后從二被害人處各騙取人民幣6560元。后被告人張某某在二被害人的多次催促下,為防止被害人報警,先后歸還被害人姜某、史某某人民幣1000元、200元,后斷絕與二被害人聯(lián)系逃逸。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家屬分別賠償被害人姜某、史某某人民幣5560元、636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構成詐騙罪,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其案發(fā)后已退賠被害人全部財產損失,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作案工具手機一部,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正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國勝利
書記員王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