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11刑初992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一部刑訴(2019)8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金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姚某某與袁永鳳(另案處理)系夫妻關系。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袁永鳳在本市房山區(qū)通過使用偽造的供貨合同、出庫單等,向被害人胡某1(男,51歲,北京市人)虛構(gòu)其與“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有生意往來,進而獲得被害人胡某1的信任,隨后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袁永鳳以與被害人胡某1共同投資,向“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供貨為由,騙取被害人胡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1467500元。后二人將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消費。
二、2016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與袁永鳳為向胡某1償還借款,遂指使他人偽造了一張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賬支票(出票日期為貳零壹陸年零貳月零肆日,收款人名稱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金額為人民幣3542000元,支票背面蓋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專用章”),隨后袁永鳳在本市房山區(qū)某村路旁將該偽造的銀行轉(zhuǎn)賬支票交予胡某1。經(jīng)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支票上的“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專用章”印文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樣本上相同內(nèi)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4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予以否認,辯稱其沒有參與詐騙和偽造金融票證,其確實向被害人保證過生意是真實的,但其是受袁永鳳所騙;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胡某1的錢款中包括楊某的錢款。
被告人姚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第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證據(jù)只有言詞證據(jù),且言詞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證據(jù)不確實、充分,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姚某某無罪。第二,如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4月6日主動到派出所投案,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無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與袁永鳳(已判刑)系夫妻關系。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袁永鳳在北京市房山區(qū)通過使用偽造的供貨合同、出庫單等,向被害人胡某1虛構(gòu)袁永鳳與“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有生意往來的事實,進而獲得被害人胡某1的信任,隨后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袁永鳳以與被害人胡某1共同投資,向“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供貨為由,騙取被害人胡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1457500元。后二人將上述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消費。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4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對其中言詞證據(jù)相互印證的部分及客觀證據(jù)予以確認:
1、被害人胡某1陳述證明,2009年我通過姚某某認識的袁永鳳,當時姚某某說袁永鳳在燕山石化做生意,燕山好多廠子的勞保、飲料都是袁永鳳供應的。2014年7月,袁永鳳和姚某某約我在良鄉(xiāng)的一個茶館見面,他們對我說燕山很多廠子欠袁永鳳的錢,希望我能幫忙找人給她要出來,當時袁永鳳給我看了一份房山法院的判決書,大概內(nèi)容是判決燕山集團償還欠袁永鳳送給燕山集團的魯花花生油貨款350萬元及產(chǎn)生的利息38.6萬元,在判決書右下角蓋有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的紅章,判決書的時間我沒記住。我就是看見這份判決相信了袁永鳳和姚某某說的事情,才把錢給他們的。后來在良鄉(xiāng)南關城鐵的停車場袁永鳳還給我看了一張魯花集團給燕山供貨的票據(jù),袁永鳳稱是她自己從魯花集團上貨,然后供應給燕山集團。后姚某某和袁永鳳經(jīng)常聯(lián)系我說需要給燕山工會主席薛宏志送禮,薛宏志已經(jīng)答應他們把之前的欠款結(jié)清,后面再給他們簽訂一年的供貨合同。姚某某和袁永鳳到長溝鎮(zhèn)我的家中和我說,讓我去借80萬元,他們?nèi)ソo薛宏志送禮,借款的利息他們兩個人還,等跟薛宏志簽下供貨合同后,我們可以一起給燕山石化供貨做生意,他們負責跑業(yè)務,我負責投資,掙到錢后我們平均分。袁永鳳還提出來讓我去注冊一個公司,注冊好公司后用我公司的名義去和燕山集團簽合同,我當時覺得他們說的能掙錢我就同意了,答應他們幫著借錢。他們還說2015年5月燕化公司給袁永鳳結(jié)賬300-350萬元,2015年9月就把所有欠款給袁永鳳結(jié)清。
從2014年7月份開始,我陸續(xù)向袁永鳳給我提供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打款80萬元,我都是使用我的農(nóng)行賬號在長溝鎮(zhèn)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的,袁永鳳沒有給我打收據(jù),這個錢是我給袁永鳳和姚某某投資的錢。我們雙方合作做生意是我提出來的,當時約定我出錢,他們負責業(yè)務,然后再賺的錢分成。合作生意的事情,我們在電話里談過好多次,我主要和袁永鳳聯(lián)系,大部分都是和袁永鳳打電話,和姚某某打電話說的少。我們每次見面談合作的時候,始終都是我們?nèi)齻€人在場,沒有別人在場的情況。姚某某和我說過好多次合作這事百分之一萬的放心,絕對能成能掙錢,騙誰也不能騙我。我自己沒有去過燕山煉油廠打聽過袁永鳳這個人,但是我通過同事喬某打聽過,喬某一個朋友的親戚在燕山煉油廠開車,他們說聽說過袁永鳳這個人名,但是袁永鳳有沒有與燕山石化做生意他不清楚。
2014年12月24日,姚某某和袁永鳳到我家,給我看了一份合同書,合同書主要內(nèi)容是,甲方: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乙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內(nèi)容是袁永鳳作為代理人向燕山集團供應魯花花生油(魯花花生油共計45500桶,每桶價格125元,共計:5687500元)。他們說合同已經(jīng)簽下來了,不能違約,讓我趕緊去借錢訂貨,我當時就是看了這份合同書相信袁永鳳是在和燕山集團做生意,我借到錢后把錢分二三次轉(zhuǎn)到袁永鳳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上,共計40萬元。當時袁永鳳給我看這份合同書時有袁永鳳、姚某某、我和我兒子胡某2在場,我讓我兒子胡某2用他的手機拍了合同書的照片。我這次給袁永鳳打的40萬元是我的投資款。這筆生意袁永鳳說做成了,而且賬也結(jié)了,但是我沒有分到錢。袁永鳳跟我說結(jié)完款后買了650噸大米給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和北京首鋼集團,錢都花了。
2015年2月,我按照袁永鳳的要求注冊了公司,注冊公司的名稱是北京某1商貿(mào)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但注冊后袁永鳳也沒有用我的公司去和燕山集團簽合同。
2015年11月3日,袁永鳳給我打電話說需要找稻香村的王然開一張200萬元的貨款票給燕山薛宏志,然后就能結(jié)賬了,需要給王然一些好處,讓我給她6萬元,我就通過我兒子胡某2的銀行賬戶轉(zhuǎn)給了袁永鳳6萬元。之后姚某某和袁永鳳沒有還給我錢,我就一直催他們。
2014年12月,袁永鳳跟我說他們和燕山石化公司的人在昊天假日酒店對賬,并給我出示了1000多萬元的給燕山石化送貨的單據(jù),我看到單據(jù)上是給燕山石化橡膠廠、煉油廠、化一廠、化二廠、燕山設計院送的貨,具體沒看清,我記得有月餅和魯花花生油。當時是因為我借給袁永鳳的80萬元已經(jīng)到了半年的還款期限,我問她什么時候還錢,她才跟我說對賬的事,還說對完賬就開支票把錢還上,但一直也沒有還上。
從2014年7月到2015年11月,姚某某和袁永鳳陸續(xù)以與燕化公司做勞保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和送禮為由,從我這里借走了170余萬元。經(jīng)公安機關核實從我和我兒子胡某2的個人銀行賬戶共轉(zhuǎn)給袁永鳳的金額是1767500元,以公安機關從銀行核實的金額為準,里面有23萬元是姚某某和袁永鳳跟我借的錢,他們兩個說這些錢也算在一起做生意里面。
我給袁永鳳轉(zhuǎn)賬的銀行卡,戶名為胡某1,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為×××;戶名為胡某2,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為×××;戶名為胡某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號為×××。袁永鳳的銀行卡,戶名為袁永鳳,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為×××;戶名為袁永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號:×××。期間袁永鳳稱有一筆50萬元需要還,讓我?guī)椭枰幌?,我手里沒有錢了,我就找到了朋友楊某,楊某借給了袁永鳳50萬元人民幣,借錢時說好后面有生意就給楊某做,楊某這次借錢給袁永鳳是我做的擔保人。后來楊某陸續(xù)通過我或者直接給袁永鳳轉(zhuǎn)款投資,經(jīng)公安機關核實,在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楊某共計給我打款529000元,其中13.5萬元是楊某通過我打給袁永鳳的,我還給楊某15萬元現(xiàn)金,并轉(zhuǎn)賬2萬元,還欠楊某22.4萬元,我用這22.4萬元還了從朋友處借錢再借給袁永鳳的錢了。我給楊某打過欠條,但在2016年6月28日,姚某某給楊某打了一張欠條,欠條內(nèi)容是,2016年6月28日起,以前袁永鳳和胡某1打的欠條全部作廢,欠款人姚某某重新打欠條185萬元,也就是說我不欠楊某錢了。
袁永鳳陸續(xù)還了我不到30萬元。一次是2015年12月11號分兩次給我打款6萬元,袁永鳳說從燕山集團結(jié)了23萬元的元宵錢,分給我6萬元。一次是我向她要錢要的比較緊,她于2016年2月23日打給我10萬元。還有一次是我知道她結(jié)賬了,就一直向她要錢,她于2016年3月17日給我打了5萬元。袁永鳳通過微信還給我1萬元。
2016年6月底我去過燕山石化公司,因為當時楊某老去找姚某某要錢,姚某某就到我家呆著。楊某到我家找姚某某,姚某某背著包走了,楊某追出去了。過了一個小時左右,楊某給我打電話說把袁永鳳、姚某某堵在燕山石化總公司旁邊了,然后我開車也過去了。到現(xiàn)場后我看到袁永鳳、姚某某在和楊某他們一幫人說話,袁永鳳、姚某某開的大眾帕薩特(黑色)被楊某的兩輛車給堵住了,我下車之后,楊某的朋友就把我的車鑰匙拿走了。楊某就問袁永鳳和姚某某,借他們的錢到底干什么用了,到底什么時候能結(jié)回來,到底有沒有和燕化公司做生意。袁永鳳給燕山石化薛宏志打電話(聯(lián)系電話:182XXXXXXXX,138XXXXXXXX),她說薛宏志不接電話,我們就說去找薛宏志,我們這些人都去了燕山信訪辦,到了信訪辦之后,他們怎么說的具體我也不知道,都是楊某和他們說的。然后袁永鳳又領著我們?nèi)チ搜曛驹陂惔鍢坊畛堑募?,但是也沒人。問小區(qū)的物業(yè)人員,他們說這個房子就不是薛宏志的,之后我們又都回密云去說這個事了。在整個過程中我了解到,袁永鳳沒有和燕山石化做過生意,也沒有薛宏志這個人。這些情況姚某某都知道,因為姚某某對我說過,他和袁永鳳與燕山石化做的買賣是通過林宏衛(wèi)(音)認識的薛宏志。還說和燕山石化做生意這個事情絕對假不了,姚某某說他的一個相好的人認識薛宏志,說他們穿的工服都是袁永鳳提供的,姚某某和我說這些話的意思,就是想讓我相信袁永鳳和燕山石化做著生意呢,因為當時我對袁永鳳和燕山石化公司做生意的事情已經(jīng)有點懷疑了。姚某某和我說燕化公司欠他們魯花花生油、月餅、元宵還有飲料的貨款,并且和我說他每年都要從密云成車的給他們拉魚、李子送禮用,并在密云接待過燕化公司和袁永鳳他們做生意的領導,這些都是姚某某親自和我說的。如果是袁永鳳找我借錢我不會借給她,如果不是姚某某跟我說他們和燕化公司做生意這件事,我也不會借給他們錢。
我與袁永鳳微信聊天時使用的手機是三星黑色翻蓋手機,我跟袁永鳳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都保存在這個手機里。當時我使用的號碼是130XXXXXXXX,袁永鳳使用的手機號是139XXXXXXXX。我跟袁永鳳要錢都是通過電話、微信,還去她在密云區(qū)賓陽北里小區(qū)的家找過她。我和袁永鳳在密云他們家里核對過賬目,大部分時間姚某某也在場,主要是我跟袁永鳳核對賬目。我每次給袁永鳳打款都是她電話通知我。
2、證人胡某2證言證明,姚某某是我父親胡某1的朋友,我是2014年12月24日在我家認識的袁永鳳,袁永鳳和姚某某是夫妻關系。2014年12月24日上午9點多,姚某某帶著袁永鳳到我家找我父親,我父親說袁永鳳是他的合作伙伴,袁永鳳說他們已經(jīng)跟燕山石化簽完了供貨合同,今天來就是跟我父親談一起合作做生意的事情。袁永鳳拿出她跟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簽的《合同書》給我父親看,我父親就讓我用我的手機拍了一張《合同書》的照片,之后我就回到我的房間,他們具體怎么談的我就不清楚了?!逗贤瑫返膬?nèi)容我記得就是給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送食用油,其他的我記不太清了。我聽我父親說他因為跟袁永鳳合作做生意給過袁永鳳大概200多萬元,袁永鳳給過他一張300多萬元的轉(zhuǎn)賬支票,我父親去銀行存支票,但是沒有兌出來。我父親讓我用我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銀行卡(戶名為胡某2,卡號為×××)給袁永鳳分三次轉(zhuǎn)了6萬元。
3、證人楊某證言證明,我通過胡某1介紹跟袁永鳳做生意。2015年2月,胡某1找我借50萬元,他說燕山石化公司欠袁永鳳1000多萬元的貨款,為了順利結(jié)回貨款需要疏通關系,這50萬元是替袁永鳳借的。我分多次將50萬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手機轉(zhuǎn)賬的方式給了胡某1,胡某1說他將這50萬給了袁永鳳,袁永鳳也認可。胡某1說賬一直沒有結(jié)回來,所以沒有把這筆錢還給我。
我是2015年2月份開始和袁永鳳有經(jīng)濟往來的,當時我不認識袁永鳳,我給袁永鳳錢是因為胡某1讓我轉(zhuǎn)的。胡某1說我轉(zhuǎn)錢給他,他再轉(zhuǎn)給袁永鳳這樣太麻煩了,就讓我直接轉(zhuǎn)給袁永鳳。我通過手機轉(zhuǎn)賬、銀行轉(zhuǎn)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給了袁永鳳130余萬元。袁永鳳銀行卡的戶名都是袁永鳳,一張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另一張卡號是×××。我給袁永鳳這130余萬元是我跟胡某1、袁永鳳合伙做生意的錢,他們二人出力,我出錢。袁永鳳跟我說是一直跟燕山石化公司做勞保生意,她認識燕山石化公司的領導,名字叫薛宏志,該公司欠她1000多萬元的貨款。我們?nèi)撕匣锔嗌绞錾?,第一筆說是正月十五給燕山石化公司送元宵,第二筆說是五一送魯花花生油,第三筆說是八月十五送月餅。后來我去燕山石化公司咨詢過,該公司的領導答復我說根本沒有這么回事,公司沒有薛宏志這個人,也不知道袁永鳳這個人。我找她要過很多次投資款,現(xiàn)在也沒有收回來。2016年1月5日在密云的一個賓館里,我跟袁永鳳對完賬后,袁永鳳給我寫了一張185萬元的欠條,其中包含胡某1借給我的50萬元。我找袁永鳳要了一年多,袁永鳳還給我不到20萬元,還欠我160萬余元。我沒辦法于2016年9月將袁永鳳訴至房山法院,法院判決讓袁永鳳、姚某某和胡某1共同還我錢。
袁永鳳曾和我說需要給燕山石化公司開發(fā)票,要交開票的稅錢,還讓我和胡某1繼續(xù)給她錢。我是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我們?nèi)撕献髯龅诙P生意的時候,胡某1讓我把錢直接送給袁永鳳,我把錢送到她家時認識的姚某某,姚某某說他跟胡某1是幾十年的關系了,讓我放心,不會騙我的。
4、證人張某證言證明,我和姚某某是同村的,他沒有穩(wěn)定的正式工作,平時愛打麻將。姚某某和袁永鳳是2009年左右結(jié)的婚。2009年至2012年,姚某某和袁永鳳以和燕化公司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我借過錢。2014年左右,姚某某給我看過一份燕化公司欠袁永鳳多少錢的文件,看了這個之后,我就更相信袁永鳳在和燕化公司做生意。2016年左右,是最后一筆借款16萬,袁永鳳和我說是開具支票的好處費,后來我和袁永鳳去了中糧大廈,袁永鳳說去這里送禮,她自己上去了,讓我下面等著,她回來后就給了我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的支票,金額是320多萬元(具體金額記不清了),后來我和袁永鳳去銀行入賬,袁永鳳在支票上寫錯了一個字,銀行讓再重新開具,后來袁永鳳又去開具了一張支票,支票面額是500多萬(具體金額記不清了),我倆一起存的時候,銀行工作人員說支票有問題,過期了,然后袁永鳳說她有朋友在銀行能給存上,袁永鳳就把支票拿走了,后來這錢也一直沒有到賬,我問袁永鳳,她也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一直沒有給我。最后一筆的16萬,剛開始姚某某不知道,后來也知道了,其他的借款情況姚某某都知道。我每次借給他們錢,都問姚某某,袁永鳳是否在和燕化公司做生意,姚某某每次都確定的說是,所以我才相信袁永鳳的話,把錢借給了袁永鳳。我沒有去過燕化公司核實過相關情況。
大概四五年前的一個夏天,我和姚某某、袁永鳳去過房山法院。當時袁永鳳想讓我相信燕山石化欠她錢,跟我說她和燕山石化打官司要在房山法院開庭,讓我過去旁聽。然后袁永鳳、姚某某、我以及一個叫二強的我們四人一起從密云去的房山法院。當時到了房山法院,袁永鳳對我說讓我先在外面等會,她自己先看看對方到?jīng)]到,要是能開庭就讓我們進去,然后袁永鳳就自己從法院正門進去了,過了十幾分鐘后,袁永鳳就自己出來了,她和我說燕山石化的人沒到,今天不開庭了,還說旁聽證都辦好了,但是我也沒看見旁聽證,然后我們四人就直接回密云了。袁永鳳和姚某某都對我說過,袁永鳳和燕山石化公司的糾紛是燕山石化欠他們提供給燕山石化員工福利的貨款,這些福利有魯花花生油及月餅等相關物品。在我們?nèi)シ可椒ㄔ旱穆飞希δ衬痴f讓我放心吧,現(xiàn)在正在和燕山石化打官司呢,馬上就判了,判了就馬上把錢還給我。而且以前每次我管他們要欠款的時候,姚某某都出面對我說,和燕山石化做生意這件事讓我放心,肯定沒有問題,到時候肯定能還我,還不上他給我跪下。
2016年我去密云法院起訴了姚某某和袁永鳳,2016年8月,密云法院判姚某某和袁永鳳償還我100萬元,一年以內(nèi)還清。
5、證人姚某1證言證明,姚某某是我親兄弟,他和袁永鳳是夫妻。2013年左右,姚某某和袁永鳳以袁永鳳做買賣資金周轉(zhuǎn)不開為由向我借過錢,前后一共借給姚某某和袁永鳳有20萬元。后來因為我孩子上學需要錢,我向他們要過錢,袁永鳳總是說資金周轉(zhuǎn)不開,過些日子再還,一直到現(xiàn)在也沒還我一分錢。他們說是和燕山石化做買賣,是過節(jié)時給燕山石化各單位送花生油、月餅,袁永鳳掙回扣,具體做沒做我不知道。兩年前我聽說袁永鳳欠人錢不還,問燕山石化根本就沒有讓袁永鳳送油和月餅這回事,袁永鳳還因為被要賬的堵著了,還喝過藥。我才知道她沒做買賣,后來一直到現(xiàn)在我也沒見袁永鳳回某1村。
6、證人姚某2證言證明,姚某某是我父親,2009年我父母離婚后,我父親和袁永鳳結(jié)了婚。2010年左右我就見過袁永鳳,當時袁永鳳說在和燕化公司做生意,說是給燕化公司送食用油、月餅、勞保用品什么的,她是對著我們一大家子人說的,然后還把房山法院的判決書給我們看了,說燕山石化欠她290多萬元。我問我父親說“你們也不上班,靠什么生活”,我父親說袁永鳳在和燕化公司做生意。
7、證人左某、閆某、王某、曹某證言證明,姚某某和袁永鳳于2009年開始,以袁永鳳與燕山做買賣需要資金為由向他們借過錢。
8、證人宋某證言證明,我是2017年七八月間認識的姚某某,我們是朋友關系,認識他的時候他沒有工作。劉金沙是姚某某聘請的辯護律師,我于2019年11月庭審時向劉金沙提供過1個粉色本子、1個藍色本子、4份民事起訴書、1份民事調(diào)解書、2張紙條。這些證據(jù)材料是我于2018年8月份以后在姚某某密云某1村老家住處的衣柜抽屜里、電視柜抽屜里以及袁永鳳的書包里找到的。姚某某母親在那兒住,是他母親讓我進去的,是我主動向劉金沙提供這些材料的。根據(jù)這些材料上記錄的內(nèi)容,我認為是袁永鳳寫的,但是我不能確定。
9、同案犯袁永鳳供述證明,2009年或2010年,我通過姚某某認識的胡某1,姚某某說胡某1是他的好朋友。2014年7月份,我和姚某某因辦理租賃車牌一事跟胡某1借錢,后來又借過幾次。當時胡某1跟我們提出,老這樣子過日子不行,并說姚某某在燕山石化橡膠廠工作過,認識人比較多,關系都不錯,看能不能和燕化公司做些勞保生意,姚某某說生活費都是從二哥胡某1那里借的,拿什么做生意,胡某1說只要我們做生意,他會想辦法借給我們錢,之前他借給我們的錢就算了,如果我們掙了錢,別忘了他,之后再借給我們錢就需要付利息了。然后姚某某就和我說,我們以后沒錢可以以這個理由向胡某1借錢,我說要借錢你就給胡某1打電話吧,我和胡某1也不熟悉,之后姚某某就以和燕化公司做生意缺少資金為由陸續(xù)向胡某1借款。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間胡某1陸續(xù)借給姚某某共計人民幣170萬余元(具體金額以公安機關查證為準),一部分用于我和姚某某的日常開銷,還有就是給姚某某賭博用了,還有一部分就是還了部分債(都是我和姚某某一起欠的債)。截止到2016年12月份,我陸續(xù)還給胡某1不到40萬元。
我在2016年9月份去城關派出所說過這個事情,然后在2017年年初我就回老家打工賺錢。胡某1借給我們的錢都是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給我們的,姚某某讓胡某1把錢都打到我在農(nóng)業(yè)銀行和郵政儲蓄的銀行卡里了。姚某某曾讓我以和燕化公司做生意開發(fā)票和送禮沒有錢為由向胡某1借錢。我聽姚某某給胡某1打電話說目前還在和燕化公司的人聯(lián)系,但是還沒消息。我認為姚某某沒有和燕化公司做過生意,姚某某也沒有帶我去燕化公司和公司相關人員洽談過生意上的事情。
我沒有和胡某1在良鄉(xiāng)的茶館見過面,也沒有給胡某1出示過內(nèi)容是燕山集團欠我350萬元的房山法院判決書,我不知道姚某某是否給胡某1出示過。我沒給胡某1提供過出庫單,也沒有見過這些出庫單。
民警給我出示的在乙方處有“袁永鳳”簽名的《合同書》,這個是我簽的。2014年12月24日之前兩三天,姚某某和我說胡某1要來家里,然后姚某某就拿出一份合同書,讓我在合同書上乙方簽了字,并把簽字合同的時間寫在了2014年12月24日,目的是讓胡某1相信我們在和燕化公司做生意,但是當時合同上面沒有蓋有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姚某某讓我在上面簽字是因為他說自己不好出面,就讓我在這個合同書上的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處簽字。我不清楚合同上的金額是多少,都是姚某某起草的合同。簽合同時在場的有我和姚某某、胡某1及我女兒姚某4。
10、接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證實,2016年7月18日17時0分,胡某1報警稱,自己借給袁永鳳人民幣192萬余元做生意,袁永鳳后連本帶息加分紅在羊頭崗新村給了自己一張3542000元的支票,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自己支票賬戶已注銷,懷疑被騙。2017年6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決定對袁永鳳偽造金融票證案立案偵查。
11、到案經(jīng)過等證實,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通過公安網(wǎng)查詢姚某某為在逃人員,于2019年4月6日12時到密云區(qū)東邵渠鎮(zhèn)某1村姚某某老家查找該人,其未在家中,后當日13時許,姚某某稱懷疑自己被上網(wǎng)追逃,自行到東邵渠派出所詢問此情況。
12、被害人胡某1于2017年6月11日提供的《合同書》影印件證實,甲方: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燕山集團,乙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袁永鳳),雙方約定甲方的四個工廠(燕山化工一廠、燕山化工二廠、燕山橡膠廠、燕山東煉廠)及員工勞保所有福利由乙方代理商袁永鳳負責送貨(魯花花生油共計45500桶,每桶價格125元,共計5687500元)。甲方簽章: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簽章:袁永鳳簽名,簽訂時間:2014年12月24日。
13、被害人胡某1于2017年6月11日提供的4份出庫單影印件證實,出庫單影印件內(nèi)容為于2015年5月18日向中國石化(化二廠、化一廠、東煉、橡膠廠)出庫魯花花生油,金額分別為148.2萬元、142.025萬元、77.075萬元、104.975萬元。
14、被害人胡某1于2017年6月11日提供的手機短信截圖證實,發(fā)信人為薛哥,發(fā)出內(nèi)容為“袁,我都不知道該怎么跟你們說了,真的實在不好意思,為了這點錢的事,我妹夫都跟我妹提離婚了,我前天已經(jīng)另想辦法了,不過真的還需要幾天時間,你跟你老公和你二哥說說再等幾天,說句心里話,我現(xiàn)在成天成宿的睡不著覺,都這把年紀了,可我不能對不起你們,能相信我跟你們說的這些嗎”。回復內(nèi)容“我怎么跟他們說呀,本來我二哥說就等到今天的,現(xiàn)在已經(jīng)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的了,我只能把您說的告訴他們看看他們的意見吧”。發(fā)出內(nèi)容“希望你們都包容一下,我也不再讓你們失望的,謝謝理解”。
15、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4份證明證實,該單位在冊職工中無姓名為薛宏志、曹京川的員工;該公司全稱為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并附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及財務專用章印模。
16、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回函》證實,截至2018年5月22日,房山法院未受理過袁永鳳(公民身份號碼×××)與中國石化北京燕山石化分公司、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的民事訴訟案件。
17、北京市房山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工作記錄證實,民警撥打被害人胡某1提供的被告人袁永鳳所稱在燕山集團任工會主席的薛宏志的182XXXXXXXX、138XXXXXXXX兩個手機號碼,現(xiàn)兩個號碼均已是空號,民警聯(lián)系中國移動營業(yè)廳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答復,手機號碼是空號時,相關機主信息及通話記錄已注銷刪除,故無法核實兩個電話號碼的實際歸屬人、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18、姚某某辯護人劉金沙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材料及說明證實,2019年11月19日,劉金沙向法庭提交粉色本子1個、藍色本子1個、《民事起訴書》4份、《民事調(diào)解書》1份、紙條2張,劉金沙稱上述證據(jù)材料系姚某某朋友宋某提供,宋某對其稱認為證據(jù)材料中有被告人袁永鳳所書寫內(nèi)容。
19、被告人袁永鳳于2019年12月12日書寫的筆跡案后檢材樣本及北京市房山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工作記錄證實,2019年12月16日,民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法院提供的疑似袁永鳳筆跡的檢材(姚某某辯護人劉金沙提供給法院的相關材料)進行筆跡鑒定,經(jīng)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員審核相關檢材后,告知袁永鳳筆跡案后檢材樣本具有明顯偽裝痕跡,故不具備相關筆跡鑒定對比條件。
20、銀行賬戶明細及北京精與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于袁永鳳偽造金融票證案資金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證實,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間,胡某1銀行賬戶及胡某2銀行賬戶向袁永鳳銀行賬戶共轉(zhuǎn)賬人民幣1767500元。從2014年至2016年案發(fā)前,袁永鳳名下銀行賬戶向胡某1轉(zhuǎn)賬20萬元。胡某1尾號6818的農(nóng)行卡在2016年2月23日有一筆10萬元轉(zhuǎn)賬收入。
21、被害人胡某1提供的其與袁永鳳聊天記錄及其與袁永鳳、姚某某的聊天錄音證實,二人就一起做生意、利潤、稅點、開支票及支票的兌付、背書等事項進行商談的情況。
22、人口信息查詢表、電話查詢記錄、無犯罪證明、網(wǎng)上對比工作記錄證實,被告人姚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況,無違法犯罪前科。
2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證明,我和袁永鳳是夫妻,我們2009年7月結(jié)婚,婚后我沒有經(jīng)濟來源,袁永鳳負責家里的一切開銷,有時給我點零花錢。2010年4月份左右,袁永鳳說她與燕化公司做送油、月餅和勞保的買賣沒有資金,讓我跟親戚朋友給她借錢。2010年至2013年間我從老家那邊陸續(xù)借了200多萬元,幫袁永鳳和燕化公司做生意用,到現(xiàn)在這些錢我和袁永鳳也沒有還人家,我問過袁永鳳跟燕化公司做生意的情況,她一直以各種理由說暫時回不了貨款。借錢給袁永鳳的人我都認識,大部分都是我家里的親戚,借錢的時候,我就按照袁永鳳對我說的話說給親戚們,然后親戚們要是問具體的問題,袁永鳳再和親戚們說。我向親朋好友借的錢都是袁永鳳用,所以都打到袁永鳳的卡里了。
胡某1是我認識二十多年的朋友。2012年至2013年的時候,我經(jīng)常和胡某1電話聊天時,說袁永鳳在和燕化公司做生意的事。2014年胡某1的孩子結(jié)婚,我把袁永鳳介紹給胡某1認識。后因為我和袁永鳳在密云借錢的債主催我們還錢,袁永鳳說已經(jīng)起訴燕化公司了,目前已經(jīng)在判決階段,等到判決結(jié)果下來就可以還他們錢了。袁永鳳拿了一份房山法院的判決書,我們就拿著法院判決書給借錢的親戚朋友看,讓他們相信是在和燕山石化做生意,欠著我和袁永鳳錢,都到執(zhí)行庭了。當時袁永鳳把判決書拿回家先讓我看的,上面寫著燕山石化欠袁永鳳500多萬元。后袁永鳳給張某看了房山法院的判決書,張某不太相信,當時這個判決沒有加蓋公章,我和袁永鳳還帶張某一起到了房山法院核實,袁永鳳也沒讓我們進去,她自己進去一會兒就出來了,對我們說自己進去簽個到,法官說燕化那邊的人沒來,我們也沒有去法院就回家了。后袁永鳳就讓我找找人,希望盡快把這個判決執(zhí)行,然后我就給胡某1打電話并一起吃了飯,胡某1看了這個法院判決書之后,說幫忙找找人。過了幾天胡某1給我打電話說問了,在燕山石化煉油廠聽說過袁永鳳這個名,我說現(xiàn)在沒錢了,生意做不動了,胡某1說他想跟我和袁永鳳一起做燕化的生意,我說你要想做就和袁永鳳聯(lián)系,后來胡某1就和袁永鳳聯(lián)系做燕山石化的生意了。剛開始胡某1給袁永鳳的銀行卡上打了80萬元,袁永鳳說是做生意送禮用。最開始是給燕山石化做魯花花生油,后來一直就是袁永鳳和胡某1他們倆聯(lián)系生意上的事情,他們和燕化公司做生意都是胡某1出的錢,這些錢胡某1都打在袁永鳳的銀行卡上了。
2015年左右,袁永鳳、胡某1、楊某一起做給燕山石化公司送勞保的生意,開始時楊某把錢打給胡某1,胡某1又陸續(xù)轉(zhuǎn)給了袁永鳳,后來楊某不干了,要胡某1和袁永鳳退錢,還到密云找到我,讓我給他打一個欠條,主要是退本金155萬元,利潤30萬元。后來楊某還告到房山法院,最后法院判決讓我和袁永鳳還給楊某105萬元。
我沒有和袁永鳳給胡某1看過合同書。2016年6月30日左右,我和袁永鳳及債主都到燕山石化辦公大樓前要賬,燕山石化公司工會的工作人員說,沒有和袁永鳳打過交道,燕山石化就沒有我們要找的姓薛的這個人。我才知道袁永鳳就沒和燕山石化做過生意。我當時問袁永鳳錢哪兒去了,她說都吃喝、家庭花銷了,然后我和袁永鳳商量怎么還錢,她也不說。后來胡某1就到周口店派出所報案說我和袁永鳳詐騙。
跟親戚朋友借錢都是我和袁永鳳一起去,我先向親戚朋友說袁永鳳在燕山做買賣需要借點錢,不會讓他們吃虧,然后袁永鳳再說借多少,怎么給她,每次都是在節(jié)前節(jié)后去借。借我家里親戚的錢沒還過,就還給曹某和張某部分借款,也沒有還清。我和袁永鳳沒錢,我也沒見過袁永鳳做生意掙回過錢,我也問過袁永鳳做的什么買賣,一問袁永鳳就跟我急了,以各種理由跟我說,她說完我也沒有懷疑過。有時要賬的人來我家要賬,我就按袁永鳳對我說的那些話對那些要賬的人說。袁永鳳沒有給過我錢,家里生活開銷都是袁永鳳負責。2017年春節(jié)前,因為要過年了還不上欠款,袁永鳳說去貴州他弟弟那里去找錢,這一走就沒回來。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袁永鳳為向胡某1償還借款,指使他人偽造轉(zhuǎn)賬支票構(gòu)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經(jīng)查,公訴機關針對該項指控僅提供了被告人袁永鳳的供述,無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故對姚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該項事實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姚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姚某某與袁永鳳共同實施了詐騙胡某1錢款的行為,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姚某某所提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胡某1的錢款中包括楊某的錢款的辯解,經(jīng)查,在案相關證據(jù)證實,袁永鳳以與燕化公司做生意需要用錢為由,讓胡某1幫助其借款50萬元,胡某1遂找到楊某說替袁永鳳借款,后楊某分多次將錢款轉(zhuǎn)給胡某1,胡某1又將錢款轉(zhuǎn)給袁永鳳,因此楊某與胡某1之間的轉(zhuǎn)款,系借貸關系,而胡某1之所以將錢轉(zhuǎn)給袁永鳳,是因為袁永鳳向胡某1虛構(gòu)了其與燕化公司做生意需要資金的事實,故上述轉(zhuǎn)款不應在姚某某與袁永鳳共同詐騙的金額中扣除,該項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袁永鳳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詐騙數(shù)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構(gòu)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姚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姚某某系自首及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姚某某雖系主動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不能認定自首,結(jié)合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行為、性質(zhì)及危害后果,亦不宜對其減輕處罰,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姚某某對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85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二項,即“責令被告人袁永鳳退賠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七千五百元發(fā)還被害人胡某1”承擔共同退賠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于 妍
人民陪審員 蔡琳菁
人民陪審員 王永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金 娜
書 記 員 孫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