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211刑初102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裁判日期:2019-11-27
審理經過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檢刑訴[2019]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高某1、薛某2、宋某3、和某4、簡某5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侯某、李某、李某航、成某、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高某1、薛某2、宋某3、和某4、簡某5、侯某、李某、李某航、成某、王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因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決定對該案延期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楊某自2018年8月15日開始受彭某(在逃)聘用參與“花狐”直播平臺的管理工作,楊某負責聯(lián)系主播到“花狐”直播平臺進行淫穢直播,并每日為主播結算工資。該平臺實行注冊會員制,至案發(fā)已注冊會員7781人,后臺顯示會員充值金額為人民幣22872元。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治安大隊鑒定,送鑒該平臺內49個直播間同步錄音錄像文件均為淫穢物品。
被告人高某自2018年3月初至9月11日,伙同被告人薛某、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和某等人為非法牟利,在陜西省咸陽市某小區(qū)東區(qū)4號樓13層1304室開辦工作室經營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高某負責出資購買平臺軟件、租賃房屋、購買電腦等,同時與薛某、宋某、和某各自推廣平臺拉攏客戶注冊會員賺取利潤。其中,高某、薛某參與經營“你懂得”、“女皇魔盒”、“OMG”網絡直播平臺,宋某、和某參與經營“你懂得”、“女皇魔盒”網絡直播平臺。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治安大隊鑒定,送鑒的“女皇魔盒”平臺內28個直播間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有27個為淫穢物品,送鑒的“女皇魔盒”平臺內83個視頻的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有83個為淫穢物品,送鑒的“OMG”平臺內53個直播間的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有53個為淫穢物品。
被告人簡某自2018年5月開始經營“夜色直播”平臺,其從網上查找黃色視頻后鏈接到平臺系統(tǒng)供客戶觀看,通過支付寶和微信二維碼以每分鐘人民幣0.1元的價格收取費用,共盈利10萬元左右。其中通過杭州支付寶公司調取數(shù)據(jù)發(fā)現(xiàn),平臺收款用支付寶137×××@qq.com自2018年8月至9月期間獲利共計二萬余元。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治安大隊鑒定,送鑒該平臺內50個直播間同步錄音錄像文件均為淫穢物品。
2016年9月份以來,青島闡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闡光公司)研發(fā)出售“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該公司在明知上述平臺、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情況下,繼續(xù)為上述平臺及APP提供售后技術支持。2017年8月份以來,青島闡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情況下,在該公司運營的“云蝸牛”分發(fā)平臺,繼續(xù)向上述平臺及APP提供廣告推廣和下載服務,收取費用。
被告人侯某,闡光公司法人,負責闡光公司全部業(yè)務工作。侯某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視頻犯罪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向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其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情況下,利用其公司運營的“云蝸牛”分發(fā)平臺,為上述平臺及APP提供下載服務,收取費用。
被告人李某,原闡光公司技術部總監(jiān),負責技術部門統(tǒng)籌工作,IOS操作系統(tǒng)的平臺A**前端研發(fā)人員。李某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視頻犯罪情況下,仍然組織技術部員工向上述網絡直播平臺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李某在明知其公司運營的“云蝸牛”分發(fā)平臺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提供下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然組織技術部員工對“云蝸?!逼脚_進行管理維護。
被告人李某航,闡光公司技術部員工,負責闡光公司項目的服務器搭建和后臺管理工作。李某航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視頻犯罪情況下,仍然向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其在明知該公司運營的“云蝸?!狈职l(fā)平臺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提供廣告推廣和下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然對“云蝸?!逼脚_的服務器及后臺進行管理維護。
被告人成某,闡光公司技術部員工,負責“云蝸?!逼脚_的前臺管理和后臺界面管理工作。成某在明知其公司開發(fā)的“云蝸?!狈职l(fā)平臺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提供廣告推廣和下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然對“云蝸?!逼脚_的前臺和后臺界面進行管理維護。
被告人王某,闡光公司技術部員工,負責直播平臺的搭建和技術維護。王某在明知闡光公司銷售的“你懂的”、“趣快戀”等網絡直播平臺A**涉及大量淫穢視頻和圖片的情況下,仍然對上述淫穢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維護,提供技術支持。
本院查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戶籍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薛某、宋某、和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簡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侯某、李某航、李某、成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及下載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從犯;2、公訴機關認定的會員數(shù)量和會員充值數(shù)額較大;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高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3、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薛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的行為具有獨立性,不構成團伙犯罪;2、被告人社會危害性較?。?、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從犯;2、不能將“女皇魔盒”平臺中淫穢視頻文件全部認定為被告人宋某參與犯罪的視頻文件數(shù)量;3、被告人無前科;4、被告人自愿認罪;5、被告人系自首。
被告人和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表示雖參與經營“女皇魔盒”,但是只參與經營數(shù)天就去外地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自愿認罪;2、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
被告人簡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社會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侯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2、被告人系自首;3、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被告人李某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從犯;2、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4、被告人無前科劣跡。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坦白;2、被告人系初犯;3、被告人系從犯。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表示自己入職的時候不知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王某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被告人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表示自己于8月22日才知道“花狐”其余APP并不知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成某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自2018年8月15日開始受彭某(在逃)聘用參與“花狐”直播平臺的管理工作,楊某負責聯(lián)系主播到“花狐”直播平臺進行淫穢直播,并每日為主播結算工資。該平臺實行注冊會員制,至案發(fā)已注冊會員7781人,后臺顯示會員充值金額為人民幣22872元。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治安大隊鑒定,送鑒該平臺內49個直播間同步錄音錄像文件均為淫穢物品。
被告人高某自2018年3月初至9月11日,伙同被告人薛某、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和某等人為非法牟利,在陜西省咸陽市某小區(qū)東區(qū)4號樓13層1304室開辦工作室經營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高某負責出資購買平臺軟件、租賃房屋、購買電腦等,同時與薛某、宋某、和某各自推廣平臺拉攏客戶注冊會員賺取利潤。其中,高某、薛某參與經營“你懂得”、“女皇魔盒”、“OMG”網絡直播平臺,宋某、和某參與經營“你懂得”、“女皇魔盒”網絡直播平臺。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治安大隊鑒定,送鑒的“女皇魔盒”平臺內28個直播間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有27個為淫穢物品,送鑒的“女皇魔盒”平臺內83個視頻的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有83個為淫穢物品,送鑒的“OMG”平臺內53個直播間的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有53個為淫穢物品。
被告人簡某自2018年5月開始經營“夜色直播”平臺,其從網上查找黃色視頻后鏈接到平臺系統(tǒng)供客戶觀看,其中通過杭州支付寶公司調取數(shù)據(jù)發(fā)現(xiàn),平臺收款用支付寶370×××@qq.com自2018年8月至9月期間獲利共計二萬余元。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治安大隊鑒定,送鑒該平臺內50個直播間同步錄音錄像文件均為淫穢物品。
2016年9月份以來,青島闡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闡光公司)研發(fā)出售“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該公司在明知上述平臺、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情況下,繼續(xù)為上述平臺及APP提供售后技術支持。2017年8月份以來,青島闡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情況下,在該公司運營的“云蝸?!狈职l(fā)平臺,繼續(xù)向上述平臺及APP提供廣告推廣和下載服務,收取費用。
被告人侯某,闡光公司法人,負責闡光公司全部業(yè)務工作。侯某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視頻犯罪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向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其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情況下,利用其公司運營的“云蝸牛”分發(fā)平臺,為上述平臺及APP提供下載服務,收取費用。
被告人李某,原闡光公司技術部總監(jiān),負責技術部門統(tǒng)籌工作,IOS操作系統(tǒng)的平臺A**前端研發(fā)人員。李某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視頻犯罪情況下,仍然組織技術部員工向上述網絡直播平臺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李某在明知其公司運營的“云蝸?!狈职l(fā)平臺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提供下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然組織技術部員工對“云蝸?!逼脚_進行管理維護。
被告人李某航,闡光公司技術部員工,負責闡光公司項目的服務器搭建和后臺管理工作。李某航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涉嫌傳播淫穢視頻犯罪情況下,仍然向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其在明知該公司運營的“云蝸牛”分發(fā)平臺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提供廣告推廣和下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然對“云蝸?!逼脚_的服務器及后臺進行管理維護。
被告人成某,闡光公司技術部員工,負責“云蝸?!逼脚_的前臺管理和后臺界面管理工作。成某在明知其公司開發(fā)的“云蝸?!狈职l(fā)平臺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夜色”、“橘子TV”、“花狐”、“夜色直播”、“女皇魔盒”等平臺及APP提供廣告推廣和下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仍然對“云蝸?!逼脚_的前臺和后臺界面進行管理維護。
被告人王某,闡光公司技術部員工,負責直播平臺的搭建和技術維護。王某在明知闡光公司銷售的“你懂的”、“趣快戀”、“花狐”、“夜色”等網絡直播平臺A**涉及大量淫穢視頻和圖片的情況下,仍然對上述淫穢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維護,提供技術支持。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高某退贓人民幣10521.45元,被告人薛某退贓人民幣6000元,該款現(xiàn)已上繳國庫。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作案工作手機、電腦、硬盤一宗,現(xiàn)存放于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等,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到案經過。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3、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證實其參與“花狐”直播平臺管理工作、聯(lián)系主播到“花狐”平臺進行淫穢直播并給主播結算工資的犯罪事實。
4、被告人高某、薛某、宋某、和某的供述,證實四人為非法牟利開辦工作室經營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高某負責出資購買平臺軟件、租賃房屋等,同時與薛某、宋某、和某進行推廣宣傳拉攏客戶注冊會員賺取利潤的犯罪事實。
5、被告人簡某的供述,證實其經營“夜色直播”平臺,將黃色視頻鏈接到該平臺供客戶觀看賺取利潤的犯罪事實。
6、被告人侯某的供述,證實其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APP傳播淫穢視頻,仍然組織員工向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此外,其在利用其公司運營的“云蝸牛”分發(fā)平臺,為上述平臺及APP提供下載服務,收取費用的犯罪事實。
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實其在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APP傳播淫穢視頻,仍然組織技術部員工向上述網絡直播平臺提供售后技術支持,并且組織技術部員工對“云蝸?!逼脚_進行管理維護的犯罪事實。
8、被告人李某航的供述,證實其明知“夜色”、“橘子TV”、“花狐”等APP傳播淫穢視頻,仍然向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并對“云蝸牛”平臺的服務器及后臺進行管理維護的犯罪事實。
9、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其重新包裝了“花妖直播”、“夜色直播”等六個涉及淫穢視頻和圖片的APP,并明知“橘子TV”傳播淫穢視頻,仍然對該淫穢網絡直播平臺提供售后技術支持的犯罪事實。
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實其“你懂的”、“趣快戀”、“花狐”、“夜色”等APP涉及大量淫穢視頻和圖片,仍然對上述淫穢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維護,提供技術支持。
11、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楊某讓其幫忙租房的情況。
12、證人宋某、張某、高某1、丁某、王某1、王某2、高某2的證言,證實闡光公司研發(fā)出售“夜色”、“橘子TV”、“花狐”等網絡平臺及APP,該公司在明知上述平臺、APP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情況下,繼續(xù)為上述平臺及APP提供售后技術支持的事實。
13、證人喬某、曹某、唐某、王某3、蘇某的證言,證實闡光公司開發(fā)銷售網絡直播平臺并進行后臺維護工作的情況。
14、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鑒定物品清單,證實送鑒的取證視頻錄像中有淫穢物品。
15、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視聽資料,證實對直播平臺傳播淫穢物品進行勘驗的情況。
16、辨認筆錄,證實辨認情況。
經本院委托,天門市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結論為被告人簡某社區(qū)矯正環(huán)境較好,適宜非監(jiān)禁刑罰。
經本院委托,青島市黃島區(qū)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結論為被告人李某對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
經本院委托,青島市市南區(qū)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結論為被告人王某對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
經本院委托,青島市黃島區(qū)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結論為被告人成某對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高某、薛某、宋某、和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簡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侯某、李某航、李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及下載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楊某、宋某、李某航、李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楊某、宋某、李某航、李某等與其他被告人積極參與犯罪,不能認定為從犯。關于楊某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認定的會員數(shù)量和會員充值數(shù)額較大的辯護意見,經查,公訴機關認定的數(shù)量等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楊某、高某、薛某、李某航、李某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楊某、高某、薛某、簡某、李某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各被告人均不是初犯,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薛某的行為具有獨立性,不構成團伙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薛某和其他被告人共同預謀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且參與了宣傳推廣牟利的過程,故應認定被告人薛某與其他被告人是共犯。對于宋某辯護人所提不能將“女皇魔盒”平臺中淫穢視頻文件全部認定為被告人宋某參與犯罪的視頻文件數(shù)量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jù)各被告人供述,后臺賬號仍然保留,仍可以拉會員注冊,繼續(xù)參與該犯罪行為。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宋某、侯某、李某航無前科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宋某、和某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和某所提雖參與經營“女皇魔盒”,但是只參與經營數(shù)天就去外地了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和某雖然去外地,但是仍可以推廣,且有收益。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侯某、宋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jù)查獲經過,公安機關早已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侯某不構成自首。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宋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宋某系被抓獲到案,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王某所提自己入職的時候不知情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即使入職時不知闡光公司的犯罪行為,之后得知部分直播平臺涉嫌傳播淫穢視頻時仍進行平臺維護工作。被告人楊某、高某、薛某、李某航、李某、宋某、和某、簡某、侯某、王某均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薛某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主觀惡性等情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高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薛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宋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和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簡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航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手機、電腦、硬盤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旭晶
審判員王德成
審判員歐曉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