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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刑初1142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01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津0114刑初1142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19〕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孫玉偉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因公訴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需要補充偵查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決定延期審理,于2020年4月30日恢復審理,后本案因故中止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街東側(cè)塞納左岸咖啡店內(nèi),虛構(gòu)其有能力為被害人陳某某購買一套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小區(qū)房屋等理由,借用咖啡店老板張某某P0S機,被害人陳某某用該P0S機向其支付人民幣20萬元整,后被害人陳某某又向其支付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案發(fā)后通過家屬已將全部贓款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虛構(gòu)為被害人李某甲配偶辦理天津市戶口,于2019年7月17日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被害人李某甲向其尾號為5878的中信銀行卡支付人民幣5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期間,虛構(gòu)為被害人李某乙辦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2日,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室內(nèi),被害人李某乙向其尾號為5878的中信銀行卡支付人民幣3萬元、人民幣17.5萬元,共計20.5萬元。后上述贓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被害人李某乙后報警,被告人周某某親友于2019年8月6日向被害人李某乙退還人民幣5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虛構(gòu)為被害人饒某某辦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于2019年7月22日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室,被害人饒某某向其尾號為5878的中信銀行卡支付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抓獲。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責任。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至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某某對詐騙陳某某的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但認為為李某1配偶辦理天津市戶口及為李某2、饒某某辦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只是因客觀原因沒有辦成,不是犯罪。

辯護人孫玉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對詐騙陳某某的事實不持異議,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不予認可,認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構(gòu)成犯罪;2.被告人的家屬已經(jīng)代被告人賠償陳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針對詐騙陳某某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4.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6.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街東側(cè)塞納左岸咖啡店內(nèi),虛構(gòu)其有能力為被害人陳某購買一套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小區(qū)房屋等理由,借用咖啡店老板張某P0S機,被害人陳某某用該P0S機向其支付人民幣20萬元整,后被害人陳某某又向其支付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案發(fā)后通過家屬已將全部贓款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虛構(gòu)為被害人李某1配偶辦理天津市戶口,于2019年7月17日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被害人李某1向其尾號為5878的中信銀行卡支付人民幣5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期間,虛構(gòu)為被害人李某2辦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2日,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室內(nèi),被害人李某2向其尾號為5878的中信銀行卡支付人民幣3萬元、人民幣17.5萬元,共計20.5萬元。后上述贓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被害人李某2后報警,被告人周某某親友于2019年8月6日向被害人李某2退還人民幣5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交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證明本案的案件來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被抓獲的情況。

2.證人魏某某的證言證明:其系陳某某的朋友,2018年2月份的時候陳某某讓其陪陳某某去看房,一個賣房女中介帶其二人到盛世華府鴻源(現(xiàn)在叫龍湖)看房,看完房之后,其幾人到塞納左岸咖啡店,陳某某用銀行卡支付了20萬元錢,作為買房的定金,使用的是店內(nèi)的POS機支付的。

3.證人焦某某的證言證明:其知道周某某詐騙別人20萬元,其他的不知道。2018年2月份,其借了高息還不上,就找周某某借了10萬元,其不知道周某某的錢的來源。

4.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塞納左岸咖啡店老板,店內(nèi)有兩臺POS機。其認識周某某,周某某以前是店里的員工。其和她沒有業(yè)務往來,最近周某某總和其借錢,但是還沒有還上。其沒和她一起做過房產(chǎn),其在龍湖小區(qū)沒有房,也不認識里面的人。2018年2月初具體日期不清楚,周某某用過其店里的POS機了,周某某和其說用店里面的POS機刷卡轉(zhuǎn)一筆大概20萬,其收到后給周某某轉(zhuǎn)到的周某某的賬戶里面了,到賬戶是19萬8千8百元,有1200手續(xù)費。轉(zhuǎn)錢刷的不是周某某的銀行卡,用的誰的卡不清楚了。錢到賬后,其就轉(zhuǎn)給周某某本人了。

5.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周某某的哥哥。周某某已經(jīng)委托其找到陳某某,已經(jīng)將周某某騙對方的錢還給了陳某某,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6.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其是龍湖在武清項目的工程負責人,龍湖房地產(chǎn)公司于2017年11月開始出售樓房。龍湖沒有合作的中介,銷售都是龍湖的員工。房價大概每平米2萬元。所有來買房或者看房的顧客都必須跟龍湖公司銷售接觸,由公司銷售人員帶領,買房的所有合同都是跟龍湖公司簽。買房大概交幾萬元定金,具體說不好,是由銷售人員帶領客戶到公司財務部門交。盛世華府售樓處在2018年6月份左右,房賣完后售樓處就撤了,龍湖春匯麗城的售樓處在友誼商場西側(cè)京津公路邊。

7.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辦戶口的中介,認識同為中介的周某某和王濤二人,2019年7月22日,因為周某某當時還欠其4.5萬元,其和周某某一起去北辰區(qū)行政許可中心,周某某沒有車,想讓其開車拉著她和客戶一塊去北辰行政許可中心。周某某說客戶辦完手續(xù)交了錢,就還錢。其開車帶著周某某和杜闖去的那,王濤開車帶著他的客戶李某2、饒某某去的。周某某在電話中讓其幫著帶李某2和饒某某進大廳面簽來著。其當天在行政許可中心外等著的時候,薇薇姐來找周某某,他倆開著其的車就離開了行政許可中心。過了一會周某某打電話告訴其,讓其帶著李某2和饒某某進大廳交材料面簽,其答應了,但是其一想怕出事,因為面簽都得本人去,根本不用中介帶著去,而且材料也有假的。然后其自己進去行政許可中心有半小時就出來了。出來后過了一會周某某給其打電話問其是否帶李某2和饒某某進去面簽,其說查的嚴,沒帶李某2和饒某某面簽。周某某說別管了,自己處理。周某某當天沒有給薇薇姐錢。其當時發(fā)現(xiàn)李某2和饒某某的材料是虛假的,其把他倆帶進去面簽就會被發(fā)現(xiàn),然后其一個人去了廁所,看了下面簽的人多不多,大約有半個小時就出來了。李某2沒有進行面簽是不能落戶的。其當天沒有給自己的客戶交件,周某某給李某2看的審核通過的短信是周某某其他客戶的短信。周某某收取了李某2220.5萬元的“大包”的費用,李某2是在其辦公室給周某某轉(zhuǎn)賬的。周某某說支付寶扣了一部分錢,法院扣了一部分錢就剩下14萬,剩下的就不知道去向了。其曾經(jīng)介紹不符合辦理落戶資格的國虎給周某某,周某某為國虎成功辦理了落戶,國虎給其28萬,其給了周某某19萬,借給周某某4萬,自己留了5萬元。其在7月22日16時58分收到了自己辦理的女客戶已經(jīng)通過線下審核的短信了。當天其給李某2看過這個短信,李某2問其是不是當天通過審核,其就把其辦的女客戶通過審核的短信給李某2看了一眼,告訴李某2“當天是能通過審核的”。如果客戶不符合落戶條件,其就通過微信聯(lián)系“薇薇”,其會告訴不符合落戶條件的客戶情況告訴“薇薇”,“薇薇”就會把客戶缺少的相應學歷證或者技能證、職稱證做出來,到了客戶面簽的時候“薇薇”把做好的證書給客戶,客戶拿著證書進入行政許可中心面簽,面簽之后薇薇把證書再收回。后來其接到審批局給其打的電話說李某2的準遷證辦下來了,讓其自取去。因為其是干中介的,其知道李某2根本沒進入北辰行政許可中心面簽,準遷證不可能辦下來,這件事肯定有蹊蹺,其怕李某2沒辦成落戶的責任落到其頭上,其就把沒人給他辦落戶的事情告訴李某2了。

8.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周某某之前找其,說可以辦理不夠資格的人才引進落戶,讓其幫他找?guī)讉€客戶,其就在其的微信朋友圈發(fā)了信息。后來李某2看到后就聯(lián)系其,咨詢辦理落戶的相關(guān)問題,其也為了掙點中介費就幫他聯(lián)系了周某某,周某某聽完情況后,告訴其底價18萬元,其又加了2.5萬元,就告訴李某2需要20.5萬元辦理,李某2同意后,其就把他帶到了周某某辦公的地方,在那談妥后,周某某就讓李某2交了3萬元的定金,并轉(zhuǎn)到了周某某的卡上。又過了幾天,周某某就通知其,讓其帶李某27月22日去北辰區(qū)行政許可中心去進行面簽,其就在7月22日上午帶著李某2去了,其在北辰區(qū)行政許可中心門口碰的面,到了后周某某就讓其在車里等著,一直等到下午,周某某讓李某2自己進去領了一個號,之后將號給了和周某某一起的楊某某,然后繼續(xù)讓其在車里等著,大概到了下午5、6點鐘左右,周某某和楊某某才過來,和其說李某2的面簽通過了,并讓其和李某2看了一條審核通過的短信,之后,就讓其向客戶收取剩余的尾款,其就和李某2說了,李某2同意后,其幾人又去了周某某辦公的地方,在那李某2將剩余的17.5萬元,又轉(zhuǎn)給了周某某,之后其就帶著李某2離開了。當時還有一個也是通過其他中介介紹過來的客戶饒某某,他也辦理落戶手續(xù),但那天他沒有審核通過。饒某某向周某某支付了3萬元的定金,其他的沒有了。李某2沒有去交件和面簽,他就進去取了一個號,后來把號交給了楊某某,之后就再也沒進去行政許可中心,一直和其在車里等著。走正常程序不交件、不進行面簽是通過不了的,人才引進落戶必須本人交件和進行面簽才行。其不清楚為什么周某某告訴其幾人李某2通過了審核,當時周某某給其幾人看了通過審核的短信,其幾人就相信了。周某某收取的20.5萬元后應該給其2.5萬元的好處費,但一直沒給其,說其的好處費給其他客戶墊付了。其不清楚周某某是否真的為李某2辦理了人才引進落戶,但后來李某2聯(lián)系其說,一直沒有收到郵寄落戶信息的單號,當時其也聯(lián)系周某某了,周某某給其發(fā)了一張單號打著馬賽克的郵寄單,根本無法查詢。其不認識楊某某,其只知道他一直和周某某一起,其他的不知道。周某某通過什么途徑辦理沒有資格的人才引進落戶其不知道。其也不知道他收取的錢都干什么了。周某某是否有能力辦理其不清楚,但周某某和其說可以辦理,之前也找周某某辦理過,但都沒辦下來,沒辦下來的錢都如數(shù)退還了,所以其才給她介紹客戶,就算辦不了,也可以退錢,客戶也不會受損失。

9.證人丁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公安北辰分局的輔警,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落戶窗口接待群眾,2019年7月24日當天上午其旁邊的人才引進教育窗口的工作人接到一個群眾的電話咨詢后,其幫助查詢過準遷證獲取方式,當時因為電腦網(wǎng)絡卡頓未及時刷新頁面,其就誤告知對方是自取的件,但是后來網(wǎng)絡頁面刷新后其發(fā)現(xiàn)對方(李某2)是“未受理”狀態(tài),后其就第一時間與教育窗口的趙姐說明了這個情況,后其又多次與李某2咨詢的電話聯(lián)系,但一直沒有人接聽,后其又與其辦理落戶網(wǎng)上預留的電話聯(lián)系,當時是李某2的同事接的電話,其當時多次告知對方請他將李某2辦理落戶未上交材料一事轉(zhuǎn)告給李某2本人,當時對方也答應,并和其說一定會轉(zhuǎn)告給李某2的。大概就是7月24日9時許,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當時通過查詢,李某2的人才引進辦理處于“未受理”狀態(tài),也就是我們?nèi)瞬乓M部門還沒有接收李某2的人才引進相關(guān)備審材料。

10.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其是通過一個干中介的朋友介紹認識的周某某,其想通過周某某給其客戶辦理人才引進落戶天津。2019年5月6日其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給周某某80000元,轉(zhuǎn)給一個用戶名叫王某1的賬戶,后7月18日周某某讓一名男子在武清區(qū)君利大廈停車場還給其25000元現(xiàn)金,后周某某又通過微信轉(zhuǎn)賬還給其5000元,7月22日周某某又讓之前的那名男子在武清區(qū)君利大廈停車場還給其5000元現(xiàn)金,后周某某又通過微信轉(zhuǎn)賬還給其40000元,7月26日周某某再次通過微信轉(zhuǎn)賬還給其5000元,至此周某某欠其的錢就還完了。周某某現(xiàn)在與其沒有債務關(guān)系。

11.證人蘇某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5月份,一個叫王學潤的客戶,王學潤咨詢其天津落戶的事情。其當時知道周某某能辦成天津落戶的事。周某某說能通過天津市海河英才引進計劃把王學潤的戶口落到天津,周某某要收費11萬元。其收了王學潤13萬元,其先給了周某某6萬元現(xiàn)金。直到王學潤的準遷證辦下來后,在2019年8月5日周某某讓其把該給的5萬元轉(zhuǎn)到李某1招商銀行6214××××5678的銀行卡上。之后周某某讓其別轉(zhuǎn)到李某1的銀行卡了。在8月6日13時許,周某某在微信上讓其把5萬元轉(zhuǎn)到李某2建設銀行北京紅星支行6217××××9839的銀行卡上。于是其就使用其的建設銀行卡向李某2的銀行卡轉(zhuǎn)賬5萬元。之后其就聯(lián)系不上周某某了。其在2019年11月13日下午,使用手機銀行向李某2的銀行卡轉(zhuǎn)賬的,手機銀行綁定的是其的建設銀行卡號是6217××××5929的卡。王學潤是否符合還和英才的落戶條件其不清楚,周某某找其要需要的學歷證,資格證。然后其就找王學潤要需要的東西。其不認識李某1和李某2。其沒把辦戶口的5萬元尾款轉(zhuǎn)賬到周某某的賬戶上是因為周某某的賬戶被法院執(zhí)行凍結(jié)了,把錢轉(zhuǎn)給周某某也收不到錢。其除了給王學潤辦理落戶沒給其他人辦過。

12.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2019年5月份左右,饒某某通過其同學找到其,饒某某讓其幫他辦理海河英才落戶到天津,其收了饒某某兩萬元定金,其和饒某某商量的是一個月內(nèi)幫他辦理好準遷證,如果沒辦成就把兩萬元定金退還,因為其是中介,其找其的上家王濤辦理落戶的手續(xù)。過了一個月,王濤沒辦下來準遷證,其就帶著饒某某找王濤去了,之后王濤帶著饒某某去干什么事情其不清楚。如果辦成準遷證,饒某某一共交22萬,其收2萬元定金,王濤收20萬處理辦戶口的事情,實際上饒某某給了其2萬元,事后其也把2萬元退給他了,饒某某也沒有把20萬給王濤。王濤具體叫什么不清楚。饒某符不符合條件其不清楚,饒某某把他的戶口本和照片給其,其又給王濤了,王濤去辦這件事。在2018年8月份其得知饒某某的準遷證沒辦下來之后,其在武清區(qū)東方之珠附近把2萬元現(xiàn)金退還給饒某某了。其不認識周某某和楊某某,只是收中介費,不參與辦戶口的事情。

1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證明:其跟周某某是老鄉(xiāng),之前就認識,其也知道周某某是干中介賣房的,2018年2月份,周某某聯(lián)系其說他和一朋友合著在龍湖小區(qū)訂了三套房,比市價低,想轉(zhuǎn)手賣,問其買不買,如果買,到交房的時候可以改名,其說買,當時在電話里周某某說要付20萬定金,其同意了,后來過了一兩天,其和周某某就約好在時尚街東側(cè)的塞納左岸咖啡店里見面,當時其是用周某某提供的POS機用其銀行卡刷了20萬元錢,具體POS機是從哪里來的其不知道,就交了定金,周某某也沒給收據(jù)或者小票,當時周某某跟其說2018年10月份就能交房,過了一個月左右,周某某跟其說定金要40萬,其當時沒有錢,周某某說先給墊付10萬元錢,其手里有多少錢再給她一部分,其就又給了她1萬元,10月份之前,其也打電話問過房的事情,周某某說房還沒下來,等到了10月份,其就一直聯(lián)系她,周某某有時候接電話有時候不接電話,接通電話也說房下不來,后來其找周某某,跟周某某說其不想買這套房了,讓周某某退錢,周某某一直說沒錢,之后找到周某某,問能不能退錢,周某某說先退7萬,然后退14萬,但是一直也沒有退,后來再聯(lián)系周某某就聯(lián)系不上了。其第一次給周某某20萬塊錢的時候其朋友魏某某在場。周某某的家屬已經(jīng)聯(lián)系到了其,并將錢全部還了,其諒解周某某了。

14.被害人饒某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5月份,其經(jīng)一個中介介紹,認識一個叫王新的男子,說可以辦落戶,其把戶口本和照片給王新郵寄了過去,然后在微信上給王新轉(zhuǎn)賬了2萬元辦理落戶的費用,王新說一個月可以辦理下來,過了一個月,王新說還沒辦理下來,一直拖著,直到7月份的一天,其和王新說不辦了,王新說可以帶其去找一個人直接辦理面簽,于是7月22日其就和王新來到楊村鎮(zhèn)東方之珠附近找到一個叫王濤的男子,王濤帶其去“北辰區(qū)行政許可管理中心”面簽,當天中午一個叫周某某的女子來找到其幾人,幫其辦理面簽,一直等到下午周某某說把信息提交上去了,過兩天就可以辦理成功,然后其就和周某某回她辦公室,地點在武清區(qū)××鎮(zhèn)君利商廈A-901,其通過手機銀行支付給周某某3萬元辦理費用,其就回家等消息了,一直辦理不下來,其就和周某某提出退錢,周某某一直找理由推托。其交給王新2萬元,給周某某3萬元,一共5萬元。給王新是微信轉(zhuǎn)賬,周某某是手機銀行轉(zhuǎn)賬。其給王新提供的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原件,現(xiàn)在都給其退回來了。周某某帶其面簽就是帶我去了北辰區(qū)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門口,也沒讓進去。2019年7月22日早上王某1帶著其和李某2一起去北辰區(qū)行政許可中心面簽,其和王某1、李某2一直在車上等著面簽,一直等到下午15時左右,王某1把其和李某2的假畢業(yè)證照片給其二人看了,讓其二人記住里面的內(nèi)容。之后其一直等到16時許,楊某某拿著一些文件到車里填,先填的李某2的資料,又填的其資料。填好資料之后,李某2下車進入行政許可中心取了個號,取了號回到車里把號給楊某了。大約17時許,其也進入行政許可中心取了個號就出來了,其把號也給楊某某了。楊某某說他進去幫其二人辦,到了17時30分下班的時間,周某某也來了,周某某和楊某某給李某2看了一個短信,告訴李某2面簽通過了,幾天之后準遷證就可以郵寄到家了。楊某某告訴其面簽得到周四才能審核通過。之后其幾人都到君利大廈901房間。在辦公室里李某2交了辦落戶的錢,還讓其交錢,因為其的審核還沒有通過,其交了三萬塊錢。其和李某2都沒有面簽,其二人只是進行政許可中心取了號,沒有到面簽窗口上交材料辦理相關(guān)業(yè)務。

15.被害人李某2的供述證明:2019年6月底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濤發(fā)的一個消息稱可以辦理天津戶口,就打電話咨詢,當時王濤稱他可以辦理落戶武清,準遷證下來后收錢。當時我們談好了所有費用共計20.5萬,2019年6月28日應王濤要求其把身份證、戶口本、2寸彩色免冠照片給王濤寄過去了。2019年7月19日王濤讓其到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室,到那后王濤讓其交3萬定金,讓打到周某某的賬戶里,后其和周某某約好7月22日到北辰行政許可中心辦理落戶。2019年7月22日其和王濤一起去北辰行政許可中心,當天9時許周某某和楊某某也到了,見面后周某某和楊某某給其看了一下準備好的落戶用的材料,其中有中專畢業(yè)證、用工合同、落戶申請表等材料,后讓其先去拿了一個排隊的號,其把號給楊某某后,就一直坐在王濤的車內(nèi)等著面簽,直到當天18時許,楊某某告訴其不用面簽了,材料已經(jīng)遞上去了,就等第二天拿準遷就好了,后一起回到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室,周某某讓其把剩下的錢付了,當時周某某告訴其準遷證已經(jīng)下來了,還讓楊某某給其看了短信,后其就把余下的17.5萬元交給了周某某了,當時是分四筆通過網(wǎng)上銀行給周某某轉(zhuǎn)賬,后準遷證一直沒有收到,其聯(lián)系周某某,但是周某某就是一直拖著讓再等等,期間楊某某和其說周某某根本就沒給其辦落戶的事情,已經(jīng)把其交給她的錢花了,當時其又等了周某某幾天,還是沒動靜,就報警了。一開始周某某說準遷證辦不下來不收費,等準遷證倒手一次性收費。后來又變了,也沒有談過辦理不成功怎么處理這件事了。

16.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明:2019年7月16日,其到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大廈××座××找周某某辦人才引進落戶,見面她說能辦理,并且辦一個戶口需要20萬元費用,當時其與對方簽訂協(xié)議,內(nèi)容是,其妻子穆國麗申請落戶天津,周某某負責向其提供落戶相關(guān)事宜的咨詢及代理服務;穆國麗一方具備辦理資格且材料集齊,辦理期限為1個月左右;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周某某說先交5萬定金作為補繳穆國麗兩年社保,其就用手機銀行轉(zhuǎn)賬給周某某5萬元,后來多次見面說落戶的事情,對方說社保已經(jīng)交了,但是其多次到社保局和勞動局分別查社保繳費情況和用工情況都沒有其妻子的信息,說明對方根本就沒給辦理,之后對方說退錢,但是一直也沒有退。8月9日其就報警了。

1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開的中介不景氣,賠錢了,工人的工資也沒錢給發(fā),房租都沒錢交。其微信朋友圈里干中介的朋友經(jīng)常發(fā)賣特價房的消息,其就想起以這個理由問問陳某某,從陳某某處騙點錢花。2018年年初,其找到陳某某騙他說其手里有龍湖小區(qū)的三套房,問陳某某要不要,因為關(guān)系好,陳某某就信了,想通過其買一套房,其跟陳某某說想買房得交20萬元的定金,陳某某也就同意了。其手里沒有房,也沒有能力幫陳某某弄來房,就是為了騙陳某某錢編的瞎話。其外面還欠了好多賬,想騙點錢花。其帶陳某某去過龍湖小區(qū),是為了穩(wěn)住陳某某,隨便帶他去小區(qū)里看房,免得他發(fā)現(xiàn)被騙。其沒有房門鑰匙,所以連房門都沒進去。其和陳某某約著去中信廣場的塞納左岸西餐廳交錢,其之前在店里做過服務員,跟老板張某挺熟,就借來了店里的POS機,張某某對這件事不清楚,陳某某當時就用銀行卡往POS機上刷了20萬元刷到了張某某賬戶,轉(zhuǎn)天張某某就把這筆錢轉(zhuǎn)到其銀行卡了,具體是哪張卡其記不清楚了,因為其是借的張某某的POS機,張某某扣了其一些手續(xù)費,其一共收到了198800元錢。陳某某交錢的時候還有一個陳某某的朋友,是男的,不清楚名字。其印象中之后沒跟說過買房需要繼續(xù)補交定金之類的話騙陳某某。騙的錢其中12萬還了其表弟焦某某借的高息,3萬還了其三姐韓樹仙了,一部分交房租、物業(yè)費,一部分平時吃喝了。

周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在泉州路派出所供述,其之前的供述不屬實,其并沒有給李某2辦理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手續(xù),而是騙了李某2的20.5萬元。其騙李某2是因為其欠了很多賬,為了還賬。開始王濤聯(lián)系其說一個叫李某2的客戶要辦理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其說可以,后來經(jīng)過聯(lián)系,王濤就把李某2帶到了君利大廈A座901室,其當時收了李某23萬元的定金,并約定了事成之后再給17.5萬元,共計20.5萬元。之后,其想給李某2辦這個事情,但因為之前欠的債務過多,就想快點完成這單活。7月22日約了李某2去的北辰區(qū)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去辦理面簽。其當時辦理不了面簽手續(xù),剛開始就是為了穩(wěn)住李某2,后來就是想收取李某2辦理落戶的剩余尾款17.5萬元。到了審批局,其就讓楊某去帶著李某2進去交件面簽,楊某某什么都不知道。但是當時是否交件和面簽其不清楚了。后來其就讓李某2看了手續(xù)審批通過的短信,并讓李某2交納了剩余的17.5萬元尾款。其把微微姐給的相關(guān)材料給了楊某某。當時其知道肯定辦理不了,所以就沒問楊某某交沒交。其給李某2看的審批通過的短信是當時申報了好幾個件,有一個審批通過了其就讓他看了,就說是他的審批通過了。其不確定那個短信是不是李某2的,但當時其知道他應該辦理不了。給李某2看審批通過的短信就是為了讓李某2放心交給其剩余的尾款。李某2交給其的錢都還賬用了。

饒某某向其交了3萬塊錢,交的也是辦理人才引進落戶的手續(xù)費的定金,6月底其已經(jīng)把饒某某的信息給“薇薇姐”了,現(xiàn)在就是聽消息,具體到什么步驟了其也不清楚。

其以給李某1辦落戶為名,收了李某115萬元,實際上也沒有給李某1辦落戶。

1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北辰區(qū)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人才引進窗口及大廳內(nèi)視頻)、視頻說明證實周某某、李某2及楊某某并未到服務窗口辦理相關(guān)業(yè)務。

19.北辰區(qū)海河英才聯(lián)審人社窗口出具的證明,證實未接收李某2“海河英才”人才引進落戶相關(guān)材料。

20.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防范支隊出具證明,證實北辰區(qū)“海河英才”公安窗口未出具過李某2的準遷證業(yè)務。

21.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薇薇姐”、“大姐”、“倩倩”因身份不明確,正在積極查找,所涉及的詐騙資金去向正在核實中。

22.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案卷中出現(xiàn)的“周某某”與“周國靜”為同一人,應為“周某某”。

23.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周某某等人偽造國家機關(guān)證件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無法認定。

24.居民人口信息表,證實本案涉案人員的身份情況。

25.銀行卡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轉(zhuǎn)賬業(yè)務回單,證實本案幾名被害人向被告人周某某打款情況。

26.楊某某提交的李某2相關(guān)學歷等資料文件,證實為李某2準備的虛假的學歷材料情況。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詐騙被害人饒某某人民幣3萬元的事實,該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饒某某陳述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饒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未能在北辰區(qū)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給其進行面簽的情況下,仍支付被告人定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供述此款已交其上線“微微姐”,但上線“微微姐”未能查到,況且此事實雙方無文字約定定金3萬元的后續(xù)處理問題。故此事實證據(jù)不充足,且不能形成證據(jù)鎖鏈關(guān)系,故此事實本院不予確認。

針對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經(jīng)查,首先詐騙被害人陳某某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認罪的供述予以佐證,該起詐騙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其次被害人李某2、李某1均不符合落戶天津市的政策要求,被告人虛構(gòu)利用虛假材料,通過關(guān)系能夠辦理落戶、辦不成退錢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向其支付現(xiàn)金,所得錢款用于還賬等支出。結(jié)合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明知手續(xù)造假,不符合辦理落戶條件,自己怕承擔責任,就沒有按照周某某的授意帶領李某2等人去北辰區(qū)行政許可大廳進行面簽程序,并且回復周某某無法面簽的事實及被告人周某某捕后在公安機關(guān)對詐騙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綜合被害人李某2、李某1二起事實,手段、目的基本相同,可以互相印證。故本案事實通過上述證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退賠了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要求適用法律條款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辯護人提出的騙取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事實應屬于民事糾紛,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因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賠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5萬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5萬元、發(fā)還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15.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仕青

人民陪審員  高乃增

人民陪審員  張鳳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佀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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