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930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一部刑訴[2020]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辯護人劉久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詹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號房間內(nèi),以幫助被害人陳某1辦理增加房屋拆遷補償面積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1款人民幣895201元。被害人于2018年12月4日報案,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傳喚到案?,F(xiàn)被告人詹某某已經(jīng)將贓款退回。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詹某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不持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詹某某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詹某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相對較??;2、被告人詹某某積極退贓退賠,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詹某某為其拆遷補償事項找過人,做過努力;4、被告人詹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5、被告人詹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主觀惡性小,認真反省,當庭悔罪認罪。綜上,懇請法院給詹某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詹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北臧村鎮(zhèn)珺悅國際3-2804號房間內(nèi),以幫助被害人陳某1辦理增加房屋拆遷補償面積為由,共騙取被害人陳某1款人民幣895201元。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詹某某已經(jīng)將贓款人民幣895201元退還給被害人陳某1。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詹某某持有的小米牌手機一部、興業(yè)銀行的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證明:2017年9月份陳某1找我說家里正在拆遷,面積數(shù)是一千多平方米,但是村里拆遷只給630平方米。陳某1找我想增加一些拆遷補償?shù)钠矫讛?shù)。我在2018年10月的時候,向陳某1承諾可以增加面積數(shù),可以比現(xiàn)在的630平米更多,但是具體多多少,誰都不敢保證。之后從2018年5月開始,我就從陳某1那里陸續(xù)拿了90多萬元,陳某1給我的90多萬都已經(jīng)花掉了,我自己還墊付了不少錢。我不認識×鎮(zhèn)的鎮(zhèn)長、書記。因為陳某1總是催著我問這件事,我騙陳某1的。我有兩個姐姐和姐夫都在老家,平時沒有往來,他們的聯(lián)系方式,我不記得了。吳總是吳×、劉主任、張主任、姐夫都是平時吃飯認識的。具體是什么人,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問過。聯(lián)系方式,我記不住了。我和陳某1提到在通州土橋項目部工作以及在通州區(qū)×公園有項目進行投標,合作伙伴是呂某,派出所已經(jīng)找他了。
2、被害人陳某1證言:2016年因為我老家×拆遷,我在那里有宅基地1470平方米,拆遷辦承諾給我630平米的回遷房以及200萬元補償金,我覺得拆遷有點少,就沒有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就想找人幫忙談談,想讓拆遷辦多給我點補償金。2018年5月初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了一個微信名叫敏捷的人,當時就是和他閑聊,他說他姐夫是公安部副部長王×,還說自己在北京市通州有工程,然后我就想起來我拆遷這個事,我就問了他能不能幫我托人和拆遷辦談談,多要點補償金,他說能辦。他說辦這事需要好處費給人送禮,為了辦這件事,我總共給詹某某900201元。我委托給他辦的拆遷的事情他也沒有給我辦成,我就向他要錢,讓他把錢退給我,他就總是推脫說事情他正在辦著呢,還說讓我等等,要是辦不成就把錢退給我。2018年11月底的時候我聯(lián)系不上他了,于是我就來報警了。劉副主任就是劉×,吳總就是吳×,詹某某說,劉×是區(qū)里的一個副主任,是幫我辦這件事的。吳×是拆遷公司的總頭,張副主任是大興發(fā)改委的一個副主任。
3、被告人詹某某出具的欠條證明:茲收陳某1人民幣90萬元整,用于辦理拆遷事項,定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結,若拆遷事項未辦成,定于10月30日前還款。
4、錢款交付清單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證明:被害人陳某1直接或間接交付交付錢款共計人民幣895201元。
5、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我昨晚見了書記,他答應這周會安排區(qū)里去核實你的情況,如果屬實,會很快落實你們家回遷房面積數(shù),你踏踏實實等著。我現(xiàn)在在我姐夫這,午后回公寓,到公寓時給你打電話。中午飯時,姐夫說你運氣好也挺執(zhí)著的,這次給你按宅基地1.7倍。晚上在公寓里,明天下午去機場接劉主任。今晚約劉主任、吳總、張主任他們?nèi)易右黄鹪诮K大廈吃飯,差不多結束了。剛到姐姐家,昨天陪吳總一天,催他們趕手續(xù),我早上約了劉主任一起去吳總公司。下午在陪劉主任去順義。剛注意到短信了,我到吳總公司了,他下午和認定組的一起去審計組改報表了。中午劉主任老家來幾個人,陪他們吃個午飯。晚上8-9點,在×的茶樓,我約了吳總、劉主任泡茶。我到了,在等劉主任。我比你更急,我中午會去趟書記那,下午聯(lián)系你。下午回,晚上我約了吳總,剛給鎮(zhèn)長打電話,約晚上遲點見面。我下午先去書記辦公室,回頭約你見面。前天晚上給鎮(zhèn)長送四萬現(xiàn)金,剛被退回去,在吳總那。我下午去吳總那,你先別急。今天項目沒著落,而且下午又跑鎮(zhèn)長辦公室呆一下午,煩死了。剛注意到短信,那沒關系,下午我回大興后,咱們見面聊會,我讓他們把這七、八十萬退款給你,我也省心了,剛給劉主任、吳總,張付主任分別打電話了,你卡號發(fā)給我。剛回公寓,晚上趕決算,明天就不去項目部了,明天禮拜五了,已經(jīng)約劉主任、吳×去鎮(zhèn)長那坐坐。我現(xiàn)在張副主任辦公室,吳×也在,商量過兩天公示的事,下午打電話給你,是讓你一起參與一下。姐秋后回北京,我過來陪姐夫說說話,剛陪姐夫聊了好幾樣事,他去部里了。
6、證人謝某證言證明:詹某某是我兒子,大概四、五年前,詹某某找我借錢,我也沒問什么原因,2018年6月份左右,詹某某跟我說,要把之前我借的錢還給我。然后就分3萬、5萬的給我轉(zhuǎn)到了卡里,轉(zhuǎn)了多少,我已經(jīng)記不得了,轉(zhuǎn)了大概幾十萬,我就把他轉(zhuǎn)給我的錢,用來還之前我給他借錢的賬了。詹某某的錢從哪里來的我不知道,他也沒有和我說過。
7、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其謝某轉(zhuǎn)賬人民幣50000元、2018年6月8日向其母親謝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50000元、2018年6月9日向其母親謝某轉(zhuǎn)賬人民幣80000元、2018年6月19日向其母親謝某轉(zhuǎn)賬人民幣30000元、2018年6月26日向其母親謝某轉(zhuǎn)賬人民幣25000元、2018年7月2日向其母親謝某轉(zhuǎn)賬人民幣49100元。
8、證人寇某證言證明:我是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副鎮(zhèn)長,村民拆遷的拆遷面積不能隨意增加,X村只有陳某1家沒拆了,陳某1家對拆遷補償問題一直不認可,陳某1本人來我單位談過此事,別人沒有因此事找過我。我不認識詹某某。
9、證人劉某證言證明:我認識詹某某,詹某某欠我共計10萬元錢,我一直朝他要。2017年11月24日,詹某某借了我5萬元,又在2018年3、4月份,我又借給詹某某5萬元,都是因為他有工程給我干,我借給他錢,這錢不是給他的好處費,工程是否干成,這錢都得還我,2019年9月6日詹某某累計還我49000元,2018年9月15日左右詹某某給我2000元,詹某某一共還我51000元,還欠我49000元,詹某某用一個叫王亞麗的賬號給我轉(zhuǎn)過來的,詹某某沒有請托我辦過事情。
10、證人宋某證言證明:詹某某是我朋友。2018年8月份的時候,詹某某找我借過13萬。之后,詹某某陸陸續(xù)續(xù)還了10萬元,有轉(zhuǎn)賬有現(xiàn)金。還有3萬元詹某某在2018年8月分的時候,陸陸續(xù)續(xù)通過轉(zhuǎn)賬還給我錢。具體怎么轉(zhuǎn)賬的我已經(jīng)記不得了。
11、證人呂某證言證明:詹某某是我朋友。他沒有在馬駒橋的項目部工作過,我和詹某某沒有合作。我沒有把工程給詹某某,所以詹某某也和我們項目部沒有什么工作上的關系,詹某某的工作情況我不清楚。
12、工作記錄證明: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吳×。吳×稱,自己現(xiàn)在不在北京,無固定的地址,無法配合派出所制作筆錄。吳×稱詹某某最后說拆遷的事,陳某1不辦了,然后就沒消息了。吳×稱,自己沒有收錢,不知道有錢的事,也不認識劉副主任等人。
13、工作記錄證明:2018年12月13日,我所民警電話聯(lián)系劉某,劉某稱其于2018年5月12日收到詹某某5萬余元人民幣的轉(zhuǎn)賬,系詹某某償還所欠劉某的債務的錢。2018年12月13日,我所民警電話聯(lián)系謝某,謝某稱其于2018年5月至12月收到詹某某40余萬元人民幣的轉(zhuǎn)賬,系詹某某償還所欠謝某債務的錢。
14、工作記錄證明:因無法掌握張副主任的信息,無法聯(lián)系該人。民警電話聯(lián)系王某,對方稱自己不是王某,也不認識詹某某,對方不提供身份信息。民警聯(lián)系劉×經(jīng)多次聯(lián)系均為停機狀態(tài),現(xiàn)劉×為一級臨控狀態(tài),特此說明。民警多次電話聯(lián)系吳×,均可以打通,但是無人接聽,因無吳×的身份信息,民警無法聯(lián)系到吳×了解情況,制作筆錄,特此說明。
15.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被傳喚到案。
16、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證明:被告人詹某某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詹某某已退賠被害人陳某1違法犯罪所得,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對被告人詹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詹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興業(yè)銀行的銀行卡一張,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扣押的小米手機一部,變價后折抵罰金,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文強
人民陪審員 李小敏
人民陪審員 董殿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