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6刑初1392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一部刑訴〔2020〕6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彭明月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彭明月、張新飛(在逃)在封艷同(已判刑)的組織下,以為他人單位轉(zhuǎn)款倒賬為由騙取李某所在單位13萬元。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證人證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并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彭明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彭明月當庭承認其明知封艷同等人實施詐騙活動。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請求依法減輕處罰。
被告人彭明月的辯護人辯稱,彭明月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當庭自愿承認了其犯罪事實,且此前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且被害方對案件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請求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案發(fā)前,李某要求使用封艷同的銀行卡幫其單位轉(zhuǎn)賬倒現(xiàn),封艷同即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2019年4月3日,封艷同組織了被告人劉某某、彭明月及張新飛進行了預謀及分工,并對李某謊稱其找了另一人為李某辦理轉(zhuǎn)賬。當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按照封艷同的指揮在濱海新區(qū)開發(fā)區(qū)××街中國工商銀行第二支行與李某碰面,后當李某所在單位將13萬元轉(zhuǎn)到劉某某銀行卡后,被告人劉某某假借上廁所為由跑上事先等候在外的彭明月駕駛的汽車逃離現(xiàn)場。后被告人劉某某將13萬元贓款中的5萬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轉(zhuǎn)給被告人彭明月,取現(xiàn)8萬元交給封艷同。封艷同給被告人劉某某及張新飛每人5000元作為酬金。被告人彭明月將5萬元轉(zhuǎn)給封艷同指定的人員,后收到封艷同給的報酬4000元人民幣。
被害人報案后,二被告人均被抓獲歸案?,F(xiàn)被告人彭明月的家屬退賠被害單位5萬元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證實:
1.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3日,我公司有一筆交易款要出,因為之前我們公司找過這個人,通過轉(zhuǎn)給這個人再取出可以避稅,所以我就找了做過這個業(yè)務的叫封艷同的人,讓他幫忙去進行避稅操作。封艷同給我介紹了另外一個人叫劉某某,說他也能辦。我就跟劉某某聯(lián)系了,我們定在當天下午15時左右在開發(fā)區(qū)第二大街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第二支行見面。我們碰面之后,我公司就把13萬元打到劉某某的工商銀行卡上。當時該筆款沒有到賬,我就有點兒著急,催著劉某某趕緊查賬,他就一直拖著,并且說他肚子疼要去廁所,我就一直跟著他。后來我強行拉著他又去中國銀行查了一遍賬,當時我看到錢已經(jīng)到賬了,就讓他趕緊把錢取出來,他堅持要去廁所,我沒辦法只好跟著他。在劉某某準備過馬路時,他突然跑向當時停在路邊的一輛面包車,然后坐車離開了。然后我就跟封艷同聯(lián)系,但他說他也找不到劉某某。之后在我們單位領(lǐng)導多次聯(lián)系無果的情況下就報警了。我的微信昵稱是“A努力”,封艷同的微信昵稱是“鑫焱”,劉某某的微信昵稱是“桑拿房里的茍且”。
2.同案犯封艷同的供述證實,之前我和本案的被害人一個姓李的男子有過業(yè)務往來,2019年4月初的時候,他又找我讓我?guī)退瓜洛X,數(shù)額是13萬元。錢到我賬號后我再把錢轉(zhuǎn)給他,他給我?guī)装僭暮锰庂M。因為當時我有不少外債,很缺錢,就起了歹心,想把這錢據(jù)為己有。然后我就找到豁嘴,跟他說用他的銀行卡倒一下錢,把錢轉(zhuǎn)給我,我給他2000元的好處費,當時豁嘴沒多問就答應下來了。然后我又找到胖子跟他說,你這兩天也沒什么事兒,跟我出去一趟,我給你好處費,當時胖子也答應了。作案當天,我們約定在××鎮(zhèn)××莊××附近匯合,匯合之前豁嘴給我打電話說多帶一個人行不行,這事兒讓他去做,我也同意了,就說你們來兩個人我給兩份錢。匯合之后,胖子開車,我坐副駕駛,豁嘴和那個男子坐后排,我管那個人叫男子甲。在車上我和男子甲說:“一會兒我先下車,快到地方你也下車。然后胖子會開車在后面跟著你,停在附近,你收錢之后別把錢給對方,你找機會趕緊跑回胖子車上,然后胖子會開車帶你離開。男子甲問這是什么錢,我說你別管了,給你這些錢你干不干。男子甲說這肯定是違法的事,給我這點兒錢我不干,之前約定的2000不行,太少。然后我們商定給他和豁嘴一人5000元,當時胖子也說“錢不少了,你還想要多少錢啊!”。之后男子甲就沒再問,也就同意干這事兒了。快到地方的時候我先下車了,一會兒男子甲也下車了,下車的時候胖子還跟他說,一會兒事成了你就趕緊上車,我拉著你跑,你看著點我車的位置。過了一會兒胖子給我打電話說錢到賬了,當時我正在開發(fā)區(qū)的有軌電車上,我和胖子約了地點,胖子過來接上我,我們四個就回西青了?;爻痰臅r候,男子甲坐副駕駛,我和豁嘴坐后排。一開始我讓男子甲把錢給我轉(zhuǎn)過來,不知什么原因錢轉(zhuǎn)不過來。男子甲就用微信給胖子轉(zhuǎn)了5萬,之后再想轉(zhuǎn)又轉(zhuǎn)不了了。我們到了大寺鎮(zhèn)的一個銀行,把剩下的8萬元取現(xiàn)了。我在車上給了男子甲和豁嘴一人五千,后來我給胖子分了4000元,剩下的116000元都被我花了。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看到有人在群里發(fā)消息說1000元買銀行卡,然后我就說我賣。隨后有人添加我并約定了見面地點。在赤龍新園小區(qū)附近我見到一名嘴上有豁的男子,他讓我辦一張新的工商銀行的銀行卡,辦好后聯(lián)系他。轉(zhuǎn)天聯(lián)系完后,還在上次的地點等他,當時有一個面包車接的我,車上有3人,一個胖子開車,一個瘦子,一個豁嘴。上車后坐在副駕駛的男子把我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要過去拍照,把照片和我的電話號碼發(fā)給別人,他還跟我說:“用你的卡收一筆13萬的錢,是他們欠我的錢,錢到賬對方會讓你取出來,但你不要給他,你找機會跑,邊上這個司機會接應你,你還上這輛車就行了?!蔽耶敃r有點蒙,豁嘴就跟我說:“你就按他說的辦就行了,你不也開通短信提醒了嗎,錢到了你找機會跑就行了?!蔽揖透杏X這個是違法犯罪了,我就嫌給我1000元太少了,然后瘦男子答應給我5000元好處費。在快到我和對方見面的地方時,開車的胖男子說:“只要錢一到賬你就想辦法脫身,我在你邊上等著,你就跑上來就行,到時候我開車跑,別的你不用管?!焙髞砦腋鷮Ψ揭娒媪耍瑢Ψ绞且粋€戴眼鏡的男子,然后對方就開始打電話,意思是我到了,可以打錢了。錢是分幾筆打過來的,一共是13萬。錢到賬后他就問我到?jīng)]到,但是我不想告訴他錢到賬了,因為不想給他,也幾次試圖甩了他但沒成功。后來他拉著我到ATM機上查,顯示13萬已經(jīng)到賬了,他就催著我把錢取出來給他,我看這是最后的逃跑機會了,就假裝肚子疼要上廁所,就往馬路對面車那兒走,我看他看的不緊,就跑上了事先停在那里的面包車,又拉上先下車的瘦子回西青了。在回去的路上,我先給他們轉(zhuǎn)了5萬,又在西青的一個工行把剩下的錢全部取出來,他們當場給了我5000元,然后瘦子給我100元讓我重新辦張電話卡。
4.被告人彭明月供述證實,我不清楚他們?nèi)ジ陕?,就是案發(fā)當天封艷同叫我跟他出去跑趟活,回來給我油錢。他們在車上說話我不清楚說的什么。劉某某從銀行出來后上了我的車告訴我走,我就開車走了。
彭明月當庭對其主觀故意做了供述,稱其知道封艷同等人在策劃騙錢的事兒,聽見封艷同他們說話的內(nèi)容。
5.辨認筆錄證實,經(jīng)李某辨認,劉某某就是當時在銀行幫其單位轉(zhuǎn)款倒賬的人;經(jīng)彭明月辨認,劉某某就是案發(fā)當天其拉載的叫“某某斌”的男子,封艷同就是涉嫌違法犯罪的男子,張新飛就是涉嫌違法犯罪的男子;經(jīng)劉某某辨認,彭明月就是一起前往事發(fā)現(xiàn)場的胖男子,封艷同就是一起前往事發(fā)現(xiàn)場的瘦男子,張新飛就是一起前往事發(fā)現(xiàn)場的“豁嘴”;經(jīng)封艷同辨認,彭明月就是胖子,劉某某就是與其共同犯罪的男子,張新飛就是“豁嘴”。
6.李某與封艷同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封艷同為李某找了另外一個人進行轉(zhuǎn)賬倒現(xiàn),并約定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李某讓封艷同找劉某某,封艷同稱他也找不到的情況。
7.劉某某的銀行卡明細清單、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微信轉(zhuǎn)賬截圖證實,天津霖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15時08分及15時23分共給劉某某銀行卡轉(zhuǎn)賬13萬元,劉某某于當日15時56分轉(zhuǎn)賬給“胖子”(彭明月)5萬元,后取現(xiàn)8萬元。
8.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檢查。
9.諒解書證實,彭明月退賠天津霖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5萬元,并得到該公司諒解。
10.戶籍證明證實,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
1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二被告人均系被抓獲歸案。
上述證據(jù),二被告人當庭亦無異議,足以證實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彭明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明月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關(guān)于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劉某某意識到封艷同等人找其實施詐騙活動后,不僅沒有拒絕還以此相脅提高酬勞,且積極參與詐騙活動,提供銀行卡并親自與被害單位人員接觸,雖犯罪所得較少,但其所起作用較大,不宜按從犯論處。故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考慮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彭明月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退賠部分贓款并得到被害單位諒解,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彭明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所得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海霞
人民陪審員 殷 威
人民陪審員 王紀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韓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