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3刑初651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666號起訴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梓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及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謊稱可以低價購入加油卡,分別于2019年8月4日、8月8日、8月10日共騙取王某(男,30歲,密云區(qū)人)人民幣25000元。被告人王某后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王某家屬已退賠被害人王某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對王某行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諒解書,受案登記表、110接警單、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打印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 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耿若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