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1刑初647號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6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孫某駕駛北京現(xiàn)代牌出租汽車(車牌號×××,車輛所有人北京萬泉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本市東城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等地,借他人駕駛機動車并道、轉(zhuǎn)彎或掉頭之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對方車輛駕駛?cè)藢κ鹿守熑蔚腻e誤認知,以索要修車費、誤工費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劉某1、何某1、孟某等17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7500元。
被告人孫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北京市大興區(qū)西環(huán)南路2號(同仁醫(yī)院南區(qū)停車場)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民警抓獲到案。贓款已揮霍未起獲,涉案車輛已扣押在案。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認罪認罰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有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工作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被害人劉某1、何某1、孟某、張某1、何某2、姚某、田某、張某2、何某1、黎某、胡某、劉某2、陳某、孫某、曹某、馬某、奚某、張某3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現(xiàn)場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承包營運合同書,駕駛證,行駛證,視聽資料,身份材料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退賠被害人張某1二千五百元;退賠被害人何某2四百元;退賠被害人孟某人民幣一千七百五十元;退賠被害人姚某七百五十元;退賠被害人田某一千七百元;退賠被害人劉某1七百元;退賠被害人張某2六百元;退賠被害人何某1一千二百元;退賠被害人黎某一千一百元;退賠被害人胡某五千元;退賠被害人劉某2四千元;退賠被害人陳某七百元;退賠被害人孫某四百元;退賠被害人曹某四百元;退賠被害人馬某七百元;退賠被害人奚某五千元;退賠被害人張某3六百元。
三、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黃艷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魏
書 記 員 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