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6刑初202號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懷檢一部刑訴〔2020〕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間,在本市懷柔區(qū)等地,被告人李某虛構(gòu)給車加油、還信用卡欠款后套現(xiàn)償還借款、幫公司財務完成貸款任務后獲取提成償還借款、賣車償還借款但需要清償車輛貸款及需要運輸費、需要救護車跟車等各種事實,騙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幣共計207016.96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9月1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涉案手機一部已扣押。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曹某的陳述,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截圖、轉(zhuǎn)賬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流水、司法鑒定意見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工作說明、工作記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人員基本信息、前科查詢材料等證據(jù)證實在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故決定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給被害人曹某人民幣二十萬七千零一十六元九角六分。
三、在案扣押的手機一部予以變價,變價款執(zhí)行本判決第二項內(nèi)容,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守紅
人民陪審員 武文英
人民陪審員 董淑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盧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