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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627刑初8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1-07-21   閱讀:

審理法院:南靖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627刑初8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20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過

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被控詐騙一案,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靖檢訴刑訴[2019]41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穎穎、代理檢察員張偉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4月,陳雋鑫(另案處理)在廈門市湖里區(qū)長安大廈設置詐騙窩點,安裝可顯示中國臺灣地區(qū)電話號碼的網絡電話,設置“行政組”、“秘書組”等組別,組織被告人王某某1、被告人張某某2、被告人王某某3以及馬益民(已判刑)、蔣少玲(已判刑)等人在內的人員通過網絡電話隨機撥打中國臺灣地區(qū)電話,針對不特定男性以假意交友的方法實施電信詐騙。

該詐騙團伙具體詐騙方式是:由秘書組成員假冒中國臺灣地區(qū)年輕女子,隨機撥打臺灣地區(qū)電話,以臺灣男性為聊天對象,以酒店女員工等虛假身份與對方聊天談感情,建立所謂“男女朋友”關系,待時機成熟后再以需要業(yè)績或者家人生病需要用錢等理由向被害人騙取錢款。

如被害人要求見面,“秘書”則“下單”給“行政組”人員,由“行政組”人員聯(lián)系“控臺組”,由“控臺組”安排臺灣地區(qū)的公關小姐以“秘書”之前與被害人聊天時的身份并根據(jù)聊天時獲取的信息進一步誘騙被害人到指定的中國臺灣地區(qū)酒店“消費”或者以其他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錢款,后中國臺灣地區(qū)詐騙團伙再按事先的約定分贓給中國大陸地區(qū)詐騙團伙。

被告人王某某1于2008年3月參與詐騙,擔任“秘書組”成員,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于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lián)蚊貢M主任,負責管理和培訓“秘書”,并根據(jù)“秘書”業(yè)績領取抽成和獎金;被告人張某某2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參與詐騙,被告人王某某3于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參與詐騙,均擔任“秘書組”成員,負責撥打詐騙電話。

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共參與詐騙臺幣1682萬元,折合人民幣342.4552萬元,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32.5565萬元。

具體如下:

1、2008年3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33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478萬元;2、2008年6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02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8萬元;3、2008年7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95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88萬元;4、2008年8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63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397萬元;5、2008年9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25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3257萬元;6、2008年10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97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07萬元;7、2008年11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32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425萬元;8、2008年12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38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53萬元;9、2009年1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12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129萬元;10、2009年2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38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528萬元;11、2009年3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6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458元;12、2009年4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93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842萬元;13、2009年5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68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979萬元;14、2009年6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208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58萬元;15、2009年7月份,王某某1參與詐騙臺幣172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03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某2共參與詐騙臺幣51萬元,折合人民幣10.3836萬元,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2.3271萬元。

具體如下:

1、2008年11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10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023元;2、2008年12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11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530元;3、2009年1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5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750元;4、2009年2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8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550元;5、2009年3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6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950元;6、2009年4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5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650元;7、2009年5月份,張某某2參與詐騙臺幣6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818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3共參與詐騙臺幣7萬元,折合人民幣1.4252萬元,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4160元。

具體如下:

1、2008年10月份,王某某3參與詐騙臺幣3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0元;2、2008年11月份,王某某3參與詐騙臺幣4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250元。

王某某1于2017年12月15日自動到南靖縣公安局投案,張某某2、王某某3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宣讀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與通過網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活動,其中被告人王某某1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某某2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某3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均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王某某1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張某某2、王某某3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三名被告人均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詐騙,應從重處罰。

綜上,建議對王某某1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對張某某2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一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對王某某3在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張某某2、王某某3如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南靖縣公安局分別向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暫扣涉案款人民幣50萬元、10萬元、4200元。

2018年8月27日,王某某1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王某斌,王某斌現(xiàn)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知悉并認可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

庭審中,王某某1表示愿將公安機關暫扣的涉案款扣除違法所得后剩余的17.4435萬元用于折抵罰金。

在本案審理期間,王某某1向本院預繳案件相關款項人民幣2.5565萬元用作罰金,張某某2繼續(xù)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836元,并預繳案件相關款項人民幣1萬元用作罰金,王某某3向本院預繳案件相關款項人民幣2000元用作罰金。

王某某1丈夫因病于2014年去世,婚生子王智權(曾用名沈智權,于2009年8月出生)由王某某1撫養(yǎng),經廈門市仙岳醫(yī)院醫(yī)生診斷,王某某1患有抑郁癥(中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在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查證屬實的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函、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函、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南靖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說明、南靖縣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證明書、調取證據(jù)通知書、牌價碼表、南靖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涉案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扣押清單、本院(20187)閩0627刑初128號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代保管標的款專用票據(jù)、王某某1的立功材料、王某某1提供的結婚證、戶籍證明、出院小結、疾病證明書、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以及同案犯馬益民、蔣少玲和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配合中國臺灣地區(qū)詐騙團伙,參與通過網絡電話針對中國臺灣地區(qū)不特定男性實施詐騙活動,王某某1詐騙數(shù)額342.4552萬元,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張某某2詐騙數(shù)額10.3836萬元,屬于數(shù)額巨大,王某某3詐騙數(shù)額1.4252萬元,屬于數(shù)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受雇參與實施電信詐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王某某1、張某某2予以減輕處罰,對王某某3予以從輕處罰。

王某某1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清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

張某某2、王某某3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清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

鑒于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具有上述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歸案后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同時考慮到王某某1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yǎng),且患有抑郁癥,對三被告人依法予以適用緩刑,實行社區(qū)矯正。

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其中南靖縣公安局暫扣款扣除違法所得后剩余的人民幣十七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元由南靖縣公安局匯入本院賬戶用于折抵罰金,余款已向本院交納】);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四、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王某某3的違法所得分別為人民幣三十二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一元、四千一百六十元,合計人民幣三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元均予以追繳(均已交清),上繳國庫。

其中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二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由暫扣單位南靖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淑藝人民陪審員  吳景華人民陪審員  黃少麗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鄭林娜書記員黃曉娟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

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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