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4刑初785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20〕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飛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飛冒充醫(yī)藥公司推銷員在北京市昌平區(qū)等地,以出售醫(yī)用口罩、消毒水等的名義,騙得劉某、任某、史某、張某、林某、孫某、徐某1、陳某、熊某、徐某2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
后被告人李**飛于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飛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飛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被害人劉某、任某、史某、張某、林某、孫某、徐某1、陳某、熊某、徐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證人巴某的證言,接報案和到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明,轉帳記錄光盤,身份證明材料,被告人李**飛的供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飛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飛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飛退賠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詳見退賠清單)
三、隨案移送碎屏手機一部,退回公安機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智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