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1373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3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新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月永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大廈B座等地,以收取服務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魏某(女,35歲)人民幣20余萬元。被告人付某某后被民警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被害人陳某證言、辨認筆錄及被告人辯解等證據,建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付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付某某對起訴書中指控的內容沒有提出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并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付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大廈B座等地,以收取服務費為由,騙得被害人魏某的人民幣20余萬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付某某的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魏某的上述經濟損失,取得了魏某的諒解。在審判階段,被告人付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借款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收條,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被害人魏某的陳述,證人李某1、曾某、徐某、李某2、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的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付某某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并已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付某某有前科之情節(jié),在量刑時一并考慮。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 加
人民陪審員 張 靜
人民陪審員 王雅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齊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