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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958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7-24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958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又以京海檢一部刑追訴〔2020〕14號、15號追加起訴決定書,對起訴書中案件事實部分補充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鄒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朱忠合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石景山區(qū)、門頭溝區(qū)等地,虛構認識車管所的工作人員,能夠保證被害人在北京車牌搖號過程中中簽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1(男,31歲)、李某2(男,28歲)等三十余人共計人民幣1780000余元。

2019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門頭溝區(qū)、順義區(qū)等地,虛構認識車管所的工作人員,能夠保證被害人在北京車牌搖號過程中中簽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1(男,40歲)人民幣30000元。

2019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朝陽區(qū)等地,虛構認識車管所的工作人員,能夠保證被害人在北京車牌搖號過程中中簽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男,40歲)人民幣1140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涉案錢款未退賠。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和罪名提出異議。辯稱很多辦車牌的人是李某8(音)介紹給其的,合同也是他們自己帶來的。其被抓前退了一些人的錢款,被抓后就和這些人失聯(lián)了。其未實施詐騙行為,否則不會告訴他們自己真實姓名,也不會帶他們到自己家里。

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石景山區(qū)、門頭溝區(qū)、朝陽區(qū)、順義區(qū)等地,虛構其認識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保證被害人在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過程中能中簽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2等人共計人民幣(幣種下同)1930000元。涉案錢款均未退賠。

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害人李某2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調取的如下證據材料:

1.被告人張某某2019年11月17日的供述。供稱2017年8

月前后,其在推銷活動板房時,一個叫李某8的男子約其談活動板房的事,其問對方是做什么的,對方說他能包搖號中簽,一個號60000元,其身邊如有人需要可以介紹給他。辦一個給其5000元提成。李某8還約了一個男子過來,稱自己通過李某8搖號中簽了。其相信了,遂將搖號中簽這個商品掛在“閑魚”上。2019年5月,李某2聯(lián)系到其。6月1日,李某2到其家談?chuàng)u號事宜,李某8也在場,他說當年10月或12月?lián)u號能中簽。其說定金35000元,李某2當時用支付寶轉給其30000元,當晚又用支付寶轉給其5000元。李某8說其再轉給他29000余元即可,其即把29000余元通過建設銀行轉給了李某8的家人。7月,李某2要其退些錢給他,其通過支付寶退給他2000元。11月,李某2約其見面。見面后,李某2拉著其到派出所。其也是委托李某8去做搖號的事情,自己與被害人簽訂合同是為了掙5000元的好處費。李某2是第一個與其簽訂合同的人,李某8說等李某2交全款后再給其提成,所以其未拿到提成。民警從其身上起獲的合同是其分別與鄭某、趙某簽訂的,郭某、于某1的合同最后沒簽成。鄭某、趙某分別給其轉賬30000元,隨后其又分別轉賬給李某8大約30000元。李某8年約40多歲,身高175CM左右。因其手機丟失,不能聯(lián)系上他了。

被告人張某某2019年11月18日的供述。供稱2018年8月,客戶李某8說他能包搖號中簽,其介紹一個人辦理能提成5000元。2019年春節(jié)前后,其在“閑魚”網站和微信群發(fā)布北京搖號中簽的廣告,之后陸續(xù)有人聯(lián)系其辦理。其每次都把人約到家里簽合同收定金,再把收到的錢轉給李某8。李某8讓其轉到別人的卡上,還讓其別轉整數,少幾角錢即可。其跟鄭某簽合同時,李某8也在。簽完合同三四天,李某8就把合同拿走了,10月中旬他又在其家樓下將鄭某、趙某的合同交給其。其不認識趙某,合同也不是其跟她簽的。其手機丟失后就無法再聯(lián)系李某8。其在網上買時時彩票,輸了幾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2020年4月8日的供述。供稱李某8的聯(lián)系方式在其之前的手機里有,但手機丟了之后就聯(lián)系不上李某8了。其被扣押的手機號碼是158XXXXXXXX。之前丟的手機號碼是×××,丟失后其一直沒有補辦。其知道李某8住青塔附近,但沒去過他家。其也沒記住李某8的身份證號碼。

2.被害人武某的陳述、委托合同等、建設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賬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閑魚”網站截圖及受案登記表。證實2019年6月,武某從“閑魚”網站上搜索“車牌”,顯示出一個昵稱叫“zhangqinghai888”的人發(fā)布的“搖號兩期包中”的帖子。其通過軟件問對方怎么收費,對方回復“加微信”,互加微信好友后,雙方約在豐臺區(qū)青塔一個飯店吃飯。吃飯時其問對方怎么搖號,他說有兩種,一種是委托搖號中簽,另一種是直落委托,還說如果其現在排期的話,2019年的10月或12月這兩期,包其搖號中簽。對方還給其看了他之前辦理的合同及中簽照片。其看名字和身份證號碼都對的上,就相信他了。同年7月8日其把他約到自己辦公室,與他簽署了委托搖號合同。合同內容是其委托對方搖號中簽,他保證其2019年12月26日中簽,其先給他付定金65000元,后期的服務費125000元及尾款60000元在車牌下來后再付給他。這第一份合同,其支付65000元。后其將此事跟朋友杜某說了,杜某讓其幫他辦,辦完給其錢。其就又通過微信聯(lián)系這個叫張某某的男子,他說這種外地的只能辦理直落委托。其把價格跟杜某說了,杜也同意,其就通過上述銀行轉賬的方式先行轉賬給張某某定金80000元。合同也是其與張某某簽訂的,委托內容是辦理車牌,簽署日期是2019年7月26日。同年8月26日,其幫朋友楊某委托張某某辦理中簽,其交給張某某定金30000元。8月23日,其朋友應超男辦理直落中簽,其通過支付寶給張某某轉賬80000元。9月10日至12日其朋友張某辦理直落委托,其通過上述銀行轉賬給張某某80000元。9月12日,其朋友劉寧辦理委托中簽,其通過上述銀行轉給張某某30000元。其用于辦理車牌給張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365000元。張某某跟其說,他認識一個朋友在一個叫“小車辦”的單位工作,有內部關系,可以幫忙操作在北京市小客車搖號系統(tǒng)內中簽。搖號中簽的定金是30000元,中簽后再支付90000元,共120000元;直落的是定金80000元,尾款100000元。張某某是男性,身份證號碼×××,手機號×××和158XXXXXXXX。微信昵稱“Aa”,支付寶昵稱“達建活動房”。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張某某向武某發(fā)送過自己聯(lián)系方式,明確表示能夠辦理車牌指標,雙方曾溝通辦理的方式和價格等事宜。昵稱為“zhangqinghai888d”的“閑魚”賬戶發(fā)過搖號包中的內容。因辦理無果,武某于10月7日報案,稱其被張某某以辦理車牌搖號包中為由多次騙取360000元。武某辨認出張某某就是與其簽訂搖號指標合同,騙取其錢財的男子。

3.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委托合同、支付寶和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閑魚”網站截圖。證實2019年5月20日,其看到“閑魚”網站有人發(fā)布可以運作小客車搖號指標的信息,其想試試買一個指標。遂聯(lián)系了這個叫張某某的人,他說能讓其得到購車名額,費用50000元。其添加了張某某的微信。對方說一個指標50000元,定金先交30000元,同年6月1日,其到門頭溝濱河西區(qū)6號樓張某某家里與他簽了一份委托合同,張某某承諾兩次搖號周期內幫其中簽,沒中的話會把定金退還給其。其當時通過支付寶向張某某支付委托費30000元,當天回到海淀區(qū)復興路46號院家中又向他支付5000元。后其說自己手頭緊,張某某通過支付寶給其退回2000元。10月26日張某某沒幫其搖上號,其向張某某討要已支付給他的33000元,對方不給,其就報警了。其跟張某某簽訂合同時無其他人在場,其不知道李某8是誰。其損失33000元。李某2辨認出張某某就是與其簽訂合同的人。其與張某某簽訂的委托合同內容為:李某2委托張某某辦理北京車牌搖號項目,約定10月前的兩次搖號期包中,服務費用50000元,簽合同當日交定金30000元,落款日期6月1日。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曾商量搖號的情況。轉賬記錄顯示李某2給張某某轉賬35000元,后退回2000元?!伴e魚”賬號上“Zhangqinghai888”曾發(fā)布“搖號包中”的字樣。

4.被害人鄭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2019年6月初,其從朋友趙某處得知張某某在“閑魚”網站上發(fā)布能夠辦理北京小客車搖號兩期包中的信息。簽合同前一天其和趙某、王某、崔某一起到了門頭溝區(qū)皓月園張某某的家里,當時有一個叫陳某2的人(后來得知這個人也是當天跟張某某簽合同的人)簽完合同離開后,其四人就問張某某是如何辦理包中簽的,張某某說在車管所有認識的人,這個車管所的人會給張某某5-6個名額,每個名額60000元。辦理者先交30000元定金,號搖到再交剩下的30000元。張某某還說8月的已經排滿了,如果10月和12月沒有中簽,就退錢。中途不想辦也能隨時找他退錢,還能通過直落和結婚過戶的方式辦理。張某某也給其看了他已經簽過的合同,其中就有陳某2的。其要求看6月辦理的搖號包中的結果,張某某說沒有密碼看不了。隨后其四人就離開了。當晚張某某又給趙某發(fā)了幾張6月份辦理下來的北京搖號中簽的截圖,其四人都看到了,之后就跟張某某約好第二天去張某某家簽約。次日11時許,其和趙某、王某、崔某再次到達張某某家,在場的只有張某某和其四人。隨后其和趙某分別跟張某某簽了合同,其通過手機給張某某的建設銀行賬號轉賬30000元,趙某也轉給他30000元,隨后就離開了。7月29日,張某某以家人生病需要錢,能夠提前一期中號為由向其索要10000元。其遂通過手機給張某某建設銀行的賬戶轉賬10000元。一周后,其收到了張某某快遞的張某某按好指印的合同,定金改成了40000元,其他內容沒變。張某某說了好幾次就是他自己辦理這個事,他有一手的資源,他直接找人在車管所內部修改數據。其不知道也不認識李某8。后其搖號沒有中簽。2019年9月上旬之后,張某某電話關機,微信不回,其聯(lián)系不上他,并發(fā)現張某某門頭溝的房子是租的,他不在了。其損失40000元。鄭某辨認出張某某就是與其簽訂委托搖號合同的人。

5.被害人趙某提供的委托合同、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建設銀行卡對賬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曾與張某某簽訂搖號委托合同及雙方曾商量辦理車輛號牌。2019年6月30日趙某轉賬30000元給張某某,7月11日轉賬30000元給張某某,7月30日轉賬給張某某15000元,“摘要:車牌尾款”。2019年8月26日趙某未中簽后,張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后不回其微信。其損失75000元。

6.證人王某的證言、搖號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搖號宣傳信息截圖、民生銀行卡對賬單、建設銀行卡對賬單。證實內容與鄭某一致。

7.被害人關某的陳述、委托合同、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中信銀行刷卡記錄。證實2019年6月初,其得知張某某在“閑魚”上發(fā)布能夠辦理北京小客車搖號兩期包中的信息,后其聯(lián)系上張某某,對方稱先收30000元定金,中簽以后再收30000元,還給其發(fā)了幾張中簽的截圖以及他與別人簽訂合同的照片,其相信了。6月20日,其到張某某門頭溝的家里,當時只有張某某在家,他稱車管所里有人能夠操作搖號的事情,還說兩期不中退定金,其與張某某簽了委托合同,并交給對方30000元。7月,張某某給其打電話稱他母親病重是否可以結清尾款,其沒有答應。8月26日其沒中簽,遂問張某某怎么回事,他說可以做內部轉出,讓其再等等。后其給張某某打電話他不接,微信也不回。其不認識李某8。其損失30000元。

8.證人金某的證言、借條、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朋友封某小客車搖號一直未中。2019年7月,其得知張某某在“閑魚”上發(fā)布了搖號包中的信息。簽合同的前三天其來到張某某的家中詢問,張某某稱車管所里有認識的人會給其五六個名額,每個名額60000元,客戶先交30000元定金,搖到號再付余款,兩期搖號包中,如果不中就退錢。中途辦不下來也可以退錢,還能通過直落和委托的方式辦理。他還給其看了已經簽過的合同及4月和6月?lián)u號中簽已辦理下來的截圖,其就相信了。其跟封某說了,封某給了其30000元,三天后其到門頭溝張某某家中與他簽訂合同并轉交了封某給的錢。簽合同當天張某某給其打電話稱還有指標,其他朋友想辦也可以。其也跟封某說了,隨后的三個月里,封某通過其找張某某簽了11份合同,共交給張某某360000元。2019年8月26日其沒有中簽,就打電話問張某某,他說是電腦錄入出了問題,10月肯定能中。但到了10月26日還是沒有中簽,次日其跟封某又來到門頭溝找張某某,張某某仍說單子錄錯了,他會通過關系給改成直落的,讓再等到11月,如果辦不成就每個單子賠10000元,隨后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一周后,其發(fā)現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電話不接,短信不回,去他家里也沒人開門,其就報警了。張某某跟其說過好幾次是他自己辦理這個事。其總共給了張某某360000元,簽了11份合同。其知道封某還給了張某某30000元。張某某說了好幾次是他自己在辦搖號的事情,他說有一手的資源,他直接找人在車管所內部修改數據。其不知道也不認識李某8。金某與張某某簽訂借條8份,顯示金某先后“出借”給張某某共計360000元。于某2、封某與金某簽訂的借條6份,顯示于某2、封某先后“出借”給金某共計360000元。金某與張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復印件,支付寶賬單記錄均證實雙方曾談到辦理車牌相關情況。金某支付寶給“青?!鞭D款共計350000元。備注“車務款”。

9.被害人封某的陳述、借條復印件、支付寶賬單。證實其辦理小客車搖號中簽的上家有金某、張某某等人。張某某跟其說過好幾次是他自己辦理這個事,說他有一手資源,直接找人在車管所內部修改數據。其不認識李某8。其找過9個客戶,其將客戶給的定金通過支付寶轉賬給金某賬戶360000元,金某也都轉給張某某了,并給其看過轉賬截圖。2019年11月17日,張某某給其打電話稱他幫其找的客戶墊錢了,讓其給他錢,其遂按張某某的要求,在當天下午用支付寶給他轉了35000元。11月14日張某某又給其打電話說急用錢,其又通過支付寶給張某某轉了10000元。11月15日就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了,其遂報警。其將9個客戶交給其的定金都轉給了金某,金某又轉給張某某,其在其中沒有獲利。其和客戶沒有與張某某簽合同,張某某給其寫了借條。其跟金某也沒簽合同,也是寫的借條。

10.證人于某2的證言。證實其和封某開了一個咨詢公司。朋友圈里經常會有急找北京車牌需求的,其就在網上搜索有關的信息,通過“閑魚”網認識了金某,金某又介紹其和封某認識張某某?!败嚺浦甭洹笔强蛻艚煌甓ń鸷蟮?個月到6個月內辦下?lián)u號指標,搖號中簽的人查到中簽當天把尾款轉賬給封某,封某再轉給金某,金某轉給張某某。其未收錢,封某收了9個客戶辦車牌的錢。

11.證人邵某的證言。證實封某說找車管所大哥辦理北京小客車搖號指標,沒說大哥具體的名字。其向封某介紹了6個人辦理,轉給封某260000元(其中柴繼東10000元、韓某忱20000元、彭某50000元、王某60000元、栗某、王啟勇夫婦60000元,夏某60000元),后栗某逼著封某退了30000元。其不認識張某某,但封某說過張某某跑了,車牌辦不下來了。

12.證人栗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9月2日,其從朋友邵某處得知有人可以辦理當年12月26日北京小客車搖號包中簽。隨后其加了對方微信,對方自稱叫封某,說其手里有小客車搖號名額出售,但領導不方便出面,就讓下面的人辦理。12月26日搖號包中的費用是140000元,先交60000元定金,其通過微信給對方轉賬60000元并簽了協(xié)議。后封某表示出了點問題,其名額得第二年6月才有,其覺得不對勁就讓她退錢,對方退了其28300元。其不認識張某某和李某8。

13.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匯款記錄等。證實2019年5月,李某3在閑魚網站上看到昵稱zhangqinghai888的人發(fā)布北京車牌搖號包中的帖子。之后其加真名為張某某的微信。5月7日,其去門頭溝皓月園張某某家中簽了合同,交了30000元定金。后張某某稱加10000元且將余款提前付清可以保證6月底搖中京A車牌。其當日17時許其又轉給張某某40000元。到6月底其沒有中簽,就讓張某某退錢,對方一直以別人不給他轉錢為由不退。8月底,其看到張某某在“閑魚”的廣告還存在,而且還有人咨詢,其跟另外兩個受騙者去找張某某,他承諾9月5日還款,但除了還給其10000元后剩余款并沒有退還,其遂于9月7日報案。張某某微信昵稱Aa、微信號×××;支付寶昵稱青海、支付寶賬號×××。張某某稱他找別人辦理該項業(yè)務,但其沒有見過別人。李某3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張某某與“管局王哥”的微信聊天記錄、圖片截屏復印件,被害人李某3發(fā)現張某某所稱的“管局王哥”關聯(lián)的手機號為×××,實際就是張某某自己。匯款記錄證明,李某3給張某某匯款70000元,后張某某退還10000元。

14.被害人李某4的陳述、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5月4日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交給對方定金30000元。8月26日其發(fā)現未中,張某某以各種理由不退錢,其和另兩名被騙的人一起到張某某家要錢,張某某寫了一個借款協(xié)議定于2019年9月5日還清。9月6日張某某用微信轉賬退回10000元,余款未還,其遂報警。其損失20000元。張某某稱是找別人辦理該項業(yè)務,但其沒有見過別人。

15.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委托合同、支付寶轉賬回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張某某曾向其表示其表哥在車管局能夠辦理搖號包中業(yè)務。其于2019年6月29日與張某某簽訂合同,其損失40000元。

16.被害人張某的陳述、搖號委托合同、建設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張某某稱他認識京南車管所的領導。其與張某某于2019年7月2日簽訂合同,委托張辦理直落委托。8月底其沒有中簽。其因委托張某某辦車牌搖號損失60000元。

17.被害人李某5的陳述、委托合同、中信銀行客戶回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6月24日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交給對方定金30000元。8月26日其發(fā)現未中,張某某以各種理由不退錢,其報警。其損失30000元。

18.被害人鄧某的陳述、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建設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閑魚”賬號發(fā)布的廣告記錄。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7月6日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交給對方定金30000元。7月17日張某某又以保證8月那期能中為由讓其匯款8000元。后其聯(lián)系張某某想要回定金,但對方以各種理由不退錢,其遂報警。簽合同時有其和同事、張某某三人,沒有其他人,張某某說他找車管所人來辦。其不認識李某8。其損失38000元。

19.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委托合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5月16日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交給對方定金70000元,對方保證21天辦成。后到期其聯(lián)系對方,他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9月初其與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遂報警。其損失70000元。

20.被害人由亮的陳述、借款和委托合同。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張某某承諾2019年9月15日之前牌照能辦下來,其于2019年7月8日與張某某簽訂一份委托合同和一份借款合同。當日其轉賬給張某某50000元,次日其又轉給10000元。后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去他家找也沒人。其損失60000元。

21.被害人李某6的陳述、委托合同、招商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9年11月初,其想辦理小汽車牌照,遂從QQ上搜到了指標搖號的公眾群,加了群主張某某的微信。對方通過微信語音表示搖號包中,正常2-3期,爭取1期中簽。11月6日,其到張某某家中簽了合同,交了30000元定金。11月14日,其又轉賬給他10000元。后與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其損失40000元。

22.被害人于某1的陳述、委托合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轉賬截圖、“搖號”廣告截圖。證實于某1于2019年8月在“閑魚”網上看到張某某發(fā)布能辦理北京小汽車車牌指標的廣告,其向張某某咨詢此事,他說辦的人要有搖號資格,如沒有就要做“直落”,并介紹了委托辦理的價格。8月26日其到門頭溝張某某家中,張某某給其看了別人直落委托的單子和小汽車指標中簽的打印單據等材料,其相信了張某某,后將自己所開美容店里的客戶李某6、李某7、袁某、毛某、王小五、崔某、董某、趙某、陳某、劉某、單某、丁某等12個人(丁某、單某的合同寫在一起)介紹給他。這些客戶將錢給其,由其代為與張某某簽訂合同并交給他相應定金。其從8月27日至10月25日給張某某轉賬共計390000元。其中有25000元是張某某以包丟了,急于給工人結賬為名借的。11月18日開始其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后其將客戶的錢退了之后就報警了。

23.被害人齊某的陳述、委托合同、工商銀行交易明細及匯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于2019年8月通過朋友得知張某某能辦理小汽車搖號包中簽事項。后其聯(lián)系上對方,對方也保證包搖中。8月5日其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交給對方定金30000元。后張某某又以10月那期能中為由讓其匯款5000元。事情到期未辦成,其無法聯(lián)系到張某某,遂報警。其損失35000元。

24.被害人柴某的陳述、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2019年6月5日,其與張某某簽訂合同,交給對方定金30000元。6月6日張某某說能提前給車號,其又支付了10000元定金。未中簽后,其讓張某某退了18000元。因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其遂報警。張某某給其發(fā)送的張某某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中,有張某某與昵稱“管局王哥”在溝通關于車牌搖號事項的內容。其損失22000元。

25.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搖號委托合同、轉賬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其被騙過程與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2019年5月,其用支付寶給張某某30000元后,對方快遞給其一份委托合同。未中簽后,其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其損失30000元。

26.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委托合同、轉賬記錄、收條、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8月20日,劉某在“閑魚”網站上搜索“搖號包中”,賣家張某某稱兩期包中,其選擇2018年10月?lián)u號中簽的,對方收費100000元。其當天通過網銀轉給張某某30000元定金,后其與他在陶然亭公園門口簽委托合同時又轉款30000元。簽合同時沒有別人在場。2019年3月6日,張某某以搖號指標緊張、價格上漲為由讓其交尾款,其遂在3月6日至14日期間分16次轉給他149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張某某向其借的辦理其他事情的借款。其不認識李某8,張某某只說他能辦理搖號包中簽,也沒說過找誰辦。

委托合同內容為:“搖號”項目服務費用為100000元。收條內容為“2019年4月14日,張某某收到劉某辦理小車指標費用合計112000元;同時張某某借到劉某現金35000元,于4月20日前還清。”

27.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張某某的尾號為8193的建設銀行卡2019年1月至11月間的主要收入來自于其支付寶賬戶、微信零錢。其尾號為9847的建設銀行卡收到被害人的錢款后,先后轉入陳文花、侯志勇等多人的銀行賬戶。其中農業(yè)銀行戶名為侯志勇的賬號(尾號0774)在2019年1月至10月間交易量巨大。

28.被告人張某某手機中博彩賬戶軟件截圖,說明其存在參與博彩活動的可能。

29.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過對張某某起獲手機(金色HUAWEI牌手機,IMEI尾號9242)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恢復。手機中顯示有4個微信號登陸,其中1個為楊某的微信記錄,另外3個為張某某的微信記錄,信息分別為:微信號×××,關聯(lián)手機號×××,真實姓名為張某某;微信號×××,關聯(lián)手機號×××,真實姓名為張某某;微信號×××,關聯(lián)手機號158XXXXXXXX,真實姓名為張某某。微信中有大量張某某與他人關于汽車搖號的聊天記錄,亦有張某某使用1個微信號冒充上家與其另外1個微信號就辦理車牌搖號之事聊天的內容。

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張某某起獲手機(金色HUAWEI牌手機、IMEI尾號3992)進行數據恢復、搜索和取證分析。手機中有兩張SIM卡,卡1手機號碼為×××,卡2手機號碼為×××。

30.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海淀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17日扣押張某某持有的空白借款合同2份,玫瑰金色手機1部,委托合同6份(其中2份空白,4份填寫)。

31.受案登記表、110接處警記錄、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11月17日,李某2向西山派出所報案委托張某某辦理小客車搖號沒辦成,也不退錢,西山派出所受理案件,并于同日立案。

32.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11月17日14時許李某2報警。當日18時許,張某某隨李某2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33.身份信息。證實被告人張某某的自然情況。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張某某對被害人劉某的陳述提出異議,提出劉某給其的錢中,有30000元是劉某給其辦理車牌搖號用的,其余則是二人合作活動房工程的項目款。其余質證意見同其自行辯護的意見。其對上述其余證據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未提出異議。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具的證據的來源及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指控事實相關聯(lián),對其證明效力,法庭予以確認。對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質證意見,法庭將結合全案的事實及證據,在下文一并作出綜合評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的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針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張某某在網絡上長期、大肆發(fā)布“搖號包中”信息,以保證在北京小客車指標搖號周期內中簽為由,謊稱“有關系、有資源”,使被害人相信其有能力辦理該事項,從而基于這種認識錯誤向其交付錢款。隨后,其將騙取的錢款轉入多個不同戶名的賬戶,用途不明。被告人張某某客觀上虛構了事實,主觀上亦具備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故意,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發(fā)還本案各被害人(詳見發(fā)還清單)。

三、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山派出所的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委托合同六份(四份已填寫、二份空白)、借款合同二份(空白),由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中心保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呂海菲

人民陪審員  李秋生

人民陪審員  閔增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呂瑤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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