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1111刑初12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盜竊罪
裁判日期:2019-09-11
審理經過
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潤檢訴刑訴〔2019〕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盜竊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閆鈞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明知曾焱(已判刑)、時文奇買賣可以通過“FD”軟件攔截并篡改后臺充值數據進行盜刷獲利的漏洞,仍以QQ昵稱為“向南”的名義為二人提供中介擔保,后時文奇通過上述方式為自己或他人盜刷被害單位話費、油卡、購物卡、優(yōu)酷視頻卡等共計人民幣119549元,其中,林某收取擔保中介費人民幣5611.12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已向被害單位退賠人民幣5600元。
歸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被告人戶籍資料、案發(fā)及抓獲經過、江蘇瑞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收條及諒解書、被告人林某前罪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時文奇、曾焱、付世江、蔡文華、左宇平、秦國嶺、李帥等人的證言;3.被害單位工作人員張雨釗的陳述;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辯解;5.上海弘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弘連司鑒【2019】計鑒字第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6.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林某住所的搜查筆錄、證人對被告人的辨認筆錄、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網安大隊電子數據偵查實驗筆錄;7.被害單位損失明細、被告人支付寶交易記錄、手機充值記錄、證人支付寶交易記錄、手機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所犯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林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本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林某予以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林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林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且積極退出獲得的非法所得,建議對被告人林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同案人曾焱退賠被害單位江蘇瑞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1.9萬元,同案人時文奇退賠被害單位江蘇瑞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能退出非法所得,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依法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所犯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99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其中宣告緩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林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連同前罪所判刑罰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十八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勤
人民陪審員徐秋華
人民陪審員徐懷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