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433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13號起訴書、京海檢一部刑變訴(2020)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管祥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敏杰、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辯護人牛鵬程、被告人滑某某3及其辯護人雷亞、被告人沈某4及其辯護人何彥增、被告人陳某某5及其辯護人吳曉東、被告人裴某某6及其辯護人劉亞華、被告人夏某某7及其辯護人興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分別伙同他人,冒充某制藥大數(shù)據(jù)健康中心工作人員,以銷售保健品“黃金多胺”、“元素神”等為由,謊稱可以治療多種疾病,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以銀行轉(zhuǎn)賬、給付現(xiàn)金等方式,分多次騙取被害人鄭某等15人錢款。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羅某某1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鄭某(女,70歲)人民幣82800元,騙取被害人于某(女,68歲)人民幣105260元。
二、2018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李某某2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周某(女,83歲)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韓某(男,74歲)人民幣69660元。
三、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滑某某3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萬壽路大件宿舍某號樓某單元某號等地,騙取被害人李某1(女,75歲)人民幣35723元,騙取被害人李某2(男,77歲)人民幣6000元。
四、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沈某4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段某(女,66歲)人民幣53000元,騙取被害人白某(男,70歲)人民幣35000元。
五、2017年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陳某某5伙同他人本市海淀區(qū)銘科苑3號樓某門某號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1(女,70歲)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女,77歲)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趙某(男,82歲,已歿)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吳某(男,72歲)人民幣14880元。
六、2018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裴某某6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2(女,75歲)人民幣14880元,騙取被害人何某(男,82歲)人民幣19840元。
七、2019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7伙同他人在被告人裴某某6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3(女,68歲)人民幣9920元。
被告人李某某2、羅某某1、滑某某3先后于2019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7日被民警抓獲,被告人沈某4、陳某某5于2019年6月29日被民警抓獲,被告人裴某某6、夏某某7先后于2019年7月6日、8月8日被民警抓獲。后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沈某4在其家屬協(xié)助下已退賠人民幣88000元,被告人裴某某6在其家屬協(xié)助下退賠人民幣19840元。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對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定罪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某某1認罪態(tài)度好,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系從犯,希望法庭對他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2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被告人滑某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滑某某3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沈某4認罪態(tài)度好,并積極退賠,系從犯,希望法庭對她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某5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被告人裴某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裴某某6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賠,系從犯,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被告人夏某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夏某某7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分別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19年4月間,冒充某制藥大數(shù)據(jù)健康中心工作人員,以銷售保健品“黃金多胺”、“元素神”等為由,謊稱可以治療多種疾病,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以銀行轉(zhuǎn)賬、給付現(xiàn)金等方式,分多次騙取被害人鄭某等15人錢款。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羅某某1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鄭某(女,時年70歲)人民幣82800元,騙取被害人于某(女,時年68歲)人民幣105260元。
二、2018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李某某2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周某(女,時年83歲)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韓某(男,時年74歲)人民幣69660元。
三、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滑某某3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萬壽路大件宿舍某號樓某單元某號等地,騙取被害人李某1(女,時年75歲)人民幣35723元,騙取被害人李某2(男,時年77歲)人民幣6000元。
四、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沈某4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段某(女,時年66歲)人民幣53000元,騙取被害人白某(男,時年70歲)人民幣35000元。
五、2017年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陳某某5伙同他人本市海淀區(qū)銘科苑3號樓某門某號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1(女,時年70歲)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女,時年77歲)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趙某(男,時年82歲,已歿)人民幣4960元,騙取被害人吳某(男,時年72歲)人民幣14880元。
六、2018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裴某某6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2(女,時年75歲)人民幣14880元,騙取被害人何某(男,時年82歲)人民幣19840元。
七、2019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7伙同他人在被告人裴某某6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區(qū)中裕大酒店B座某層某房間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3(女,時年68歲)人民幣9920元。
被告人李某某2、羅某某1、滑某某3先后于2019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7日被民警抓獲,被告人沈某4、陳某某5于2019年6月29日被民警抓獲,被告人裴某某6、夏某某7先后于2019年7月6日、8月8日被民警抓獲。后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沈某4在其家屬協(xié)助下已退賠人民幣88000元,被害人段某、白某對其表示諒解;被告人裴某某6在其家屬協(xié)助下退賠被害人何某人民幣19840元,被害人王某2、何某對其表示諒解。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在庭審階段,被害人鄭某、于某向法庭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被告人羅某某1。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實質(zhì)性異議,并有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的供述,被害人鄭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姚某等人的證言,黃金多胺等物品照片,受案登記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某制藥廠出具的情況說明,出庫單,鑒定意見,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諒解書,戶籍材料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各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羅某某1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沈某4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某2、滑某某3、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羅某某1、李某某2、滑某某3、沈某4、陳某某5、裴某某6、夏某某7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可以認定為從犯,本院對其均依法減輕處罰。部分被告人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本院在量刑時亦將予以考量。對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滑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沈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陳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裴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夏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八、責(zé)令各被告人向其所負責(zé)的被害人退賠經(jīng)濟損失(詳見附后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于 洋
人民陪審員 陳鳳廷
人民陪審員 閔增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馮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