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6刑初1255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19]1134號起訴書、京豐檢一部刑追訴[2019]19號追加起訴決定書、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20]2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兆光、檢察官助理李蕊、曲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趙黎明、張雪萍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認識空軍部隊領(lǐng)導以可以低價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御宸上院的房子為由,先后詐騙事主連某、賈某1、孫某等十余人購房款及預付款等,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案發(fā)前已退還部分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4萬元。
2017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認識空軍部隊領(lǐng)導,以可以低價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御宸上院的房子為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勁松附近詐騙事主萬某購房款人民幣12萬元。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張某某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予以否認,辯稱其認識空軍部隊領(lǐng)導陳克,其將所有錢款都給陳克了。
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意見為:1.許某、化美玲及賈某2的部分款項只有被害人陳述,不能認定詐騙事實;2.被告人張某某收取200余萬元的款項沒有合理去向,應繼續(xù)收集陳克相關(guān)信息;3.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能夠當庭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到案時無抗拒抓捕行為;4.在案發(fā)前退還部分錢款,減少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故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認識空軍部隊領(lǐng)導以可以低價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御宸上院的房子為由,先后詐騙事主連某、賈某1、孫某、萬某等十余人購房款及預付款等,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案發(fā)前已退還部分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4萬元。其余錢款均未起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詐騙連某人民幣45萬元,案發(fā)前已退還人民幣25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連某陳述及辨認筆錄:2018年7月份左右,我兒子楊某1以前的同學主動聯(lián)系他,說在部隊有關(guān)系,想把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御宸上院小區(qū)的房子以很低的價格賣給關(guān)系好的同學。楊某1說沒有這么多錢,張某某讓楊某1把這事告訴弟弟楊某2,說二人可以一人買一套,能出多少錢就出多少,剩下的錢她先墊上。楊某1和楊某2跟我說了這事,我們就相信了。2018年7月我替楊某1交給了張某某人民幣5萬元,我替楊某2交給了張某某人民幣40萬元,張某某給我開了收據(jù),收款人寫著陳克,收款單位蓋的是空軍房管所的財務專用章。其中2018年7月12日匯款12萬元,7月16日匯款15萬元,并給張某某現(xiàn)金18萬元。2018年10月我問張某某房子的事,她以各種借口推脫。直到2018年12月份我覺得事情不對勁,就找到御宸上院的相關(guān)部門求證,御宸上院物業(yè)經(jīng)理說沒有叫陳克的,上面的章也是假的,而且御宸上院小區(qū)的房子從來不對外出售。我就找張某某,說不要房子了,讓她退錢,她當時同意了并寫了一份終止購房合同的協(xié)議,協(xié)議上寫著2019年1月25日前將我的45萬元退還給我。但到了2019年1月25日她還是沒有退給我錢,直到2019年3月份給了我5萬元,而且其中3萬元是張某某給楊某1的工資,相當于買房的錢只退還給我2萬元,剩下的43萬元沒有退給我,期間又寫過兩次欠條,她還給我發(fā)過假的中國銀行的匯款單。2019年3月25日張某某向我銀行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20萬元,說剩下的錢過幾天再轉(zhuǎn)給我。
經(jīng)其辨認指出,被告人張某某就是2018年7月以賣房為名,對連某實施詐騙的張某某。
2、證人楊某1、楊某2證言及辨認筆錄:二人系被害人連某之子,證言內(nèi)容與連某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另,楊某1證言證明,2019年3月份張某某退的5萬元,其中3萬元是其工資,2018年6月份其給張某某打工,張某某答應給其工資3萬元。
證人楊某1、楊某2辨認出被告人張某某就是2018年7月份以賣房的名義,對連某一家實施詐騙的張某某。
3、中國銀行客戶回單、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7月6日連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5萬元;2018年7月12日連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2萬元;2019年3月25日張某某向連某轉(zhuǎn)賬人民幣20萬元。
4、連某提交的短信截圖證明:您好,我是御宸上院物業(yè)方某,您過來反映的購買房子預付款的事,經(jīng)空軍保障大隊核實,查無此人,章也是假的,建議您采取報警處理。
5、收條證明:2018年7月1日張某某手寫收條,收到楊某1預付御宸上院經(jīng)適款5萬元整。
6、連某提交的終止購房協(xié)議、欠條證明:2019年1月7日張某某手寫終止購房協(xié)議,張某某同意于2019年1月25前將購房款和利息一并返還購房人,楊某1、楊某2共計45萬元整,不含利息,利息單算。2019年1月26日張某某承諾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把欠楊某1母親四十五萬元整及利息一次還清,另附200元整。
7、“110”接處警記錄證明:2019年3月21日連某報警稱2018年7月左右,張某某以買房的名義詐騙連某人民幣43萬元。
8、被告人張某某供述:我退給了楊某125萬元,退的錢就是房款和稅款。我許諾給楊某1的3萬元只是口頭承諾,項目還沒有啟動,事兒都沒成呢,我沒答應要什么時候給他。
二、詐騙賈某1人民幣10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賈某1陳述:2016年6月份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個叫張某某的女子,對方說空軍剩下一批經(jīng)濟適用房指標,問我需要嗎,需要的話就先交10萬元定金,我就讓我哥哥賈某2給張某某轉(zhuǎn)了10萬元。接下來幾年我們也都有聯(lián)系,只是房子的事情各種推脫,后來我聽說張某某因為房子的事情被抓了,我就來報警了。張某某答應我的房產(chǎn)沒有兌現(xiàn)。
2、收條復印件證明:今收到賈某1預付房款壹拾萬元整,如2016年6月2日前不到位,按銀行當年利息最高,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6年4月28日。
三、詐騙賈某2人民幣55.6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賈某2陳述:2015年5月份,通過我妹妹賈某1的一個朋友認識了張某某,張某某自稱有一個服裝廠,在2016年4月份張某某說有空軍內(nèi)部的房子,一套186平米只需要100多萬,可以賣給我妹妹,我從我卡里轉(zhuǎn)給張某某10萬元作為定金,張某某寫了一張欠條。
2016年6月份張某某聯(lián)系我說有一套剩余的房子可以賣給我。我一共被張某某騙了55.6萬元人民幣,其中以買房需要交定金的名義騙取5萬元,購買小區(qū)停車位的名義騙取10萬元,交買房預付款名義32萬元,托關(guān)系打點的名義8.6萬元。
2、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賈某2向張某某轉(zhuǎn)賬的具體情況。
3、收條、欠條復印件證明:今收到賈某25萬整,6月15日如事不成按銀行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6年5月31日;今借賈某210萬元整,2018年6月13日還清。借款人張某某,2018年6月8日;今借賈某232萬元整,欠款人張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連被本利還清。借款人張某某,2019年3月29日。
4、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賈某2與張某某微信聊天的情況,包括張某某發(fā)“戶口、車、帶款過去,房子還要等兩天”、“下午肯定完成戶口、款”等內(nèi)容。
5、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工作說明證明:民警向賈某2核實被騙原因及數(shù)額的具體情況。
6、視聽資料:賈某2與張某某通話錄音的情況。
四、詐騙孫某人民幣2205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孫某陳述:2018年8月底,我初中同學張某某和我說她能幫忙低價買東三環(huán)附近的房子,但是得讓我先交稅費,等房本下來之后再付買房的錢。9月初的時候,我通過微信分三次給張某某轉(zhuǎn)賬了22050元。后來我等了三四個月的時間,房本一直沒有下來,我就催張某某,她讓我再等等。到2019年年初,我跟她說這件事辦不了就直接退款,后來她同意了,但一直以各種理由不退錢。2019年5月份,我聽說張某某被豐臺分局抓了,我就來報案了。張某某自稱認識空軍的一個領(lǐng)導。
2、微信轉(zhuǎn)賬截圖證明:2018年8月10日至9月4日間,孫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三筆共計人民幣22050元。
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孫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情況,包括孫某讓張某某還款的情況。
五、詐騙劉一人民幣10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劉一陳述:我愛人化娟的姑姑化美玲的鄰居張某某,她跟姑姑化美玲關(guān)系挺好,我們就認識了,她自稱有一個服裝加工廠。2015年6月15日,張某某說可以低價買空軍軍產(chǎn)房,自稱認識北空的政委、司令員,但需要交10萬元定金,6月16日下午我通過銀行柜臺給張某某轉(zhuǎn)了10萬元,轉(zhuǎn)賬后她說馬上辦理購房合同手續(xù),但一直到2017年5月份還沒辦成功,我提出房子不要了,要求她將10萬定金返還。一直到2019年5月5日張某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退還定金,5月8日與對方失去聯(lián)系,5月21日我到張某某家中找她,發(fā)現(xiàn)房子已經(jīng)被房主收回,我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就來報警了。我姑姑也被騙了。
2、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證明:2015年6月16日,劉一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0萬元。
六、詐騙化美玲人民幣13萬元,案發(fā)前已退還人民幣6萬元的證據(jù):
被害人化美玲陳述:2012年2月份我們鄰居自稱叫張某某的老太太問我是否需要買房,她可以幫我買雙井辦事處對面的樓房,戶型都是180平米的,需要10萬元。房子具體的我不清楚,只聽她說是部隊的房子。因為平時我們一樓的總見面,我對她還比較信任,于是2012年2月14日,我在張某某家里給了她10萬元現(xiàn)金。2014年張某某說買房還需要交錢,我就又給了她2萬元現(xiàn)金,2015年張某某說買房需要交費用,我在她給我的銀行賬戶里存了1萬元。直到2018年初,我因為做手術(shù)急需要用錢,一直催促,她才給了我6萬元現(xiàn)金,但是也沒說這個錢就是房子買不了退我的錢。之后的一年,我和張某某一直有聯(lián)系,她一直和我說房本已經(jīng)辦下來了,但因為某些原因不能發(fā)給我,直到2019年我侄女因此事報案,才知道她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了,我就報案了。張某某騙了我13萬元,我實際損失是7萬元。
張某某是我當時住在雙井北里2號樓6層的一個鄰居,她給我的收條中落款是張某某,收條就是寫著張某某收到我付的預付房款10萬元整,若買房不成,按當年銀行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2017年張某某說房本下來了,說是因為一些事情沒辦完,不能給我看房本。
七、詐騙陳某人民幣345500元,案發(fā)前已退還人民幣10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陳某陳述:2018年4月份,張某某說朝陽區(qū)雙井有一個叫御宸上院的空軍小區(qū)的經(jīng)濟適用房要賣,總價360萬元,她讓我先交首付,2018年4月11日張某某讓我轉(zhuǎn)20萬,她說再替我添10萬,湊齊首付先把房子定了,于是當天我在勁松的農(nóng)行給張某某賬戶轉(zhuǎn)賬了20萬元。5月4日她又讓我交21500元,說是房子的稅,我就轉(zhuǎn)賬到她賬戶了。12月6日她說要疏通關(guān)系需要用錢,我微信轉(zhuǎn)了8000元。2019年1月11日她以讓我墊付辦理小區(qū)門禁的名義,讓我微信轉(zhuǎn)了8000元。2019年1月17日、3月6日張某某以借錢為由分別向我索要5萬元和6萬元。2019年春節(jié),房子一直沒有下來,我找張某某說不要房子了,讓她把錢退給我。2019年3月25日張某某退給我10萬元,剩下的錢她一直推脫。5月6日我聽說張某某被抓了,就來報警了。
2、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4月11日陳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20萬元;2018年5月4日陳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21500元;2019年1月7日陳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5萬元;2019年3月6日陳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6萬元。
3、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18年12月6日陳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8000元,2019年1月11日陳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6000元。
4、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證明:2019年3月25日張某某向陳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0萬元。
八、詐騙閆某人民幣12萬元,案發(fā)前已退還人民幣5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閆某陳述:2013年6月4日,張某某說有位于朝陽區(qū)雙井一個叫御宸上院的空軍小區(qū)的經(jīng)濟適用房要賣,她說讓我先交首付12萬元,當天我就給了張某某現(xiàn)金12萬元,她給我寫了一個收據(jù),承諾2013年10月底交房,并交齊剩余的30萬元。后來我一直找她,她一直推脫讓我等消息。2018年5月份,我一直催她,她陸陸續(xù)續(xù)還了我5萬元,剩下的錢一直沒有還我。2019年5月6日我聽說張某某因詐騙被抓了,我就來報警了。
2、欠條復印件證明:今收到閆某預付房款12萬元整,如事不成,按當年銀行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3年6月4日。附,剩余房30萬元,在2013年10月底交齊,房本到后。
九、詐騙劉某人民幣10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劉某陳述:2011年4月份,張某某說有位于朝陽區(qū)雙井一個叫御宸上院的空軍小區(qū)的經(jīng)濟適用房要賣,她說她可以找關(guān)系便宜賣我一套,問我要不要買,我當時沒在意。后來她又跟我說這事,我就同意購買了,她讓我先交首付10萬元,2011年9月22日我交給張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她給我寫了一個收據(jù),承諾如有變化,把錢退給我。后來我就一直等消息,一直找她,她一直推脫。2019年5月6日我聽說張某某因詐騙被抓了,我就來報警了。
2、欠條復印件證明:今收到劉某、劉峰預付房款10萬元,如有變化,按當年銀行利息最高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1年9月22日。
十、詐騙崔某114.6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崔某1陳述:2013年12月份,張某某說有位于朝陽區(qū)雙井一個叫御宸上院的空軍小區(qū)的經(jīng)濟適用房要賣,總價400萬。她說可以找關(guān)系便宜賣我一套,讓我先交首付。2013年12月15日在張某某家中交給她10萬元現(xiàn)金,她寫了一個收據(jù)。2014年1月18日她說要交稅錢,我就給了她4.6萬元現(xiàn)金。張某某一直讓我等消息,一直推脫。2019年5月5日我聽說張某某因詐騙被抓了,我就來報警了。
2、欠條復印件證明:今收到崔某1預付房款10萬整,2014年3月底前如事辦不成,按當年銀行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3年12月15日;今收到崔某1預付房費稅4.6萬元,如事辦不成按當年銀行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4年1月15日。
十一、詐騙崔某2人民幣41萬元,案發(fā)前已退還人民幣38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崔某2陳述:2014年我通過弟弟崔某1認識了張某某,張某某說認識部隊的關(guān)系,可以將雙井御宸上院小區(qū)100平米左右的房子以41萬元的價格賣給我,我就相信了。2014年7月13日我給了張某某現(xiàn)金21萬元作為房款,2015年4月24日我給了張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作為房款,張某某給我寫了兩張欠條。后來因為我父親生病,我跟張某某說不買房了,讓她退錢給我,張某某說房款已經(jīng)給了在部隊幫忙買房的關(guān)系人,后來我多次到張某某家里要錢,張某某先后給了我38萬元,都是現(xiàn)金給我的。2019年5月11日我弟弟崔某1說張某某因為詐騙被抓了,我就來報案了。
2、欠條復印件證明:欠崔連惠本、利共5萬元整,2018年11月9日還清。欠款人張某某,2018年11月8日。(附還了我2萬元,還差3萬元沒還清。)
3、短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張某某給崔某2發(fā)短信的情況。
十二、詐騙曹某人民幣30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曹某陳述:2015年的時候,和我同住一棟樓的鄰居名叫張某某的女子經(jīng)常到我家聊天,她說可以低價買到便宜的學區(qū)房,在2015年11月15日可以拿到房本,我就同意了。聽她說是部隊的房子。張某某讓我先交15萬元,類似于定金性質(zhì),我用我妻子的銀行卡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了15萬元。后來張某某說買房的事情有進展,如果提前交錢,后期會有折扣,她讓我再交12萬元,我就用我妻子銀行卡向張某某轉(zhuǎn)了12萬元。沒過多久,張某某還讓我追加錢,我覺得交的錢已經(jīng)很多了,就只給她轉(zhuǎn)了3萬元。后來我一直沒有拿到房本,就催她,我覺得不靠譜,也一直催她還錢。張某某以各種理由不給我錢,我聽說張某某被抓了,我就來報警了。
2、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中國銀行銀行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15年10月15日,張婉麒(曹某之妻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5萬元;2015年10月27日,張婉麒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2萬元;2015年12月15日曹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3萬元。
3、欠條復印件二份證明:今收到張婉麒預付房款15萬元,2015年11月15日,如房子(交房子、房本)不到位,按銀行當年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5年10月15日。
今收到張婉麒預付房款27萬元整,2015年11月15日如拿不到房本不能入住,按銀行當年最高利息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5年10月27日。
十三、詐騙許某人民幣14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許某陳述:2017年7月份,我前夫的親戚張某某找到我,說在朝陽雙井附近有幾套部隊反貪下來的房子低價出售,200萬元就能買,叫御宸上院小區(qū),她還帶我到房產(chǎn)的坐落地看了一下,我相信了。2017年7月31日,在我家我給了張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的預付款,她給我打了欠條,其他手續(xù)我都沒見過。后來我問她房子的事,她說房款給齊了,才能交房,因為我沒那么多錢,就一直沒給她。2018年6月16日、10月22日,張某某分別以辦理房產(chǎn)手續(xù)為由騙走3萬元和1萬元,都是在我家以現(xiàn)金方式給她的,她給我打了兩張借款條。我聽說張某某因為詐騙被抓了,我就來報案了。
2、借條復印件三份證明:今收到許某預付款10萬元,2017年8月31日還清。借款人張某某,2017年7月31日;今借許某3萬元整,2018年6月16日還清。借款人張某某,2018年6月7日;今借許某1萬元整,10日內(nèi)還清。借款人張某某,2018年10月22日。
十四、詐騙徐某人民幣40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徐某陳述:2016年11月份,我朋友張某某問我是否需要買房,她能幫我以較低的價格購房,因為是朋友關(guān)系,我比較信任她,正好我也有在北京購房的想法,我就讓張某某幫忙買房。過了兩個月左右,張某某說房子有消息了,讓我給她40萬元用于購房的前期辦手續(xù)費用,我說沒有那么多錢,就先給轉(zhuǎn)了15萬元。又過了半個月,張某某說錢不夠,讓我繼續(xù)給她轉(zhuǎn)錢,我確實想買房,就陸陸續(xù)續(xù)將剩下的25萬元前期手續(xù)費用給了張某某。張某某告訴我半年左右房子就能下來。直到2017年年底,我一直等消息,偶爾問她購房手續(xù)辦理的怎么樣,對方一直說手續(xù)正在辦理中,2018年底,張某某說手續(xù)一定能下來,讓我準備支付尾款,結(jié)果直到2019年年初房子還是沒有音信,我就告訴張某某,房子我不要了,她只需要把我的錢退給我就行了,但張某某一直不退錢,以各種理由推脫,我就來派出所了。張某某說能幫我以較低價格賣北京朝陽區(qū)雙井附近的房子,具體位置我不清楚,我也沒去看過,我給了張某某40萬元,她沒有給我開收據(jù)。
2、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10月7日徐守明(徐某的父親)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5萬元;2016年10月7日王霞(徐某的妻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0萬元;2016年11月15日王進步(徐某妻子的父親)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20萬元;2016年11月16日王霞(徐某的妻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5萬元。
十五、詐騙萬某人民幣12萬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萬某陳述及辨認筆錄:2017年我通過朋友認識張某某,2017年6月張某某自稱與部隊有關(guān)系,手上有部隊的房子可以賣,我聽了很感興趣就問她房子的事情,張某某說房子類似于經(jīng)濟適用房,比較便宜,給她80萬就可以買一套,市場價值300多萬,我說我手上沒那么多錢,張某某說讓我先給她12萬,等房屋全部手續(xù)辦理完成后再將尾款給她,后來我就在朝陽區(qū)勁松附近給張某某轉(zhuǎn)了12萬元,張某某收到錢后稱會馬上給我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過了一段時間,我問張某某房子什么時候能下來,張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后來我聽說張某某被抓了,我就來反映此事。張某某從來沒有帶我看過房子,也沒有說過房間號,沒有給我房本和鑰匙,我一共給了她12萬元,我是通過張某某的姐姐許某認識的張某某,許某也被騙了。
經(jīng)其辨認指出,被告人張某某就是以買賣房產(chǎn)為名義,對萬某實施詐騙的張某某。
2、中國民生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證明:2017年6月5日萬某向張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2萬元。
3、收條證明:今收到萬某預付房款12萬元整,如2017年7月15日房款不到位,收款人張某某連本帶利一次還清。收款人張某某,2017年6月5日。
十六、其他證據(jù):
1、證人方某證言:我是御宸上院物業(yè)服務中心客服經(jīng)理,御宸上院小區(qū)是軍產(chǎn)房,該小區(qū)房屋從未對外出售,沒聽說過叫張某某的人,我查了小區(qū)的業(yè)主,又向空軍保障大隊進行了核實,均沒有陳克這個人。
2、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九三一二一部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北京市朝陽區(qū)御宸上院是軍隊經(jīng)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工程于2008年5月開工,2012年5月竣工,目前小區(qū)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93121部隊負責管理,該小區(qū)房屋從未對外公開出售;姓名為陳克的師長查無此人,也沒有“空軍房管所”這個單位。2019年5月17日。
3、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對被告人張某某持有手機進行鑒定的情況。
4、公安機關(guān)出具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證明:本案破獲情況以及被告人張某某到案的情況。
5、被告人身份信息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的身份情況。
6、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其對收錢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一部分錢款系借款,其余錢款都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陳克了,沒有收據(jù),沒有其他人在場。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證據(jù)間相互印證部分能夠證實上述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某辯解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張某某辯稱其可以通過“陳克”低價買房并將現(xiàn)金交給“陳克”,但不能提供“陳克”的準確身份信息,其將大額現(xiàn)金交于并不熟悉的人,且無其他證人、書證等證據(jù)佐證,與常理不符。經(jīng)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九三一二一部隊證明并無“陳克”此人,且該處房屋并未對外公開出售,被告人張某某辯解無事實依據(jù)。另有多名被害人陳述證明所謂“借款”是基于低價買房的事情,并非民事借貸。綜上,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其他請求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酌情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31年5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相關(guān)經(jīng)濟損失。(詳見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胡春生
人民陪審員 高冬梅
人民陪審員 解瑞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金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