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號:(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5-02-10
審理經(jīng)過
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二區(qū)刑訴(2014)2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麗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某某及辯護人吳俊年、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開始,被告人潘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中山市橫欄鎮(zhèn)六沙村北元隊六沙大道某副食店內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轉報給被告人歐某某,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59004元。同年8月12日晚上8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店鋪內抓獲被告人潘某某,當場繳獲多張投注單及記賬本。同年8月13日早上6時許,公安人員在橫欄鎮(zhèn)六沙村北元街某號抓獲被告人歐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橫欄分局六沙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繳獲書證和作案工具經(jīng)過、搜查筆錄及搜查照片、扣押及處理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潘某某處繳獲的六合彩單據(jù)、號碼為1552151XXXX、1850760XXXX、1372609XXXX、1368028XXXX、1342038XXXX、1379417XXXX、1590007XXXX、1382277XXXX、1364048XXXX的手機開戶資料及通話清單、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羅某林、黃某榮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jīng)批準擅自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歐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歐某某的行為構成賭博罪而不是非法經(jīng)營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潘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轉報給被告人歐某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惫时景笐ㄐ詾榉欠ń?jīng)營罪,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歐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歐某某身體不好,家人需要其照顧的意見,因身體狀況及家庭情況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故辯護人的上述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歐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歐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所涉金額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對被告人歐某某及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一并采納。鑒于被告人歐某某、潘某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本院決定對兩名被告人宣告緩刑,故對被告人歐某某及辯護人、被告人潘某某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歐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繳獲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甘英
代理審判員李肖霞
人民陪審員吳紅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炳泉