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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81刑初11號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1-15   閱讀:

審理法院:資興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1081刑初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20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檢察院以資檢公訴刑訴(2019)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資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瓊?cè)A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1及指定辯護人譚春立、被告人朱某某2及指定辯護人何麗花、被告人謝某3及指定辯護人曹進輝、被告人湯某4及指定辯護人王敬文、被告人蔡某某5及指定辯護人何石才、被告人彭某6及指定辯護人段國強和李林輝、被告人郝某7及辯護人雷斌、被告人曲某某8及指定辯護人周海英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經(jīng)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2月,北京方元展華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元公司)有關人員向被告人肖某1推薦了“金牛匯”APP平臺。肖某1觀察一段時間后決定加入“金牛匯”做代理,并與被告人朱某某2、被告人謝某3商議后決定一起做,之后,三人出資購買了手機、電腦等設備。同年2月21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技術員被告人郝某7為肖某1等人在“金牛匯”APP平臺設置了網(wǎng)絡端口“laojiumen”,肖某1等人將之取名叫“桃花島”聯(lián)盟,并發(fā)展俱樂部(相當于“桃花島”聯(lián)盟下面的代理)。同年2月23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員工被告人曲某某8開始給“桃花島”聯(lián)盟充“鉆”(一種虛擬物,無“鉆”不能開設賭局,賭客帶歡樂豆參賭也要消耗“鉆”,歡樂豆需由人民幣購買,1元人民幣兌換1個歡樂豆,即1分),“桃花島”聯(lián)盟下面的俱樂部開始接受賭客上分投注,并按賭客下注額的2%或者3%“抽水”,所得“水錢”按不同比例在“桃花島”聯(lián)盟和俱樂部之間進行分配。之后,“桃花島”聯(lián)盟逐步發(fā)展了“老九門”、“牛在天上飛”、“贏到爆”、“一路通殺”、“一路發(fā)”等十數(shù)個俱樂部,并于同年2月底聘請被告人湯某4為財務人員,負責收取賭資、上下分、與俱樂部結(jié)算、記錄每天的“水錢”等日常工作;同年3月17日,“桃花島”聯(lián)盟聘請了被告人蔡某某5為財務人員。同年4月底,“桃花島”聯(lián)盟又聘請了被告人彭某6為財務人員。湯某4、蔡某某5、彭某6三人每月工資均為8000元,不參與分紅。同年4月19日,何某在自己位于資興市唐洞新區(qū)夢圓新城的家中玩手機時發(fā)現(xiàn)了“金牛匯”APP及下面的“桃花島”聯(lián)盟,并先后通過微信支付3000元參與“桃花島”聯(lián)盟下面俱樂部“老九門”的賭局。截止2019年5月23日,“桃花島”聯(lián)盟和下面的俱樂部連續(xù)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開設賭場3個月,抽頭漁利5332560元,涉案賭資5000萬元以上,其中,肖某1非法獲利約80萬元,朱某某2非法獲利約70萬元,謝某3非法獲利約50萬元,湯某4非法獲利1.7萬元,蔡某某5非法獲利1.6萬元。同時,從2019年3月26日開始,方元公司不再免費為“桃花島”聯(lián)盟開設賭場充“鉆”,曲某某8明知“桃花島”聯(lián)盟在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依然在公司安排下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提供網(wǎng)絡有償充值服務。截止2019年5月22日,曲某某8共向“桃花島”聯(lián)盟充值41.5萬元人民幣的“鉆”用于“桃花島”聯(lián)盟開設賭場。在“桃花島”聯(lián)盟開設賭場期間,郝某7明知“桃花島”聯(lián)盟在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仍在公司安排下為“桃花島”聯(lián)盟提供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維護等技術支持。在方元公司上班期間,郝某7非法獲利約10萬元,曲某某8非法獲利約3萬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機關暫扣肖某1涉案款80萬元,暫扣朱某某2涉案款71.296萬元;暫扣謝某3涉案款50.22萬元,暫扣湯某4涉案款1.7萬元,暫扣蔡某某5涉案款1.6萬元,暫扣曲某某8涉案款10萬元。

指控的證據(jù)有: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資興市公安局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網(wǎng)絡聊天記錄、賬本復印件、筆記本原件(賬本)、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何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遠程勘驗工作記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支付寶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賬號交易清單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起了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4、蔡某某5、彭某6、曲某某8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湯某4、蔡某某5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對彭某6、曲某某8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肖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涉案賭資沒有5000萬元。其指定辯護人譚春立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沒有異議;二、被告人肖某1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肖某1系初犯、一貫表現(xiàn)良好;被告人肖某1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被告人肖某1積極退贓;被告人肖某1系家里唯一的經(jīng)濟來源。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肖某1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涉案賭資沒有5000萬元,抽頭漁利也沒有這么多。其指定辯護人何麗花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朱某某2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1、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交代且口供穩(wěn)定,系坦白;2、被告人朱某某2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被告人朱某某2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深刻、悔罪強烈;4、歸案后,被告人朱某某2積極配合調(diào)查,并愿意積極退贓,其被公安機關暫扣的涉案款足以退清本案違法所得;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懇請法院對被告人朱宏從輕量刑、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被告人謝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涉案賭資和抽頭漁利其不是很了解。其指定辯護人曹進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3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謝某3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說,起了輔助作用,系從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四、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被告人謝某3適用緩刑。

被告人湯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情節(jié)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王敬文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湯某4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湯某4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系從犯;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沒有前科;被告人積極繳納了非法獲利,且其表示愿意積極繳納罰金;被告人當庭認罪,且認罪讓罰,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蔡某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情節(jié)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何石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蔡某某5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系從犯;被告人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識淡薄,沒有主觀意識去犯罪;被告人積極退贓。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彭某6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情節(jié)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段國強、李林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6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彭某6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被聘請為財務人員,只做了20天,且未拿到工資,其參與程度低,社會影響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系坦白;被告人未參與管理,且未分紅,系從犯;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認罪認罰,其表示愿意繳納罰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郝某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情節(jié)無異議。其辯護人雷斌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某7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郝某7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在本次犯罪活動中提供技術幫助,系從犯;被告人當庭陳述認罪認罰,并且對本案作了深刻的悔罪,認罪態(tài)度好;被告人本身是一個技術性的高才生,沒有前科,屬于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較??;被告人愿意退贓和積極繳納罰金;被告人郝某7一直被羈押在資興市看守所,其愿意重新做人。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讓其早日回歸社會。

被告人曲某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情節(jié)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周海英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曲某某8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曲某某8有以下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系從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愿意退贓和積極繳納罰金;被告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悔罪態(tài)度好;被告人是一個對法律意識不夠,涉世未深的女孩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2月,北京方元展華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元公司)有關人員向被告人肖某1推薦了“金牛匯”APP平臺。肖某1觀察一段時間后決定加入“金牛匯”做代理,并與被告人朱某某2、被告人謝某3商議后決定一起做,之后,三人出資購買了手機、電腦等設備。同年2月21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技術員被告人郝某7為肖某1等人在“金牛匯”APP平臺設置了網(wǎng)絡端口“laojiumen”,肖某1等人將之取名叫“桃花島”聯(lián)盟,并發(fā)展俱樂部(相當于“桃花島”聯(lián)盟下面的代理)。同年2月23日,方元公司安排公司員工被告人曲某某8開始給“桃花島”聯(lián)盟充“鉆”(一種虛擬物,無“鉆”不能開設賭局,賭客帶歡樂豆參賭也要消耗“鉆”,歡樂豆需由人民幣購買,1元人民幣兌換1個歡樂豆,即1分),“桃花島”聯(lián)盟下面的俱樂部開始接受賭客上分投注,并按賭客下注額的2%或者3%“抽水”,所得“水錢”按不同比例在“桃花島”聯(lián)盟和俱樂部之間進行分配。之后,“桃花島”聯(lián)盟逐步發(fā)展了“老九門”、“牛在天上飛”、“贏到爆”、“一路通殺”、“一路發(fā)”等十數(shù)個俱樂部,并于同年2月底聘請被告人湯某4為財務人員,負責收取賭資、上下分、與俱樂部結(jié)算、記錄每天的“水錢”等日常工作;同年3月17日,“桃花島”聯(lián)盟聘請了被告人蔡某某5為財務人員。同年4月底,“桃花島”聯(lián)盟又聘請了被告人彭某6為財務人員。湯某4、蔡某某5、彭某6三人每月工資均為8000元,不參與分紅。同年4月19日,何某在自己位于資興市唐洞新區(qū)夢圓新城的家中玩手機時發(fā)現(xiàn)了“金牛匯”APP及下面的“桃花島”聯(lián)盟,并先后通過微信支付3000元參與“桃花島”聯(lián)盟下面俱樂部“老九門”的賭局。截止2019年5月23日,“桃花島”聯(lián)盟和下面的俱樂部連續(xù)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開設賭場3個月,抽頭漁利5307836元,涉案賭資38467587.71元,其中,肖某1非法獲利約80萬元,朱某某2非法獲利約70萬元,謝某3非法獲利約50萬元,湯某4非法獲利1.7萬元,蔡某某5非法獲利1.6萬元。同時,從2019年3月26日開始,方元公司不再免費為“桃花島”聯(lián)盟開設賭場充“鉆”,曲某某8明知“桃花島”聯(lián)盟在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依然在公司安排下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提供網(wǎng)絡有償充值服務。截止2019年5月22日,曲某某8共向“桃花島”聯(lián)盟充值41.5萬元人民幣的“鉆”用于“桃花島”聯(lián)盟開設賭場。在“桃花島”聯(lián)盟開設賭場期間,郝某7明知“桃花島”聯(lián)盟在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仍在公司安排下為“桃花島”聯(lián)盟提供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維護等技術支持。在方元公司上班期間,郝某7非法獲利約10萬元,曲某某8非法獲利約3萬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暫扣肖某1涉案款80萬元,暫扣朱某某2涉案款71.296萬元;暫扣謝某3涉案款50.22萬元,暫扣湯某4涉案款1.7萬元,暫扣蔡某某5涉案款1.6萬元,暫扣彭某61.6萬元,暫扣曲某某8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一、書證:(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3)資興市公安局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注冊信息;(4)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記錄;(5)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遠程勘驗工作記錄;(6)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7)“老九門”群聊天記錄58頁,郝某7、朱某某2、肖某1簽字確認這是金牛匯APP給桃花島解決問題所建的一個聊天群;(8)朱某某2(zhu697788)與郝某7(兩魚(haoyuan3114))的聊天記錄;(9)郝某7(“一切隨緣”)與王軍偉(wjw)、湯某4、彭某6(飛在天)的聊天記錄;(10)王軍偉、曲某某8、郝某7的聊天記錄;(11)肖某1與展華(涂鵬)、郝某7、王軍偉的群聊天記錄;(12)肖某1與郝某7的聊天記錄;(13)曲某某8(“瑪麗蓮夢兔”)與“飛在天”(桃花島賭博網(wǎng)站財務公用微信號)的聊天記錄;(14)曲某某8與王軍偉、郝某7的微信聊天記錄;(15)曲某某8與王軍偉、郝某7的微信聊天記錄;(16)曲某某8與郝某7的聊天記錄、曲某某8與李淑蘭的聊天記錄;(17)賬本原件(封面為小女孩);(18)賬本原件(封面為愛迪生);(19)賬本原件(封面為童話世界);(20)賬本原件(封面為OFFICE);(21)賬本照片(從手機中提取的聊天軟件中的記錄)和部分原件;(22)后臺數(shù)據(jù);(23)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一般繳款書;(24)戶籍資料;(25)(2015)長縣刑初字第00477號刑事判決書;二、證人何某的證言;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1、被告人肖某1的供述與辯解。2、被告人朱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3、被告人謝某3的供述與辯解。4、被告人湯某4的供述與辯解。5、被告人蔡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6、被告人彭某6的供述與辯解。7、被告人郝某7的供述與辯解。8、被告人曲某某8的供述與辯解;四、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湘鵬程司鑒郴字(2019)第34號鑒定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1)辨認筆錄;(2)辨認筆錄;(3)辨認筆錄;(4)辨認筆錄5份;(5)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扣押決定書、封存電子證據(jù)清單、暫扣、封存物資收據(jù)、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長沙市天心區(qū)司法局、安鄉(xiāng)縣司法局、長沙市芙蓉區(qū)司法局、監(jiān)利縣社區(qū)矯正局、丹東市元寶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曲某某8進行了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結(jié)論均為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起了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且均當庭認罪,均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曲某某8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5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指定辯護人曹進輝提出被告人謝某3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提出被告人謝某3有坦白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符合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指定辯護人譚春立提出對被告人肖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指定辯護人何麗花提出對被告人朱某某2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指定辯護人王敬文提出對被告人湯某4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指定辯護人何石才提出對被告人蔡某某5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指定辯護人段國強和李林輝提出對被告人彭某6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雷斌提出對被告人郝某7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指定辯護人周海英提出對被告人曲某某8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湯某4、蔡某某5、彭某6、郝某7、曲某某8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和悔罪態(tài)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肖某1、朱某某2、謝某3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對被告人湯某4、蔡某某5、彭某6、曲某某8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對被告人郝某7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肖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謝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湯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蔡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彭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從暫扣款中抵繳。)

七、被告人郝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曲某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從暫扣款中抵繳。)

公安機關暫扣肖某1800000元、暫扣朱某某2712960元、暫扣謝某3502200萬元、暫扣湯某417000元、暫扣蔡某某516000元,屬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暫扣機關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暫扣彭某616000元,其中5000元抵繳罰金,余款予以退還;公安機關暫扣曲某某8100000元,其中30000屬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由暫扣機關上繳國庫,10000元抵繳罰金,余款予以退還;

十、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郝某7的違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龍飛

人民陪審員曹玉瑛

人民陪審員許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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