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鄂10刑終13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9-07-19
審理經(jīng)過
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偉燦犯詐騙罪,被告人吳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鄂1022刑初6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偉燦、汪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指定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認定,2018年3月,被告人陳偉燦與吳某2(另案處理)共謀通過網(wǎng)絡詐騙他人,出資購買了詐騙用的手機、手機號碼、電腦、銀行卡、網(wǎng)絡域名為作案做準備。3月17日,被告人陳偉燦化名“王俊丹”在百合網(wǎng)上認識了被害人王某1,隨后假意與王某1談戀愛騙取其信任。23日,被告人陳偉燦向被告人汪某2(QQ昵稱“網(wǎng)博士”)購買一假冒賭博網(wǎng)站。29日,陳偉燦對王某1謊稱可以通過修改賭博網(wǎng)站賠率來賺錢,向王某1發(fā)送賭博網(wǎng)站鏈接及賬號密碼,王某1按照陳偉燦的指示登陸陳的賬號投注,賭博網(wǎng)站上顯示賺錢。隨后王某1在賭博網(wǎng)站上注冊自己的賬號并投注20000元,開獎后網(wǎng)站顯示賺了2000元。王某1申請?zhí)岈F(xiàn),陳偉燦在后臺冒充客服向王某1的銀行卡打款22000元。30日、31日,王某1分六次向陳偉燦控制的假冒賭博網(wǎng)站投注295900元,該錢款實際打入陳偉燦控制的“呂葉”銀行卡中,陳偉燦收到款項后立即將錢轉至黃文祥(另案處理)控制的“趙翔”賬戶中。陳偉燦指使被告人吳某1提供銀行卡號,并告知其將詐騙得來的錢打入卡中,爾后吳某1將郵儲銀行卡(尾號5343)的卡號提供給陳偉燦。陳偉燦便讓黃文祥(另案處理)將259700元轉至吳某1提供的賬號。
一審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偉燦的家屬代為退贓110000元。被告人汪某2全部退贓4800元。被害人王某1尚有受騙金額計179100元未得到退賠。
上述事實,一審列舉了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1.戶籍信息、銀行流水等書證;2.搜查、辨認筆錄;3.電子數(shù)據(jù);4.證人吳某1、蘇某等人證言;5.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6.被告人陳偉燦、吳某1、汪某2的供述與辯解,與證人證言吻合。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認為,被告人陳偉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偉燦、吳某1、汪某2自愿認罪,可以對其減少刑罰量;被告人陳偉燦部分退贓,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陳偉燦認罪態(tài)度好,部分退贓,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對被告人汪某2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犯罪違法所得錢款應全額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偉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吳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汪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二、責令被告人陳偉燦對尚未退賠的詐騙錢款人民幣179100元,予以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偉燦不服,上訴提出:1、吳某1在公安機關還退了2萬元贓款,原判沒有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原判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汪某2不服,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了與其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除原審被告人吳某1退贓的數(shù)額及陳偉燦尚未退賠的詐騙錢款外,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與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一致,應予確認。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偉燦提出“吳某1在公安機關還退了2萬元贓款,原判沒有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吳某1在到案后主動退還贓款貳萬元人民幣,該部分事實有公安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公公(孱)訴字[2018]503號、公安縣公安局孱陵派出所“關于陳偉燦團伙網(wǎng)絡電信詐騙案綜合調查報告”、吳某12018年6月1日訊問筆錄、吳某1銀行卡銀行流水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有被害人王某1出具的貳萬元領條予以佐證,且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過一審庭審的舉證、質證,予以確認,故原判對該部分事實認定確有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對上訴人陳偉燦提出的該部分上訴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偉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吳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關于上訴人陳偉燦、汪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在量刑時根據(jù)上訴人陳偉燦、汪某2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已綜合考慮陳偉燦、汪某2自愿認罪、陳偉燦部分退贓、汪某2全額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二人均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并無量刑過重的情形,故上訴人陳偉燦、上訴人汪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部分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19)鄂1022刑初6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被告人陳偉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吳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汪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偉燦的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被告人汪某2的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撤銷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19)鄂1022刑初6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責令被告人陳偉燦對尚未退賠的詐騙錢款人民幣179100元,予以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
三、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偉燦對尚未退賠的詐騙錢款人民幣159100元,予以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光華
審判員曹磊
審判員陳靜
法官助理夏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田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