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258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繼男、檢察官助理紀超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崔春輝、被害人翟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夏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豐臺區(qū)萬芳園等地,虛構投資美國納斯達克指數(shù)、開飯店需要用錢等事實,騙取被害人翟某人民幣共計90余萬元,后將上述錢款用于賭博。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7日在本市豐臺區(qū)萬芳園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查獲。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不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辯解稱:1.被害人知曉其所借錢款的用途;2.其可以通過變賣房屋等方式還款,具有還款能力;3.所借錢款并非用于賭博,而是歸還其他個人債務。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與翟某之間是普通的民事借貸行為,指控王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具體理由如下:1.被害人翟某將錢款借給王某并非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2.即使能夠認定王某在借款時使用了虛假理由,但從還款意愿、能力、行為角度判斷,王某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3.現(xiàn)無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王某將借款用于賭博揮霍;4.借款未能償還,是因為還款時間尚未屆滿,王某就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屬于客觀不能。如果最終認定王某構成犯罪,其具有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豐臺區(qū)萬芳園等地,虛構投資美國納斯達克指數(shù)、開飯店需要用錢等事實,騙取被害人翟某人民幣共計90.05萬元,并將上述錢款用于賭博。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7日在本市豐臺區(qū)萬芳園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查獲。贓款未退還。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王某供述;2.被害人翟某陳述;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4.借條復印件;5.司法鑒定意見書;6.截圖照片;7.110接處警記錄;8.扣押清單;9.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1.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及破案報告。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證,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第一,被告人王某在偵查階段有多次穩(wěn)定的供述,均供稱其使用虛假的理由騙取翟某錢款,該供述內容與被害人翟某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另,司法鑒定意見書所恢復數(shù)據(jù)客觀反映出王某向翟某借款的過程,亦可得出王某使用虛假理由騙取翟某錢款的結論,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第二,被告人王某供述稱盧某某、李某某的銀行賬戶系賭博網(wǎng)站的收款賬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王某收到翟某轉入錢款后隨即將錢款轉入上述賬戶中,結合對筆記本電腦的司法鑒定意見,故可認定王某將騙取的錢款用于賭博的事實,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第三,被告人王某將騙取的錢款用于賭博,其肆意揮霍騙取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另,王某辯稱房屋尾款以及房屋出售的錢款可以用于歸還被害人,但王某供述稱房屋屬于其父親所有、房屋尾款需待產(chǎn)權過戶后才能支付,上述錢款能否用于歸還被害人以及何時歸還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第四,被告人王某當庭否認其使用欺詐的方法騙取翟某的錢款,否認其將錢款用于賭博,并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對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萬零五百元,返還被害人翟某。
三、隨案移送筆記本電腦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 恬
人民陪審員 王宏霞
人民陪審員 王夢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